自書遺囑如何確保執行可能性?
問題摘要:
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手寫全篇。注明年月日:遺囑中必須明確注明年、月、日。親自簽名: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親自簽名。增減修訂:如有任何增減或修改,必須注明增減的地方和字數,並再簽名。將遺囑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如銀行保險箱或家庭保險箱。記錄存放資訊:將遺囑的存放地點和資訊告知信任的親屬或律師,並保持相關記錄。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並告知他們遺囑的存在和內容。備份副本: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考慮保留遺囑的影本或影本,尤其是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公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自書遺囑有其優點,最主要是不需要他人在場或見證,也不用讓別人事先知道遺囑內容,所以遺囑的內容可以得到最好的保密。
但自書遺囑如何作成,在民法上是有很明確的規定的,如果沒有確實按照民法的規定來做,在法律效果上就可能會產生一些疑慮。
自書遺囑往往不是出於事前的縝密規劃,有時反倒是為了反映當下情緒起伏,例如大病一場感悟人生,或因細故爭吵,藉遺囑剝奪繼承權來發洩對子女的好惡,使得自書遺囑在沒有專業諮詢輔導之下,要不遣詞用字不精確,不然就是欠缺周全與穩定性。
遺囑人生前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此既是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更是眾多紛爭的根源!首先,如果是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若手寫當下沒人親眼目睹整個歷程,就算筆跡外觀相似,不滿遺囑內容的繼承人依舊會去訴諸法院澄清懷疑,更別說民法上偽造遺囑之繼承人也會喪失其繼承權;其次,自書遺囑全文的規定也代表著遺囑僅有遺囑人親手寫的該份正本,既沒有副本,影本也無效之下,倘若遺囑人死後,後人沒發現該自書正本,抑或正本託友人保管,卻因故遺失,在遺囑死無對證之下,只能依照民法規定的繼承順序與應繼分比例來處理遺產分配。
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首先,自書遺囑要「親自動手」寫下遺囑的全文,不能用電腦打字或其他方式。在下面這則新聞中,因為是電腦打字而不是親自手寫,所以產生爭議。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判決表示:「本件系爭遺囑(民國九十五年所立)內容全部以電腦繕打文字方式製作列印,非上訴人之兄黃中夫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且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系爭遺囑確係黃中夫本人親自繕打遺囑全文,難認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之要件而有效。……按自書遺囑須以遺囑人自己直接書寫為要件,以憑筆跡鑑定是否為本人自筆,如以打字方式所為遺囑,即難認為有效之自書遺囑,上訴人主張自書遺囑應得由遺囑人使用電腦打字,並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亦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所以,自書遺囑的筆跡是判斷遺囑真偽的重要方法,不能以打字來取代。
再者,「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這當然也是絕不可少的;「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例如,如果某一行字有刪除兩個字,就要寫清楚「第○行刪除貳字」並另行簽名,這個也是為了防止偽造或變造的重要手段。
在立遺囑前諮詢法律專業人士,確保遺囑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並明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公證服務:如果可能,考慮將遺囑公證,以增加其法律效力和執行的可能性。確保遺囑內容清晰明確,避免模糊不清的條款和可能引發爭議的語言。詳細說明:詳細描述遺產分配、遺贈物件和方法,減少誤解和爭議的可能。如果有預見到可能的爭議,可以在遺囑中聲明解釋,儘量減少誤解。法律程式:在遺囑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爭議,可以依法訴諸法院解決,並提供必要的證據和說明。通過以上措施,可以有效提升自書遺囑的執行可能性,減少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和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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