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寫遺囑是否要經公證才有效力?
問題摘要:
親筆書寫的遺囑,只要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方式,就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無需再經公證。但若立遺囑人希望未來能避免爭議、確保遺囑能夠順利執行,選擇公證遺囑仍然是更穩妥的方式。簡單來說,不經公證的自書遺囑「有效但風險較高」,而公證遺囑「程序繁瑣但安全性高」。因此,是否需要公證,取決於遺囑人對遺囑安全性與可靠性的需求,以及其遺產分配的複雜程度。
律師回答:
親筆書寫的遺囑是否必須經過公證才會有效力,這是許多人在安排身後事時常見的疑問,實務上也經常因為遺囑形式是否合於法律要件而引發訴訟爭議。
首先必須先釐清一點,遺囑在我國民法上屬於「要式法律行為」,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立遺囑必須採取五種法定方式之一: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換言之,遺囑必須符合這些法律上規定的方式,否則即屬無效。若以自書遺囑而言,民法第1190條明文規定,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手寫全文,並記明年月日及親自簽名,倘若有增減或塗改,還需註明修改處所及字數並簽名,否則不具效力。
最高法院多次判例強調,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親筆完成,不得由他人代筆或以打字、列印方式取代,否則不具法律效力。至於問題所問的「親寫遺囑是否要經公證才有效力」,答案是否定的。
依法律規定,自書遺囑只要符合上述的形式要件,即使未經過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並不需要另外經公證程序。換言之,單純親筆書寫的遺囑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不會因為沒有經過公證而失效。不過,必須注意的是,雖然自書遺囑不需要公證即可生效,但在實務上常常因為繼承人之間對於遺囑的真偽存有爭議而導致訴訟。例如,有人質疑該遺囑是否真是遺囑人所寫,或者懷疑在書寫遺囑時遺囑人的心智狀態是否清楚,這時就可能需要進行筆跡鑑定或醫療資料調查,增加後續爭訟風險。
因此,很多法律專業人士仍會建議,若條件許可,可以考慮將遺囑經由公證程序製作成「公證遺囑」,因為公證遺囑是在公證人與見證人的參與下完成,且由公證人將遺囑內容記載成文並保存於公證處,不僅形式嚴謹,內容也會受到專業審查,能大幅降低日後被爭執的可能性。公證遺囑的程序相較自書遺囑嚴謹許多,首先,遺囑人須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再由公證人記載,並當場宣讀確認,最後由遺囑人、見證人、公證人共同簽名或蓋章,且正本會永久保存於公證處或法院,將來即使正本遺失,也能透過副本來證明,這也是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更具安全性與公信力的重要原因。
比較之下,自書遺囑雖然方便、成本低,但因為僅有遺囑人手寫一份正本,若遺囑正本遺失、被毀損或遭竄改,將無從主張;而且未經公證的自書遺囑,在真偽爭議時必須經過筆跡鑑定來確認真實性,這往往會延長訴訟時間,也會讓繼承人之間的關係更加緊張。反觀公證遺囑則能以公信力排除這些爭議,雖然需要花費一些費用和程序,但能有效確保遺囑人最後意思的實現。在司法實務上,法院對於不同類型遺囑的效力判斷也很一致,例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判決即明白指出,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筆完成,若以電腦打字方式列印,縱使簽名,亦難認定為有效。又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判決強調,自書遺囑即便因筆誤或錯別字而塗改,若未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註明修改處所及字數並簽名,原則上不具效力,但若確屬遺囑人之真意且不影響遺囑整體內容,仍可視為有效,顯見法院對於形式要件的要求十分嚴格。
遺囑人生前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此既是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更是眾多紛爭的根源!首先,如果是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若手寫當下沒人親眼目睹整個歷程,就算筆跡外觀相似,不滿遺囑內容的繼承人依舊會去訴諸法院澄清懷疑,更別說民法上偽造遺囑之繼承人也會喪失其繼承權;其次,自書遺囑全文的規定也代表著遺囑僅有遺囑人親手寫的該份正本,既沒有副本,影本也無效之下,倘若遺囑人死後,後人沒發現該自書正本,抑或正本託友人保管,卻因故遺失,在遺囑死無對證之下,只能依照民法規定的繼承順序與應繼分比例來處理遺產分配。
公證遺囑固然具有高度的法律保障與證據力,但其製作過程相對繁瑣,需要見證人、公證人全程參與,且需支付公證費用,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未必便利,因此在實務中不少人選擇自書遺囑並透過認證方式來增強其效力,其實法律上並未規定遺囑必須經過公證方為有效,民法第1189條明文規定遺囑的法定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其中僅有公證遺囑與密封遺囑涉及公證程序,若當事人親筆書寫自書遺囑並符合民法第1190條的要件,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即便未經公證,也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不會因為未經公證而無效,這也是為什麼多數人選擇自書遺囑的原因,因為簡便、省錢、私密性高,甚至一張手寫紙條只要符合要件也能構成有效遺囑。
那麼,自書遺囑加上認證又有什麼不同?其實這是實務中一種折衷的做法,所謂認證,通常指的是將已經完成的自書遺囑,拿去由律師或公證人進行形式上的見證與確認,這並不會改變其法律性質,不會把它變成公證遺囑,但卻能在日後發生爭議時,提供更強的佐證力,因為有專業人士曾經見證該遺囑的存在與內容,能避免被指為偽造或篡改,尤其是在家族成員間存有矛盾或財產金額龐大時,這樣的做法能減少爭訟風險。
相比之下,公證遺囑的優勢在於程序嚴謹,遺囑人必須當場口述意旨,由公證人逐字記載並宣讀,並經見證人確認,最後由公證人保存正本,具備高度的證據力與公信力,法院幾乎不會否認其效力,因此在遺產分配複雜或涉及巨額財產時,公證遺囑仍是最穩妥的選擇;然而其缺點是程序複雜、成本較高,對於一些簡單的遺產分配需求,未必需要如此繁瑣。
反之,自書遺囑雖然效力完全,但正因為簡單,反而更容易產生爭議,例如遺囑是否確實為本人書寫、書寫當時心智是否清楚、是否存在脅迫或詐欺等問題,這些都可能成為繼承人訴訟的焦點,因此若能在自書遺囑完成後再加上認證程序,至少能增加一層安全保障。
換言之,公證遺囑好,但麻煩且成本高;自書遺囑方便,但風險較高;而自書遺囑加認證則居於中間,兼顧經濟性與安全性,在很多情況下已經相當足夠。舉例來說,若某人手寫一份自書遺囑,內容是將名下唯一房屋平均分配給兩個子女,並記明年月日簽名,這份遺囑本身就有效,若此人進一步將該遺囑交由律師或公證人見證並製作認證文件,日後即使其中一名子女質疑遺囑真偽,也很難推翻其效力,因為有專業人士曾經見證,法院自然更傾向採信
。綜上所述,法律上並未強制規定遺囑必須經公證才能有效,公證遺囑雖然最嚴謹,但並非唯一途徑,自書遺囑若符合法定要件即屬有效,而透過認證方式則能進一步降低爭議,對多數民眾來說已經足夠,究竟選擇哪一種方式,端視遺產性質、財產規模、家庭關係以及立遺囑人對風險承受程度的考量,若遺產龐大且繼承人間可能有高度爭議,建議採公證遺囑,若財產單純且家族關係和諧,自書遺囑加認證即可達到保障效果,達成「簡單但不隨便,嚴謹但不繁瑣」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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