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寫遺囑要注意什麼?常見的爭議有那些?
問題摘要:
自己書寫遺囑要注意的重點有幾個:第一,必須完全由本人親筆書寫,不能打字或口述;第二,必須清楚記載完整的日期與簽名;第三,如有塗改須依規定註明字數與簽名;第四,內容必須具體明確,不可模糊籠統;第五,分配安排不能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第六,最好留下旁證以確保日後能證明本人意思清楚;第七,完成後須妥善保存,避免被毀損或隱匿。常見的爭議則包括形式要件瑕疵導致無效、立遺囑人意思能力存疑、內容模糊不清或矛盾、涉及特留分的爭訟、多份遺囑衝突、偽造變造質疑以及遺囑保存不當。由此可見,雖然自書遺囑形式簡單,但風險卻不少。若遺產數額龐大或家庭成員關係複雜,最好還是透過律師協助,甚至以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以最大程度確保遺囑的效力與可執行性。
律師回答:
要作成一個有效的遺囑,立遺囑人必須要滿16歲而且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再來則是需要符合遺囑的法定要件。依照民法繼承編規定,遺囑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5種形式,每一種形式要求的要件都不一樣,琳瑯滿目但也大同小異。而其中最簡便,最常被使用,但同時也是最常出錯的,就是自書遺囑。
在遺囑類型中,最簡單的無疑是「自書遺囑」。只要會寫字、會簽名,並且手邊有紙和筆,就能開始書寫自己的遺囑。自書遺囑的製作過程簡便,不需要任何見證人或專業人士的介入,對於希望獨立完成並保持隱私的人而言,是一個理想的選擇。
自己動手書寫遺囑表面上看似簡單,只要拿起紙筆將心中想要安排的財產分配方式寫下來,加上簽名與日期,就好像完成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實際上卻暗藏許多陷阱,稍有不慎便可能導致這份遺囑在法律上被判定無效,甚至淪為繼承人爭訟的導火線。
依據民法第1190條的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清楚標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中途有增減或塗改,還需要逐一註明增減或塗改的字數與位置並再次簽名,這些程序都不可省略。實務上許多人以為只要在電腦打好字、印出來再簽名即可,殊不知這樣完全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法院判定時自然認定無效;也有人遺囑內容雖然完整,卻忘記記載日期,或只簽名字而未標示具體年月日,這些都是最常見的瑕疵。
除形式上的問題,自書遺囑最常引發的爭議,還包括立遺囑人是否在書寫當時具有完整的意思能力,例如是否罹患失智症、精神障礙或因病臥床時意識不清,繼承人往往會以此作為訴訟攻防的重點,主張該遺囑並非出於真意。
法院在此類案件中,經常需要調閱醫療紀錄、傳喚醫師或護理人員作證,甚至委託專家鑑定,來判斷立遺囑人當時是否清楚自己在做什麼。這也提醒我們,若長輩在高齡或健康狀況不佳時打算立自書遺囑,最好能留下旁證,例如錄影、錄音或請律師見證,日後較能避免不必要的紛爭。另一項常見爭議在於內容模糊或表述不清。
舉例來說,有些人僅簡單寫下「把房子給大兒子,錢給小兒子」,卻沒有具體指出是哪一棟房子、哪一筆存款,或者遺囑中財產分配與實際持有的財產不符,例如將已經出售或不存在的資產分配給繼承人,導致執行時出現矛盾,甚至必須透過法院訴訟來釐清。
另外,自書遺囑常被情緒影響,例如因家庭爭吵、一時氣憤而書寫,將某些子女排除在繼承之外,但卻沒有意識到法律上仍有「特留分」制度,無論遺囑怎麼安排,都不能剝奪法定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權。
當繼承人發現自己在遺囑中被完全排除,通常會提起特留分減損訴訟,這也讓原本想「斷絕不孝子女」的遺囑人心願無法百分之百落實。更進一步的爭議來自於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由於自書遺囑撰寫成本低,立遺囑人常常在不同時期、不同心境下重複書寫,而忘記銷毀舊版本,結果在死亡後出現數份遺囑互相矛盾的情況。
雖然法律上會以最後日期的遺囑為準,但若各份遺囑內容相互衝突,繼承人之間仍會因詮釋爭議而訴諸法院,最終不僅違背遺囑人的初衷,也使家庭關係更加緊張。
實務上還常見「偽造或變造」的質疑。由於自書遺囑完全依靠立遺囑人自己完成,缺乏外部見證,繼承人若懷疑文件是由其他人代筆、仿冒簽名,便會要求進行筆跡鑑定。這類訴訟往往曠日廢時,且筆跡鑑定並非百分百準確,多少存在爭議空間,結果可能讓真實的遺囑被推翻,或是偽造的文件僥倖通過檢驗。
還有一種爭議來自於遺囑保存的問題。很多人寫好自書遺囑後,僅僅將其放在抽屜、保險箱,甚至交由某一繼承人保管,一旦發生隱匿、毀損或擅自銷毀的情況,其他繼承人便會質疑遺囑是否存在或是否被竄改。因此,在完成自書遺囑後,妥善的保存方式極為重要,例如交由律師或公證人協助保管,或至少告知多位可信賴的親屬,以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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