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可否用電腦打字方式作成?
問題摘要:
自書遺囑的核心要件在於「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這不僅是法律形式上的要求,更是確保遺囑人遺願真實呈現的必要手段,雖然有保存風險與真偽爭議,但仍然是現行最為普遍、經濟又便捷的遺囑方式。自書遺囑在法律上有嚴格的要求,特別是對書寫方式的規定。自書遺囑的核心要求是由遺囑人親自手寫,而不是通過其他方式如電動打字。遺囑人必須親自手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使用電腦、打字機或其他書寫工具(如盲文點字機)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目的是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避免偽造,因此遺囑人親自書寫是確認其意願的重要手段。遺囑中必須明確注明立遺囑的年、月、日。遺囑人需要在遺囑末尾簽名,以確認其意願。如果有任何增減或修改,必須在修改部分注明具體的增減位置和字數,並重新簽名確認。親自書寫確保遺囑內容是遺囑人真實的意願,避免他人偽造或篡改。手寫的遺囑有助於防止他人通過電腦等工具偽造遺囑。因此,使用電腦打字的遺囑不會被認定為有效的自書遺囑。對於有意立遺囑者而言,只要謹慎遵守法律規定,確保遺囑的形式與內容無瑕疵,就能有效避免未來爭議,並保障自身意願能在身後真正落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最方便、節省成本的預立遺囑方式,應該就是自書遺囑,自書遺囑雖然在形式上看似簡單,只要由立遺囑人自己動筆將想法記錄下來即可,但法律對其規範其實相當嚴格,因為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最重要的意思表示之一,攸關死亡後財產的分配與處置,若程序不嚴謹,極易引發紛爭,因此法律才透過嚴格的形式要件來保障遺囑的真實性與不可爭辯性,避免爭議的發生。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都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若遺囑不備法定方式,或違反公序良俗,或有其他重大瑕疵,即屬無效遺囑,無法在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自書遺囑的規範目的,正是要確保遺囑的內容真實反映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並提供一定的法律信賴基礎,使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不至於因形式爭議而產生無謂訴訟。
依據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的要件包括:一、遺囑全文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這表示不可以使用打字機、電腦列印、影印或是由他人代筆,必須完全由本人親筆書寫,以利於將來透過筆跡鑑定確認真偽;二、遺囑中必須記明年月日,日期的書寫必須完整,包括年、月、日三者,不得僅記載年份或月份,以確保能清楚辨識遺囑製作的時間點,避免日後若有數份遺囑同時存在,無法確定先後順序;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簽名,不能僅蓋章代替,因簽名同樣可作為辨認真偽的重要依據;四、如有增減或塗改,必須註明增減或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於修改處重新簽名,否則該修改部分將不生效力。法律設計這些形式要件的目的,就是希望盡可能降低他人偽造、竄改遺囑的可能性,並保護遺囑人真意的展現。所謂「自書」,法律解釋上即是必須完全親筆書寫,這一點在實務上已有明確認定。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判決認為:「本件系爭遺囑(民國九十五年所立)內容全部以電腦繕打文字方式製作列印,非上訴人之兄黃中夫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且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系爭遺囑確係黃中夫本人親自繕打遺囑全文,難認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之要件而有效。……按自書遺囑須以遺囑人自己直接書寫為要件,以憑筆跡鑑定是否為本人自筆,如以打字方式所為遺囑,即難認為有效之自書遺囑」。
遺囑若以電腦打字或列印方式製作,即便有本人簽名,仍然不符合「自書全文」的要件,因為「自書」的立法目的,在於能藉筆跡鑑定辨別是否為本人親筆,若僅以機器製作,將喪失此一保障機制。同樣地,行政院內政部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4條中亦再三重申,若自書遺囑並非親筆書寫全文,而係採打字方式,或未記明年月日與親自簽名,皆不生效力。因此在我國現行法制下,自書遺囑必須完全手寫,不能打字,這是實務與法規一致的結論。然而,雖然自書遺囑在技術上相對容易操作,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存在不少爭議。
首先,遺囑的真偽與筆跡鑑定往往是最常見的爭點,如果繼承人之間對筆跡是否出自被繼承人存有質疑,就容易訴諸法院,導致冗長訴訟。
其次,自書遺囑通常僅有一份正本,若正本遺失、遭到毀損或未被找到,則該遺囑無從發揮效力,繼承人只能回到法定繼承規定處理,這是自書遺囑在保存上最大的風險。此外,自書遺囑雖然不需見證人參與,程序簡便,但這也意味著若遺囑人在書寫時意識狀態不清、身心狀況有問題,或受他人影響而書寫遺囑,事後將難以釐清真意,增加爭訟風險。相比之下,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因有公證人或見證人在場,其真實性與程序保障較強,通常較不易爭議。
因此,雖然自書遺囑方便又節省費用,但更適合財產結構單純、繼承人之間關係和諧、分配方式簡單明確的情況,若遺產龐雜、涉及多位繼承人或分配爭議大,則採取公證遺囑等其他方式。
再者,在科技發達的今日,有人提出應修法放寬自書遺囑的要件,例如允許打字並親自簽名,甚至結合錄影或電子簽章,以因應現代人習慣使用電腦而非手寫的現實。但在立法修正之前,現行法仍必須完全遵守親筆書寫的要求,否則遺囑將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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