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遺囑之成立要件及效力為何?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涉外遺囑如要在台灣適用,最好在立遺囑時就同時符合遺囑地國與我國法律的方式要件,並預先考量特留分保障,尤其是跨國婚姻、長期旅居國外或有多重國籍的當事人,更應透過專業律師審查準據法與方式適法性,避免日後因形式瑕疵或準據法衝突導致遺囑在台灣被視為無效,進而依無遺囑繼承處理而違背遺囑人的真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涉外遺囑之成立要件及效力,必須同時從國際私法的衝突規範與我國繼承法的實體規定出發加以分析,因為遺囑兼具身分行為與財產處分的雙重性質,牽涉遺囑人的行為能力、遺囑方式、遺產分配效力以及特留分保障等多項法律問題,而涉外情境中又因遺囑人可能有多重國籍、不同住所地、遺產分布於不同國家而引發準據法競合,因此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特別在第58條至第60條針對繼承及遺囑做出專章規定。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涉外遺囑之成立要件及效力,所採之準據法主要為二種:(一)不動產所在地法與動產所在地法主義:此說認為基於不動產與動產區別,應就遺囑有關之財產之屬不動產與動產者,分別定其準據法;(二)遺囑人本國法主義:此說認為遺囑之成立有關遺囑人之身分能力,且又為繼承法之一部,故以依遺囑人之本國法較屬合理而一貫。適用遺囑人本國法時,因遺囑人為遺囑後國籍亦可能不同,致影響原有遺囑之效力,故尚有時間因素之問題。

 

國籍之衝突 (內國國籍優先原則) 

因各國國籍法就國籍得喪之規定互異,結果即可能發生一人無任何國籍或有兩個以上之國籍,前者稱為國籍之消極衝突(negativeconflict),後者稱為國籍之積極衝突(positive conflict)。國籍積極衝突之解決方法,依衝突係內外國國籍間之衝突或外國國籍相互間之衝突而異其辦法。就內國國籍與外國國籍衝突時,多數國家主張一國國籍法原在確定其國民之資格,其與國家公益有關,具有絕對強制性質,故應優先適用內國之法律,即內國國籍優先原則。

 

首先,依第60條第1項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第60條第2項則規定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這裡所謂本國法,依第2條至第6條的定義與判斷規則,當事人如有多重國籍,採「關係最切原則」判斷應適用哪一國的國籍法,若當事人無國籍則適用住所地法,住所不明則退而適用居所地法,再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若該國國內法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法律,則依該國法律適用規定判斷之,這是為解決國籍衝突、住所衝突及法律選擇衝突的情形。

 

我國在國籍積極衝突時採內國國籍優先原則,也就是如果遺囑人同時擁有我國國籍與外國國籍,原則上應優先適用我國法律判斷其遺囑成立與效力,因為國籍法關乎國民資格與國家公益,具有強制性。

 

涉外遺囑的成立要件包含遺囑人的行為能力與方式適法性,行為能力部分,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雖可自行立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此部分在涉外案件中仍須依準據法判斷,例如遺囑人在成立遺囑時的本國法對行為能力的年齡門檻或精神狀況要件若有不同,則從其本國法。

 

至於遺囑方式,我國民法對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均有嚴格要件,涉外遺囑是否必須完全符合我國方式,實務上會依準據法判斷,若依本國法方式成立且具效力,我國原則上承認,但若涉不動產,因不動產物權適用所在地法,仍須符合台灣的登記及形式要件,才能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涉外遺囑效力包括遺囑是否有效、是否具拘束力以及是否可被撤回,這同樣依第60條準據法規定處理,例如遺囑人在成立後喪失或變更國籍,撤回時的效力應依撤回時本國法判斷,因此可能出現成立有效但撤回不符新本國法而無效的情形。

 

此外,第5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這涉及遺囑內容的執行與繼承分配,並且不得違反我國民法對特留分的強制規定,也就是即使涉外遺囑形式與效力依本國法成立,在處理台灣境內遺產時,仍須保留直系卑親屬、父母、配偶、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等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特留分權利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扣減遺贈。涉外遺囑準據法的理論基礎有兩大學說,一是不動產所在地法與動產所在地法主義,認為不動產與動產應分別依所在地法判斷遺囑效力,以保障物權法定主義與交易安全;二是遺囑人本國法主義,遺囑與遺囑人的身分關係密切,應以遺囑人的本國法為準據法,我國採後者並於第60條明文,但若遺產為台灣不動產,仍須結合第13條所在地法原則確保移轉程序適法,這樣的雙重審查才能避免涉外遺囑在台灣無法執行的問題。

 

最後,在實務操作上,涉外遺囑如要在台灣適用,最好在立遺囑時就同時符合遺囑地國與我國法律的方式要件,並預先考量特留分保障,尤其是跨國婚姻、長期旅居國外或有多重國籍的當事人,更應透過專業律師審查準據法與方式適法性,避免日後因形式瑕疵或準據法衝突導致遺囑在台灣被視為無效,進而依無遺囑繼承處理而違背遺囑人的真意。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涉外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225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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