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遺囑如何進行?
問題摘要:
密封遺囑的進行方式可分為幾個步驟:一、完成遺囑文件,親自簽名;二、將遺囑文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三、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四、攜同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該文件為本人遺囑,如由他人代書則陳述代書人姓名與住所;五、公證人於封面記載提出日期與陳述,並由遺囑人、見證人、公證人共同簽名。完成以上程序後,密封遺囑即告成立。密封遺囑是法律賦予的一種遺囑形式,其要求相對嚴格且流程複雜。遺囑人在選擇此形式時應充分了解其要件與適用情境,並在有需要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以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正確地運用密封遺囑,可以在確保遺囑隱密性與真實性的同時,保障遺囑人意願的合法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密封遺囑如何進行,這是一個牽涉到民法具體規範以及實務操作層面的問題。遺囑本質上是一種單獨行為,依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係由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依照法律所定的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並於其死亡後發生效力。遺囑是繼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除了法定繼承外,遺囑繼承同樣是財產與權利義務移轉的重要途徑。然而,因為遺囑涉及死後權利義務的安排,法律對其形式要求極為嚴格,違反形式要件即可能導致無效,這是因為立法者希望藉由嚴格的要式性避免偽造、爭訟或誤解。
密封遺囑作為五種法定遺囑形式之一,其規範載於民法第1192條。所謂密封遺囑,簡單來說,就是立遺囑人先行書寫或請他人代為書寫遺囑,然後將遺囑文件加以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之後,立遺囑人必須攜帶這份密封的遺囑,指定至少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一同向公證人提出,並當場陳述該文件確為自己的遺囑。如果遺囑不是由本人書寫的,還必須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的姓名與住所。公證人再於封面記明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的陳述,並由遺囑人、見證人和公證人共同簽名,這樣一份密封遺囑才算完成。
在操作上,密封遺囑具有一定的程序複雜性。首先,它的基礎前提是必須有一份遺囑文件。這份遺囑可以是自書的,也可以是他人代書,但不必符合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的所有要件,因為密封遺囑有自己獨立的法律程序。不過,如果這份遺囑同時符合其他遺囑形式的要件,那麼法院可能會依照最符合的遺囑形式來認定效力。這樣的設計為當事人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
接下來是密封程序。遺囑人必須在遺囑文件上簽名,並完成密封,封縫處也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以確保文件未經竄改。完成密封後,立遺囑人需攜帶此文件,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共同前往公證人處。這裡必須強調,見證人並非隨便誰都可以充任,依民法第1198條的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的助理或僱員,都不得充當見證人。如果見證人不符資格,則會導致遺囑無效。
在公證人面前,立遺囑人須當場陳述這是其本人的遺囑。若不是自己親筆書寫,還必須陳述繕寫人的姓名與住所。公證人的職責是將這些內容記載於封面,包括提出的年、月、日,並與見證人和遺囑人共同簽名。完成這一程序後,遺囑就正式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公證人與見證人並不知曉遺囑內容,他們僅見證遺囑存在以及遺囑人陳述的真實性,這也造就了密封遺囑的最大特點——高度的隱密性。
密封遺囑的優勢主要在於兼顧隱私與法律保障。對於一些不希望在生前讓他人知曉遺囑內容的人來說,密封遺囑是一個理想的選擇。由於內容被密封,直至遺囑人過世後開封,其他人無從得知其內容。而且透過公證人與見證人的參與,形式上具備高度的法律保障,避免日後被指稱偽造或不實。然而,密封遺囑的劣勢也在於程序相對繁瑣,一旦任何環節有瑕疵,可能整份遺囑無效。例如若遺囑人未在封縫處簽名,或未當場向公證人陳述,則密封遺囑要件即不成立。
實務上,法院對於密封遺囑的效力審查極為嚴格。舉例而言,有案例中遺囑人並未親自指定見證人,而是由他人安排見證,法院便認定遺囑無效。又如,遺囑人未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法院同樣可能否認其效力。甚至公證書上若記載錯誤,如記載的立遺囑地點與實際不同,也可能引起爭議,雖然部分法院見解認為這種瑕疵不足以動搖遺囑效力,但仍顯示出程序瑕疵的風險。
此外,密封遺囑在開封時也有相關法律規定。遺囑開封必須由法院監督,並在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下進行,以確保過程公開透明,避免有人竄改或毀損。這一程序雖能保障遺囑的公信力,但也意味著時間與成本的增加。因此,實務上密封遺囑的採用頻率遠低於公證遺囑或自書遺囑。
從法律效果上來看,密封遺囑與其他遺囑一樣,須符合民法第1187條的特留分限制。換言之,即使形式上完全合法,如果內容侵害到特留分,相關繼承人仍可主張扣減權。因此,密封遺囑並不是完全無爭議的保證,內容的合法性依然需要審慎規劃。
密封遺囑是五種遺囑形式中較具隱密性的一種,既能避免生前遺囑內容曝光,又能透過公證程序保障其真實性。然而,因為要件複雜、程序嚴格且易生爭議,實務上使用率偏低。對於立遺囑人而言,若考量的是隱私與安全,密封遺囑是一種選項,但必須小心遵守法律規範,最好在律師或專業法律人員的協助下進行,以確保遺囑最終能發揮其效力,真正反映遺囑人的最終意志。因為除見證人、還需要公證人,但好處就是不想任何人看到遺囑內容、但又希望有公證人可以見證遺囑存在時,可以這樣操作。
密封遺囑是一種相對少見且稍具複雜性的遺囑形式,其製作要求更為嚴格,可以視為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的進階版本。根據民法第1192條的規定,密封遺囑需滿足多項要件,包括遺囑文件的密封、見證人與公證人的參與,以及遺囑人對遺囑真實性與合法性的當場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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