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如何才能合法?有年齡限制嗎?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立遺囑的年齡限制其實相當寬鬆,只要年滿16歲,沒有受監護宣告,並且在立遺囑當下意識清楚、具備自由意思,即可立下有效遺囑。真正需要注意的,不是年紀大小,而是精神狀態是否正常,以及是否遵循了法律規定的方式。換句話說,遺囑的關鍵在「意識正常」與「形式正確」。在子女或繼承人已經顯露出不孝、不和甚至爭奪財產的想法時,父母更應該及早諮詢律師,設計合乎法律的遺囑,甚至搭配信託、贈與、附負擔契約等其他財產規劃方式,才能避免未來訴訟不斷,讓晚年生活和百年之後的安排都能更安心。

 

律師回答:

在法律實務中,常有人關心「立遺囑如何才能合法?」「有沒有年齡限制?」其實重點並不在於年齡,而是在於立遺囑者當下是否具備「遺囑能力」,也就是是否意識清楚、思考判斷正常,能夠理解自己立遺囑的法律效果,並且能自由表達真實意思。

 

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年滿16歲的人就具有遺囑能力,可以為有效的遺囑行為,這表示16歲以上的人,即使尚未成年,不需要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能夠自己立遺囑。但如果未滿16歲,縱使父母或監護人同意,遺囑仍然無效。

 

換句話說,法律設了一個最低的年齡門檻,那就是「16歲」,只要達到這個標準,便可以立遺囑。因此,遺囑與買賣、贈與等契約不同,它不需要年滿20歲成年才能生效,因為法律認為遺囑屬於「單獨行為」,並不是和他人互動的契約關係,只要立遺囑人能清楚理解並自主決定即可。另一方面,法律也規定立遺囑人不得是「受監護宣告之人」。

 

所謂監護宣告,依民法第14條規定,就是法院基於精神狀況或智識能力的限制,認定該人無法獨立處理事務,因而指定監護人代為行為。假如一個人被法院裁定監護,縱然他在某些時刻看似精神清醒,仍然不得立有效的遺囑,除非日後監護宣告被撤銷。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在精神不穩定的情況下立遺囑,導致爭議。再者,即使沒有受監護宣告,如果立遺囑的當下,處於無意識、精神錯亂、或明顯無法判斷的狀態,依民法第75條,該意思表示本來就是無效的。

 

因此,遺囑的效力關鍵,在於「做成的當下」是否具備遺囑能力,而不是死後再來判斷。例如,有人年輕時神智清明立下遺囑,後來年老時被法院宣告監護,那份遺囑依然有效,因為它是在具備遺囑能力時所成立的。相反地,若某人本來精神失常時勉強立下遺囑,即使之後病情康復,監護宣告撤銷,該份遺囑也不會因此而有效,因為判斷基準點在立遺囑當下。除了年齡與精神狀況,遺囑還必須符合形式要件,才會有效。

 

依民法第1189條以後的規定,遺囑必須依照法律列舉的五種方式之一: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這些方式都有其嚴格的程序規定,例如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簽名並記載年月日;公證遺囑則須經公證人製作,並有兩名見證人在場。任何一個程序的疏漏,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因此,立遺囑不只是「想寫什麼就寫什麼」,而是必須兼顧「遺囑能力」與「形式要件」兩大條件。實務上,很多人會誤以為「年紀大才能立遺囑」,或「立遺囑是臨終才做的事」,其實完全不是這樣。因為遺囑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所以在意識清楚時,無論年紀大小,只要年滿16歲,都可以立遺囑,而且日後若有不同想法,還能透過新遺囑推翻舊遺囑。

 

因此,不必等到年邁、病危才倉促立遺囑,反而應該在自己思緒清晰時,提前做好規劃,這樣才能真正保障自己意願的實現。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父母選擇立遺囑,不只是因為擔心死亡後子女爭產,更重要的是有時子女或繼承人早已顯露出不孝、不和,甚至為了財產爭奪的徵兆。

 

法律上固然有「特留分」制度,保障直系血親、配偶等特定繼承人至少能分得部分遺產,但若父母覺得有些子女不值得繼承,或應該受到限制,那麼立遺囑就成為最有力的工具,至少可以透過遺囑指定財產的分配方式,減少紛爭,並維護對自己真正關心、照顧的子女或其他受益人之權益。

 

不過,遺囑並不是萬能的,它還要注意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否則即使形式上有效,也可能因內容不當而被認定無效。例如,如果遺囑內容是要求繼承人必須做出違法行為,或涉及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該部分就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遺囑能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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