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哪些功能?遺囑如何寫?撰寫一份有效遺囑
問題摘要:
遺囑的訂立可提前解決生前及死後可能產生的爭議,保障遺囑人意志實現,減少家族糾紛、法律訴訟及社會成本,同時亦是與家人、受益人及執行人之間的法律協調工具,確保死後事務有序進行。有效遺囑的撰寫流程包括確認財產範圍、選定受益人、明確分配比例、選擇遺囑方式、確定見證人及執行人、書寫或口述遺囑、簽名及日期、保管及登記,必要時進行公證或法院保管,以確保其法律效力與可執行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其功能與撰寫方式對於每個人而言都具有極高的重要性,無論財產多寡,均可透過遺囑提前規劃身後事務。
遺囑乃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由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依法定方式所為的意思表示,於遺囑人死亡後生效,其目的在於保障個人自由意志的延續及其財產安排的實現。遺囑主要有五種法定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其中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無需見證人,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皆須有法定資格之見證人在場,但見證人並非任何人皆可充任,如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等均不得為見證人,遺囑人在處分遺產時亦須注意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
遺囑的功能可從心理、財產及身份三方面理解:心理方面在於表達死者意志,使生者尊重死者意志並減少遺族間衝突,財產方面則為生前財產處分的延續,提供死者對遺產分配的控制,身份方面則可處理個人身份、監護、認領非婚生子女及其他法律上特定身份安排。
實務上,遺囑可用於調整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民法第1144條)、將遺產遺贈給繼承人以外的人(民法第1200條以下)、指定監護人(民法第1093條、第1111條第一項第五款)、指定遺囑執行人(民法第1209條)、認領非婚生子女(民法第1065條)、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禁止分割(民法第1165條),其效力自遺囑人死亡時起發生,無效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則不在法律保護之列。
撰寫遺囑時,首先應了解遺囑人自身身分及財產範圍,並確定受益人及其應繼分,對於非婚生子女、繼承人之外之受遺贈人、受信託之財產安排須明確標示。
並注意遺囑方式,如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載明年、月、日及署名;公證遺囑需於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錄並經遺囑人及二名以上見證人簽名;密封遺囑則由遺囑人簽名封存,由二名以上見證人及公證人確認遺囑為本人所為;代筆遺囑由遺囑人口述,見證人中一人筆錄並經遺囑人確認後全體簽名;口授遺囑適用於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由遺囑人口述並由二人以上見證人筆記或錄音,經見證人全體簽名或密封,以確保遺囑效力。撰寫遺囑的過程中,應明確界定遺產種類及分配方式,避免模糊不清造成日後爭議,例如遺囑中應標示不動產地號、動產及金融資產數額、受益人名稱及其應繼分比例,並可附註遺囑執行人以確保分配程序符合遺囑意旨,此外,對於特留分保障、遺贈之限制、債務清償義務亦須兼顧。
撰寫遺囑前,遺囑人應充分考慮家庭成員關係、繼承順序及潛在法律糾紛,並建議諮詢律師協助,以確保遺囑文字表達明確且符合法定形式。遺囑的心理功能不僅在於表達個人意志,也可緩解家族紛爭,避免繼承人間因財產分配不均而發生爭執,財產功能則保障遺產分配符合遺囑人意旨,並可合理安排稅務及債務清償,身份功能則確保特定法律身份及監護、認領、遺囑信託等安排合法有效。遺囑撰寫完成後,應妥善保存,若為自書遺囑可放置於安全處所或申請法院保管;公證、密封或口授遺囑則由公證人或見證人保存,確保在遺囑人生前或死亡後能順利執行。有效遺囑需符合法定形式、明確表達遺囑人意旨、受法律保護,並避免侵犯繼承人特留分,執行過程中可由遺囑執行人或法院監督,以確保財產分配依照遺囑意旨進行。撰寫遺囑時,應注意文字表述清晰、遺產項目明確、受益人身份及份額確定,並標示遺囑執行人及監護人安排,對於特殊財產如保險金、信託財產、公司股份亦需明確指定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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