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能否更改?
問題摘要:
遺囑能否更改的答案是肯定的,但必須注意法律形式與程序規範。立遺囑人如果單純在生活中隨口說出「我想把某個房子改給誰」,若沒有依照法定方式重新立遺囑,是不會具有效力的。實務上也建議,若財產龐大或家庭狀況複雜,應諮詢律師或透過公證方式,確保修改後的遺囑能真正落實立遺囑人的意思,避免後續繼承人之間因爭議而對簿公堂。換言之,遺囑是可以更改的,但必須依照法定方式,立遺囑人應該時常檢視並依家庭或財產狀況的變化來適度調整,同時做好保存與執行規劃,才能確保真正達到安排遺產、避免紛爭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繼承法律制度中,遺囑是被繼承人基於自由意思所作的最後安排,能否更改自然是許多人關心的議題。法律明確規定,遺囑只有在遺囑人尚在世時,才具有隨時更改、撤回或重新立定的可能性,一旦遺囑人死亡,遺囑即開始發生效力,此時任何人不得再更改或撤銷。因此,想要修改遺囑,必須把握在生前,且必須遵循民法關於立遺囑的法定方式進行,否則可能會導致變更無效。
民法第1190條第2項規定,若遺囑人要在原有的遺囑上增減、塗改,必須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親自另行簽名,這樣的修改才會生效。這也代表,若遺囑人只是單純在遺囑上做了記號或修改卻未依規定簽名確認,那麼該部分修改就不會生效,法院在審認時也會視為無效。
另一方面,民法第1219條更明白指出,遺囑人得隨時依照法定的遺囑方式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這就確立了遺囑人享有「自由撤回權」。不論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還是口授遺囑,只要遺囑人願意,隨時都可以再以相同的法定方式撤回或重立新的遺囑。這種設計是基於尊重遺囑人意志的原則,畢竟個人對於財產處分的想法可能會隨著時間、環境、家庭狀況的變化而有所不同。
再者,民法第1220條規定,若前後遺囑之間有相牴觸的部分,則以後立的遺囑優先,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例如,立遺囑人先前在自書遺囑中指定某棟房屋贈與長子,但後來又立下另一份公證遺囑,將該房屋改由次子繼承,那麼後遺囑的記載會優先適用,前遺囑關於該房屋的部分則視為撤銷。至於其他未牴觸的部分,則仍繼續有效。
更進一步,民法第1221條也規範,若遺囑人於立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內容牴觸時,牴觸的部分亦視為撤回。舉例來說,立遺囑人先前立遺囑將名下存款交由某慈善機構,但在之後卻生前將該筆存款全數贈與第三人或自己花用,那麼因為標的財產已不存在,該部分遺囑的效力自然消滅。這也是實務上經常發生的情況,因為遺囑僅能處分遺囑人死亡時存在的財產,若在生前已經處分掉,就不再構成遺囑效力。
民法第1222條則更進一步確立,遺囑的撤回不得附加條件或期限,避免產生爭議。這意味著,遺囑人若要撤銷或更改,必須是確定且立即生效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有條件的撤回。例如,不能立下「若我兒子三年內不結婚,此遺囑即撤銷」這樣的條件性撤回,因為法律明文禁止。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我國法律賦予遺囑人極大的自由,讓他們在生前可以隨時依照需要進行修改或撤回,但同時也嚴格要求必須依照法定方式,否則會因程序瑕疵導致更改不生效。
實務上,法院經常遇到爭議就是繼承人主張立遺囑人曾口頭表達要修改遺囑,或曾在遺囑上塗改卻未簽名,結果法院只能依法認定該修改無效,仍以原本的遺囑內容為準,造成與立遺囑人真實意思不符的遺憾。因此,立遺囑人若有修改的打算,最好重新立一份完整的新遺囑,以避免日後爭訟。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種類的遺囑在更改上難易度不同。
例如,自書遺囑可以由立遺囑人自行親筆書寫,隨時更換,雖然方便但容易發生塗改或保存上的爭議;而公證遺囑因為有公證人在場,程序較嚴謹,效力也較難被否認,但若要更改則需再跑一趟公證程序,相對費時費力。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雖然適用於特定情況,但因為需要見證人或公證人的參與,修改起來同樣有其程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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