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子女繼承遺產後就被強制執行,可透過遺囑規劃繼承事宜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上也可運用特定贈與條件,例如設定停止條件或負擔,使得財產在特定情況才會交付或僅能用於特定用途,這些方式必須符合民法及信託法規範,並且遺囑形式要合法,例如自書遺囑必須親筆全文書寫並簽名日期、代筆遺囑需三名見證人在場且由遺囑人口述、公證遺囑則需經公證人程序等,否則即使內容安排再周延,遺囑仍可能因形式瑕疵而無效,最後必須注意,即便是經遺囑調整繼承,也不得侵害特留分,因為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的最低繼承份額,若負債子女為特留分權人,即使遺囑剝奪其繼承,也可能被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求返還超過部分,因此在設計遺囑時,必須計算特留分比例並妥善安排,才能既保全家產,又減少債權人透過繼承取得財產的機會。

 

律師回答:

關於擔心子女繼承遺產後遭強制執行的情況,法律上確實可以透過遺囑進行規劃,以減少或避免家產被債權人直接執行的風險,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而遺囑的內容可以包括應繼分的指定、特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的指定、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只要形式合法且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均屬有效,因此,若父母有子女負債累累,雖目前名下無財產而未被執行,但將來一旦繼承遺產,就可能被債權人依民事執行程序查封、拍賣,而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將依法定應繼分分配,該欠債子女名下取得的遺產份額自然進入債權人執行範圍。

 

如果是公同共有狀態,債權人甚至可以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該子女的遺產分割請求權,迫使遺產分割,使所有繼承人捲入訴訟,最終導致家族不動產被分割拍賣,甚至外人取得共有權,造成家庭財產結構破壞,因此預先立遺囑的最大好處,就是可以透過合法方式調整繼承分配,降低負債子女名下取得易遭執行財產的比例,例如可以在遺囑中指定不動產(房屋、土地)由其他未負債子女繼承,而將現金、存款或其他不易查封的財產分配給負債子女,雖然金錢仍可能被債權人執行,但至少家中核心不動產能保留。

 

另一種規劃是直接跳過該負債子女,將財產遺贈給其子女(即立遺囑人的孫子女),此方式稱為「代位遺贈」,雖然本質不同於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但法律允許遺囑直接指定孫輩為受遺贈人,這樣遺產可直接進入孫輩名下,不會先經過負債子女而被執行,此外還可以在遺囑中表達希望其他繼承人於繼承後,按月或按年提供該負債子女一定數額生活費的意願,雖然這種「扶養安排」在法律上缺乏強制執行力,但若家族成員情感良好,也是一種照顧與保障,另有更進階的做法是設立遺囑信託,將部分財產交由信託機構依遺囑條件管理與發放,這樣負債子女雖可受益,但財產本身不歸其所有,因此不會被債權人直接執行。

 

實務上也可運用特定贈與條件,例如設定停止條件或負擔,使得財產在特定情況才會交付或僅能用於特定用途,這些方式必須符合民法及信託法規範,並且遺囑形式要合法,例如自書遺囑必須親筆全文書寫並簽名日期、代筆遺囑需三名見證人在場且由遺囑人口述、公證遺囑則需經公證人程序等,否則即使內容安排再周延,遺囑仍可能因形式瑕疵而無效,最後必須注意,即便是經遺囑調整繼承,也不得侵害特留分,因為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的最低繼承份額,若負債子女為特留分權人,即使遺囑剝奪其繼承,也可能被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求返還超過部分,因此在設計遺囑時,必須計算特留分比例並妥善安排,才能既保全家產,又減少債權人透過繼承取得財產的機會。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4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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