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作成方式有哪些?

19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制度不僅是一種財產安排工具,更是表達個人遺願的法律手段,但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形式與內容要求,否則將失去其效力。從法律觀點看,有效的遺囑應同時具備遺囑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與符合法定形式四大要件,方能真正發揮遺囑功能,避免繼承糾紛,落實被繼承人生前遺志。考量高齡社會與多元家庭結構日益複雜,建議民眾若有遺產規劃需求,應尋求律師、公證人等專業協助,選擇最適切之遺囑形式並確保其具備法定效力,以免未來引發爭訟,影響家族和諧與財產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所涉及的遺囑類型,包括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凡能發生繼承法上效果者,在符合要式規定與意思真實之前提下,皆可構成合法有效的遺囑,反之,若遺囑違反法定形式、屬於無效遺囑或其內容違反公序良俗,即使內容再清楚,也不會產生法律效力。在我國民法制度下,遺囑必須依一定的法定方式作成,否則無效,不具任何繼承效力。

 

1.自書遺囑

第一種為自書遺囑,係最常見且最容易被一般民眾採用者,其要件包括:遺囑全文須由遺囑人親自以手寫方式書寫,並記明年、月、日,最後須由遺囑人親自簽名。

 

如有增減或塗改文字者,須於塗改處註明增減字數並簽名以示確認。倘使用電腦打字、機器書寫、代筆書寫等方式,皆不符合「自書」的法定要件,依法視為無效遺囑;同樣地,若未簽名或以蓋章、手印替代,也因未符合法定簽名要求而無效;至於塗改部分若屬不影響重要內容,則可能不影響整體效力。

 

2.公證遺囑

第二種為公證遺囑,其作成程序較為嚴謹,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於全體在場情況下由遺囑人當場口述遺囑意旨,再由公證人筆錄、宣讀並解釋內容,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此種遺囑具有較高之法律確定性與證明力,實務上亦最為穩妥。

 

3.密封遺囑

第三種為密封遺囑,常見於遺囑人不願預先揭露內容之情況,係由遺囑人自行撰寫或委託他人撰寫遺囑後完成簽名,再行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接著由指定見證人陪同提出予公證人,並當場陳述該為其遺囑內容,如為他人代書,須補充代書人姓名與住址。完成後由公證人於封面記事,並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倘遺囑程序有瑕疵但內容形式符合自書遺囑規範者,則仍得視為自書遺囑處理。

 

4.代筆遺囑

第四種為代筆遺囑,適用於遺囑人有識字困難、手部不便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親自書寫遺囑時,須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其中一人依遺囑人之口述記錄遺囑意旨,並進行宣讀與解釋,經遺囑人確認後,須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最後由遺囑人與全體見證人共同簽名,若遺囑人無法簽名,得以蓋指印替代,惟仍須滿足其他形式要件。

 

5.口授遺囑

第五種為口授遺囑,僅限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無法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始得適用,且須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方式有二:一是由其中一見證人據實筆記遺囑意旨,記明年月日,並由見證人共同簽名;二是由遺囑人口述內容,見證人全體共同錄音,錄音帶當場密封並簽名記明日期。

 

倘遺囑人病情好轉或危急狀況消失,該口授遺囑自情況改善後三個月內未重新以其他方式立遺囑者即歸失效。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1條=民法第1192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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