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限定繼承的清理債務的程序?

20 Aug, 2025

問題摘要:

限定繼承清理債務之程序,乃透過遺產清冊陳報、公示催告、債權申報、比例清償及法律責任之設計,在保障繼承人免受固有財產侵蝕的同時,兼顧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確保繼承程序透明、公平且有序地進行,任何繼承人若未依規定履行義務,不僅喪失有限責任保障,更可能承擔無限清償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足見制度對繼承人誠信行為與程序遵守之高度要求。

 

律師回答:

限定繼承的清理債務程序,係我國民法繼承編在修法後所建立之債務清償制度,其核心在於保障繼承人不以自己固有財產負責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僅以繼承所得遺產限額為清償範圍,但為確保債權人權益,法律設計了一套嚴謹之清冊陳報、債權申報及按比例清償之程序。

 

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

首先,繼承人自知悉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遺產清冊應詳載積極財產(如不動產、存款、股票等)、消極財產(債務)、並列明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及債務人,如遇特殊情況,法院得依聲請延長期限(同條第2項);倘繼承人有數人,已有人陳報者,其餘視為已陳報(同條第3項)。若繼承人怠於陳報,債權人得依民法第1156-1第1項聲請法院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知悉繼承人負有債務清償義務時,亦得依職權命之(同條第2項)。遺產清冊之內容依民法及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應記載陳報人、被繼承人基本資料(姓名、死亡時間、地點、最後住所)、知悉繼承時間、其他繼承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並詳載財產狀況與債務清單(家事事件法第128條準用)。

 

債權人可以要求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如果繼承人沒有開具遺產清冊,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1第1項)。法院在知道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法院可以依職權要求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同條第2項)。

 

債權人報明債權

在遺產清冊陳報後,法院應依民法第1157條進行公示催告,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此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場所,必要時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家事事件法第130條)。公示催告之目的是確定債權範圍,便於後續清償計算;債權人若逾期不報明且繼承人不知有該債權者,依民法第1162條僅能就剩餘遺產行使權利,無從再主張全額清償。於債權申報期間內,繼承人依民法第1158條之規定,不得對任何債權人為清償,違反者依第1161條第1項應對因此受損害之債權人負賠償責任,此乃防止繼承人選擇性清償,損及其他債權人之平等受償權。

 

依期限報明債權之返還

申報期限屆滿後,繼承人應依民法第1159條,就於期限內報明及已知之債權,按比例以遺產清償,並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之債權人;對於繼承開始時尚未到期之債權,應視為已到期計算,惟無利息者須扣除自期限屆滿至原到期日之法定利息(同條第3項)。若繼承人未依第1156、1156-1條履行開具遺產清冊義務,依第1162-1條,仍須就已知與依法申報之債權按比例以遺產清償,並不得在未全額清償債務前交付遺贈(同條第2項)。清償時同樣適用未到期債權視同到期並扣除利息之規定(同條第3項)。

 

繼承人清償債權的責任

若繼承人違反清償順序或未依比例清償,導致部分債權人受損,該繼承人於民法第1162-2條規定下須就未受償部分以自己財產負責,且不再受限於遺產價值,除非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此外,若繼承人有隱匿遺產、遺產清冊虛偽記載或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等情節重大不誠實行為,依第1163條將喪失限定責任利益,須對被繼承人全部債務以自己財產清償,從而回復至傳統的無限責任狀態。程序終結前,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繼承人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應向法院陳報清償狀況並提出文件,必要時法院得延長期限。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限定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56-1條=民法第1157條=民法第1162條=民法第1162-1條=民法第1162-2條=家事事件法依第127條=家事事件法依第128條=家事事件法依第129條=家事事件法依第130條=家事事件法依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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