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去世後,依照法律應該如何辦理遺產繼承?
問題摘要:
遺產繼承之程序涉及多重法律規定與時間限制,包含查調財產、清查債務、法院陳報、公告催告、遺產稅申報及最終分割遺產等步驟,環環相扣,錯過任何程序皆可能導致繼承人遭追償或遺產分配失衡。尤其在無遺囑或多位繼承人存在時,協議分割往往困難重重,故繼承人及早諮詢專業律師,依法進行遺產登記與分配作業,以保護自身權益與免於將來訴訟之虞。若繼承人間有爭議難解時,遺產管理人或法院介入更顯必要。此外,若擬放棄繼承,則須於知悉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完成拋棄程序,並向法院提出書面聲明,否則即視為當然繼承,將承擔相關義務與風險,故應依民法第1174條以下條文詳加考慮,以免誤繼遺產與債務,造成經濟負擔。總結來說,遺產繼承程序除依法定順序分配,尚須完成清查、清償與申報程序後方可進行分割,而在分割前應優先保全遺產、遵守公告程序、確認稅務責任與法定期限,始得有效保障繼承人權益並符合法律規範。
律師回答:
家人去世後,依照法律辦理遺產繼承,須循序完成多個程序,才能確保繼承權益與避免法律風險。根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惟屬被繼承人專屬之權利義務者除外,且繼承人對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繼承程序應嚴謹進行。在繼承人分配遺產之前,有三步驟程序要進行:
第一步:清查被繼承人遺產
關於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通常透過國稅局、銀行公會、保險公會、集保結算所等單位協助查詢金融資產、股票、期貨及保險利益等遺產種類,掌握遺產範圍與內容;同時也須查明被繼承人是否留有不動產、動產、其他權利義務。先查清楚確定被繼承人有多少遺產,可至國稅局查詢,如各類金融遺產(含銀行公會、集保結算所、期貨交易所、投信投顧公會、壽險公會及聯合徵信中心的資料),各受理查詢機構將直接或由其會員金融機構提供查詢結果給申請人,方便民眾查詢金融遺產。
第二步:清查被繼承人債務,如有不明確債務可進行法定清理程序
如信用貸款、房貸、信用卡或私人借款等,若未清償將影響遺產分配權,且遺產應先償債後方可分配,故如有不清楚的債務,繼承人可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依民法第1156條陳報遺產清冊予法院,法院將依第1157條公告命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該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依第1158條,在公告期間內不得清償債務,公告期滿後如有債權人報明,則依第1159條按債權比例就遺產清償,視未屆清償期之債務亦視為到期處理,利息部分則依法調整。此程序稱為「限定繼承實質程序」,目的在於確定遺產債務後進行清償與遺產分配,若未辦理遺產清冊並公告程序,根據民法第1162-1條,繼承人仍應就全部債權以遺產按比例清償,否則不得向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第三步:申報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26條規定,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得申請延展一次,延展期間以三個月為限。遺產稅未繳清前,依第8條不得分割遺產或辦理登記移轉,須先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若被繼承人遺產包括不動產,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先通知稽徵機關依法核課稅額再執行。
第四步:分配被繼承人遺產
第四步為分配遺產,依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惟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若被繼承人有留下有效遺囑,依第1165條應依遺囑所定分割方式辦理,或由遺囑指定代理人執行,如遺囑禁止分割者,其禁止效力最長為十年。若無遺囑,繼承人可經協議方式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分配,協議內容需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若協議不成,則應循法院程序處理,先由法院調解,若調解不成,繼承人可依法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分割。關於遺囑之效力,如其內容侵害特留分,依法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保護其最低繼承份額。所謂特留分,為保障直系血親或配偶等法定繼承人之最低遺產保障份額,不得因遺囑或生前贈與而受損。
扣減權之行使應依民法第1223條於知悉受侵害後二年內或遺囑成立十年內行使完畢,否則權利消滅。至於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1207條起得由遺囑指定或法院選任,負責管理遺產、辦理稅務、清償債務與執行遺囑內容,其職權於民法第1208條詳列,包括保存遺產、代繳稅捐、執行遺贈及召集繼承人等,其地位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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