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出繼承的房地,需要經過什麼手續?
問題摘要:
賣出繼承的房地之手續,實務上需依序完成(1)申報並繳清遺產稅或取得免稅證明,(2)辦理繼承登記成為登記權利人,(3)全體繼承人同意並簽訂買賣契約,(4)與買方共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此方能使交易在法律上產生完整且可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繼承開始後若繼承人欲將所繼承之房地出售,必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登記規則及民法等相關規定,先完成一系列法定程序方能合法移轉產權。首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公私事業在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倘未檢附則不得逕行辦理移轉登記,因此,繼承人必須先完成遺產稅之申報與核課程序,並繳清應納稅款或取得免稅證明,否則無法進行後續的產權移轉。
其次,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等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換言之,雖繼承屬於法律直接發生之物權移轉,但在未經繼承登記前,繼承人不得對外有效處分該不動產,若欲出售繼承的房地,必須先完成繼承登記,將產權正式登記於繼承人名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申請繼承登記時,除提出申請書及權利書狀等基本文件外,還須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以及拋棄繼承法院准予備查證明(如有繼承人拋棄者)等,另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文件亦須備齊。
值得注意的是,若繼承人不止一人,原則上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依同條第120條規定,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時,得由部分繼承人為全體利益申請公同共有登記;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時,亦可直接申請分別共有登記,登記完成後,地政機關須通知未到場之繼承人,確保權益知悉。
此外,若被繼承人以遺囑遺贈房地予特定受遺贈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必須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辦理移轉;若遺囑另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則須先辦理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再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辦理,若繼承人不明,則需由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後,再會同受遺贈人申請。
完成繳納遺產稅與繼承登記後,繼承人如欲出售該房地,因繼承完成後已成為不動產之合法登記權利人,得依法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並共同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若該房地屬多位繼承人公同共有,則出售時須全體繼承人共同同意並簽署相關契約文件方屬有效,倘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原則上不得單獨出售特定部分之不動產標的,只能出售自身應繼分,買受人於遺產分割時取得相應份額。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
瀏覽次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