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分配糾紛怎麼處理?

20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繼承分配糾紛的解決,需要先釐清繼承人範圍與比例,再依法定程序完成財產與債務清查、稅務申報、產權移轉,並在必要時透過專業法律協助進行協商或訴訟,避免因誤信錯誤觀念或怠於行使權利而損害自身應得之繼承利益。

 

律師回答:

遺產繼承分配糾紛在實務上相當常見,其核心爭點通常圍繞在「誰有繼承權」、「應繼分比例如何計算」以及「如何落實分配」等問題,許多人在面臨親人過世後,不僅要承受情感上的打擊,還要面對親屬之間對遺產歸屬意見分歧的壓力,甚至因不懂法律而錯失保障自身權益的時機。

 

首先必須明確,依我國現行民法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不因其他順位繼承人的存在而被排除;其他繼承人依第1138條規定,順序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已死亡子女之代位繼承孫子女)、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且男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繼承權,因此「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的說法在現行法制下完全沒有依據。

 

遺產分配方式取決於被繼承人是否留下有效遺囑,如有遺囑且未侵害各繼承人特留分並符合法定方式,即依遺囑內容分配;如無遺囑,繼承人間可協議分割並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全體簽名蓋章後作為日後辦理產權移轉及分配依據;若協議不成,則依法定應繼分比例分配,並可透過法院遺產分割訴訟由法官裁定分配方案(民法第1164條)。

 

繼承相關權利義務亦受時效限制,例如拋棄繼承或陳報限定繼承的遺產清冊須於知悉繼承開始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民法第1154條);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行政手續,須於繼承開始六個月內完成,否則可能受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若繼承權遭侵害,雖繼承權本身不因時間消滅,但基於民法時效制度,對不動產或動產返還的物上請求權仍須在15年內行使,逾期將喪失請求可能。

 

實務上,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的流程可分為數個步驟:

首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除戶證明,確認死亡事實;其次清查遺產,包括動產(現金、存款、保單、股票、基金等)與不動產,可利用國稅局單一窗口跨機關查詢金融遺產資料,節省奔走各機構的時間;同時亦須清查被繼承人債務,因我國現行採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人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若債務不明,應在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並刊登公示催告,通知債權人於六個月內申報債權,以利後續按比例清償。完成資產與負債清查後,需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清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若遺產中有不動產,還須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查驗地價稅、房屋稅並加蓋查欠章,之後持齊全文件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倘若繼承人間對分配比例或標的物去向意見不合,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移轉及其他分配手續,建議可先透過律師介入協商調解,讓各方清楚法律上可得的權利義務,協助達成共識;若協議破裂,則由律師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依遺產性質、數量及各繼承人權益裁定具體分配方式。法院在分割時,可能採現物分配、變價分配或折價補償等方式,確保各繼承人獲得相當於應繼分的價值。在這過程中,律師除了協助訴訟外,也能針對證據蒐集、財產價值評估、稅務規劃等提供專業建議,減少程序上的瑕疵與後續爭議。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54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172條=民法第11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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