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20 Aug, 2025

問題摘要:

在被繼承人債務明顯大於遺產的情況下,繼承人有三種策略選擇:第一,於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聲請公示催告,由法院主持債務清償程序,確保限定繼承效果完整落實;第二,若不想承擔清償責任與程序,可選擇拋棄繼承,但須確保全體法定繼承人均辦理;第三,若資產負債情況清楚且遺產可負擔債務,則可直接按限定繼承原則自行清算,但需謹守清償順序以免喪失保障。在不確定被繼承人財務狀況或繼承人間意見不一的情形下,建議及早諮詢律師,評估選擇最合適的方式,以兼顧自身利益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律師回答:

我國現行民法自繼承編修正後,已採取「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的制度設計,也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即便不主動向法院聲請,原則上也僅需以所繼承遺產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毋須動用自己固有財產來負擔。

 

然而,雖然法律已提供自動的限定責任保障,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債務金額及債權人分布情況毫無掌握,實務上仍強烈建議採取較為安全的作法——在知悉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聲請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依規定公告催告所有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通常為六個月,民法第1156條、第1157條)申報債權,以便繼承人能在清楚掌握所有應清償債務之後,依優先順序或比例合法清償。

 

如此一來,即便日後有遲延申報之債權人出面,也僅須就遺產中尚存的剩餘部分清償,不必再動用自身財產承擔。若選擇不透過法院而自行清算,也同樣享有限定繼承的法律效果,但必須嚴格遵守民法對債務清償的順序規定,例如優先清償抵押權等有擔保債權,其他普通債權則需按比例分配,一旦因程序瑕疵導致部分債權人權益受損,例如不當地將全部遺產給予單一債權人而使其他債權人無法受償,則繼承人將喪失該部分的限定責任保障,必須以自己財產賠償差額,因此自行清算雖程序簡單但風險較高,尤其在被繼承人負債龐大或債務結構複雜時更需謹慎。至於拋棄繼承,則是當繼承人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價值甚低甚至完全為負債,不願承擔清償事務時的選項。

 

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管轄法院提出,經法院受理後即生效且不得撤回(民法第1174條)。

 

須注意的是,拋棄繼承需由所有不願繼承的繼承人各自獨立聲請,且必須逐順位檢視繼承人是否全數拋棄,例如祖父過世,第一順位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祖母拋棄繼承,則由子女(即提問人的父輩)繼承,若父輩中有人未拋棄,則該人即為繼承人;若父輩全數拋棄,則由孫輩繼承,孫輩如有未拋棄者即承接繼承資格,依此類推,直至所有順位均全體拋棄後才會輪到更後順位的繼承人,因此在實務上若全體親屬都不想承擔遺產,必須逐一確認每位法定繼承人均已於期限內完成法院拋棄手續,否則一旦有繼承人遺漏,就會自動成為遺產繼承人並負有限度的清償責任。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限定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57條=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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