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失智被繼承人?

20 Aug, 2025

問題摘要:

面對高齡社會失智症案件日增,預防與保障應並重。行為人若藉由詐術或乘隙手段詐騙失智長者財產,依法皆屬犯罪,應受刑事追訴與民事返還;被害人家屬應主動採取醫療診斷、法律宣告、金融註記與信託規劃等多重措施,以落實資產防護與法律效果之確定性。若事後需進行財產返還或登記塗銷等訴訟,亦應及早蒐集就診紀錄、精神鑑定報告及被害人處分當時之證據,以期提起刑事或民事程序時具備足夠的法律依據與舉證資料,以最大程度保障失智長者及其家屬權益不致受損。

 

律師回答:

當行為人以欺騙、隱瞞真實、誤導言語或不實資訊,誘使失智患者作出財產處分時,如該行為屬於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者,即構成刑法第339條所定之詐欺罪,行為人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非使用詐術,而係利用失智者因病致意思能力薄弱、無法正確辨識財產處分意義及後果的情況,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41條的乘機詐欺罪,仍同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區分詐欺罪與乘機詐欺罪之要件,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採取積極詐術手段造成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若僅單純乘隙利用被害人辨識力不足,即屬乘機詐欺。為舉證失智患者確因喪失辨識能力致作成不利財產處分,需提出精神科或神經科醫師之診斷證明書,證明其罹患阿茲海默症、路易體失智症、血管性失智或其他心智缺陷且於處分當時已嚴重影響其判斷能力;此點為實務上是否得以成立無效或可撤銷行為之關鍵,且若未有及時就醫紀錄或未聲請監護宣告者,在事後法律主張上將處於不利地位。為此建議當家屬發現長者出現記憶混亂、財務處理困難或判斷力降低之現象時,應即帶其就診並保留完整醫療紀錄,並衡酌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以防後續權益受損。

 

至於失智患者遭人誘騙後之財產是否能夠追回,須視其當時是否已受監護宣告而定。若其已受監護宣告,民法第15條與第75條前段規定,其係無行為能力人,故其所為任何財產處分行為皆屬無效,家屬可據以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並辦理登記塗銷。不過若患者尚未受監護宣告,則須由行為能力證據證明其處分當下已欠缺意識或處於精神錯亂狀態,方能依民法第75條後段主張該意思表示無效,惟舉證門檻相對提高,需醫師診斷書支持其當時病情及意思能力喪失。


 

除訴訟救濟外,預防性法律制度亦為關鍵,家屬可透過以下四項措施加強保障失智長者財產:(一)監護宣告:當患者判斷能力嚴重受損時,應由配偶、親屬、檢察官或社福機構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一經裁定即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會指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並要求其會同第三人列出受監護人財產清冊,未來一切財產處分皆需由監護人代為處理或經法院核可。

 

(二)輔助宣告:若患者認知能力尚未完全喪失,惟明顯低於常人標準時,可聲請輔助宣告。法院裁定後指定輔助人,並限制受輔助人就消費借貸、重大契約或訴訟等特定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始生效力,藉此避免其受騙或作出不利財務決策。

 

(三)金融註記:當患者已出現失智跡象但尚未構成監護或輔助宣告標準時,家屬可先為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註記,阻止其辦理信用卡、貸款等高風險業務,避免其因病而遭人利誘貸款或不當開戶。金融機構如未依註記而審核授信,即須負擔管理責任及賠償義務。

 

(四)自益信託:患者若病情初期尚具備意思能力時,得由其本人設立自益信託,將財產委由信託業者管理並指定其本人為唯一受益人,由受託人負責資產配置及支付日常生活、醫療、安養支出等,並得約定監察人或受益人變更條件,以確保資產不被他人侵佔或錯誤處分。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

(相關法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41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15-1條=民法第75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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