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有什麼缺點?可能因什麼原因無效?

20 Aug, 2025

問題摘要:

自書遺囑是一種便利但風險極高的方式,雖然很多人選擇它以保有隱私與自主,但因為各種形式瑕疵與內容不周,最終可能使遺囑人畢生心血的安排付諸流水,因此若真的要使用此方式,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要件,並最好搭配專業建議,否則極可能因小小疏漏而前功盡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自書遺囑有什麼缺點,以及可能因為什麼原因導致無效,這是一個在實務上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許多人基於「簡單、省錢、不想驚動旁人」的考量,會選擇自己動筆寫一份遺囑,卻忽略自書遺囑在法律上有極為嚴格的形式要件,稍有疏漏就可能導致遺囑整份或部分被認定為無效,使立遺囑人的心願無法落實,繼承人之間因此爆發爭議甚至訴訟。根據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以手寫方式完成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上自己的名字,如果遺囑有增刪或塗改之處,還必須明確註明修改的位置及字數,並再次簽名。表面上看起來很簡單,但正因為立遺囑人通常不是法律專業,容易出現各種瑕疵,導致自書遺囑成為最容易引發訴訟的遺囑類型。

 

首先,筆跡認證問題是最大的爭點,因為自書遺囑沒有見證人,只有一份正本,沒有副本或影本的效力保險,如果日後其他繼承人質疑這份遺囑不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就會進入冗長的筆跡鑑定程序,然而鑑定結果往往不容易達到百分之百的確定,特別是當遺囑人高齡或身體狀況不佳時,字跡與平日差異過大,就很容易被質疑真偽。更嚴重的情況是,倘若遺囑正本被有利的繼承人惡意隱匿,或是因保管不善而遺失,遺囑將形同不存在,即使有人持有影本或抄錄,法院也不會承認效力,最終只能依法定繼承辦理,完全背離遺囑人本意。

 

其次,日期的遺漏或錯誤也是常見原因之一,法律明文要求自書遺囑必須「記明年月日」,如果僅寫下「某年某月」而沒有具體日期,或乾脆漏掉年月日,那麼整份遺囑可能直接被判定無效。實務上甚至有立遺囑人將遺囑當作日記般記錄,今天寫一張,明天寫一張,最後留下一大疊內容彼此矛盾的「遺囑日記」,此時法律會依照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相牴觸時,以後者為準」,但若各份遺囑並未清楚表達「撤銷前一份」的意思,繼承人往往會各執一詞,法院審理時將陷入解釋爭議,甚至導致全數無效。

 

第三,立遺囑人常因法律知識不足,導致遺囑內容無法實現。舉例來說,很多人並不知道「特留分」制度,誤以為自己可以完全自由支配遺產,因此寫下「全部財產給某一子女」的遺囑,結果其他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權利後,法院仍需保障他們的最低應繼分,遺囑的安排就無法百分之百執行。

 

另外,遺囑人若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日後遺產管理與分配容易陷入紛爭;又或是忽略遺產稅的繳納規劃,導致繼承人因無力負擔稅款而被迫出售遺產,這些都可能使立遺囑人的心意大打折扣。

 

第四,形式瑕疵常常被忽略。法律要求「全文必須親自手寫」,因此以電腦打字列印後再簽名是不被承認的;同樣地,簽名必須是親筆簽署,而不是蓋章或按指印,否則也會被判定無效。還有些人習慣在遺囑上增刪塗改卻沒有依規定註明處所與字數並再簽名,法院會認為該部分無效,甚至使整份遺囑失去效力。

 

第五,自書遺囑的內容常常過於模糊或空泛,容易引發繼承人之間的不同解讀。例如單純寫「子女要孝順,不孝則不得分財產」這樣的約定,因為「孝順」沒有具體的法律標準,法院往往認為過於抽象而無法執行。同樣地,如果僅寫「平均分配財產」,卻沒有指明是以人數平均還是以繼承順位平均,也會造成解釋上的分歧,引發訴訟。

 

第六,自書遺囑也常見因遺囑人心智狀態遭質疑而被挑戰效力,因為沒有見證人,難以證明遺囑人立遺囑時是否具備清晰意識,繼承人可能以遺囑人罹患失智症、精神狀態不佳為由主張無效,法院往往需要依靠醫療紀錄、證人證言來判斷,這增加遺囑被否定的風險。綜合來說,自書遺囑雖然有製作簡單、成本低廉、不必公開的優點,但其缺點與風險同樣明顯,最常見的無效原因包括筆跡真偽不明、遺囑正本遺失、漏寫或錯寫日期、內容自相矛盾、未依規定處理增減塗改、使用打字或蓋章代替親筆書寫、遺囑表述模糊難以執行、遺囑人心智狀態存疑等。這些缺陷使得自書遺囑在實務上極易被挑戰,導致訴訟不斷。為避免遺囑無效或爭議,若遺產金額龐大或家庭關係複雜,應考慮透過律師或專業人士協助代擬,以確保遺囑的形式合法與內容可行。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自書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11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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