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是否有固定的必寫項目?
問題摘要:
自書遺囑在法律上並沒有固定格式或範本,但有三大必寫項目不可或缺:其一,全文親筆書寫;其二,記明年月日;其三,親筆簽名。除此之外,如果有增刪塗改,也必須依規定註明並簽名。雖然沒有其他強制性必寫項目,但為避免爭議,建議在內容中清楚記載財產清單、分配方式、繼承人名單,並最好指定遺囑執行人。若遺產規模龐大或分配方式複雜,更應該尋求律師或專業人士協助,甚至考慮改採公證遺囑,以避免因小小的形式瑕疵或內容模糊而導致遺囑無效,讓立遺囑人的心願落空。
律師回答:
自書遺囑是否有固定的必寫項目,這是一個很多人都關心的問題,因為相較於需要律師或公證人協助的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自書遺囑的確最為簡單、成本最低、隱私度最高,但同時也因為形式要件極其嚴格,一旦有疏忽,就可能導致整份遺囑被判定無效。
民法第1190條的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手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簽名,若有增刪或塗改之處,還必須在修改處標示增減、塗改的位置及字數,並在該處重新簽名。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些規定就是自書遺囑的「必寫項目」,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項,都會直接影響效力。
首先,全文必須親筆書寫。所謂「自書」就是立遺囑人要自己動筆,而不是打字或請他人代筆,也不能僅用錄音、電腦文件取代。即使立遺囑人事前在電腦或手機中草擬內容,最終仍必須親手逐字抄寫下來,否則不具法律效力。這是最根本的必備要件,因為立法目的就是為確認遺囑確實出於本人意思,避免偽造與爭議。
其次,必須記載完整的年月日,這也是不可或缺的要件。如果僅寫「某年某月」而沒有日期,或者漏掉年份,法院會認定形式不符,整份遺囑無效。原因在於,日期不僅是為確認立遺囑的時間點,更重要的是當立有多份遺囑時,可以依據民法第1220條判斷哪一份屬於最新、優先適用的遺囑。若沒有完整日期,將導致無法確定時序,甚至引發繼承人爭訟。
第三,必須有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簽名可以使用本名、筆名、藝名,甚至外文名字,但必須足以辨識立遺囑人的身分,且不能僅以蓋章或按指印取代。雖然簽名加蓋章是可以的,但僅有章印或指印而無簽名,則會導致無效。僅寫「父親親筆」或「某某立」並不足以構成有效簽名,因為缺乏明確的身分表示。
第四,若有增刪或塗改,必須符合特別規定。自書遺囑因為完全沒有見證人,如果允許隨意塗改,很容易引發是否遭竄改的爭議,因此法律規定必須標明修改的字數與位置,並於修改處另行簽名。若未依此程序,該增刪部分即無效,但其他未受影響的部分仍然有效。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260號裁定:「按自書遺囑,如有增減、塗改,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後段之規定,固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惟此項規定乃在保障立遺囑人之真意,以昭慎重,並避免糾紛而為,非謂有此情形,自書遺囑概不生效力。是以如未依此規定之方式所為之增減、塗改,僅該增減、塗改部分不生遺囑變更之效力,尚難謂全部遺囑為無效。本件系爭自書遺囑雖有數處塗改痕跡,惟仍可辨別經塗改之原字,且其塗改係因筆誤或為使文章流暢而為,並不影響遺囑本文之真意」。若塗改僅屬筆誤或不影響真意,且原字仍可辨識,則不會影響整份遺囑的效力。
除這些「形式要件」上的必寫項目之外,從實務角度來看,自書遺囑並沒有固定格式,也沒有規定一定要寫明哪些財產如何分配,但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還是建議在內容上應該包含一些基本資訊。
第一,應該明確列出財產清單及分配對象,例如將不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基金、車輛等逐一列出,並在每一項財產後指明由哪一位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取得。這樣做的好處是避免日後因財產範圍不清或分配標準不明而爭執。
第二,應該列出受益人的完整姓名與身分,以避免因同名同姓或關係不明導致爭議。如果只是寫「長子繼承房產」,但實際上有親生長子與養子爭奪的情況,就會造成不必要的紛爭。
第三,應該指定遺囑執行人。雖然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必須指定,但若沒有一位值得信賴且具備能力的遺囑執行人,縱使遺囑內容再詳細,也可能因繼承人之間爭執而無法落實。因此,建議在遺囑中指定一名中立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並適當規劃執行費用,以確保遺囑能夠真正執行。
第四,應考慮到特留分的問題。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雖然原則上有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但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如果遺囑內容明顯違反特留分,將會被繼承人依法扣減,導致遺囑安排無法完全實現。因此,在遺囑中若涉及偏重某一繼承人的分配,最好明確標示理由,或事先與其他繼承人溝通,避免將來爭議。
第五,書寫方式應避免模糊或抽象。例如僅寫「平均分配財產」就容易產生歧義,到底是按人頭平均,還是按法定繼承比例平均,法院往往需要解釋,增加爭議。因此最好明確寫明每一財產的歸屬,而不是僅用模糊字眼。最後,書寫的文字不限於中文,外國文字也可以,但必須能夠讓第三人客觀辨識。金額數字最好用國字或大寫,避免阿拉伯數字被竄改。筆跡不宜過於潦草,否則日後鑑定困難,也可能被認為無法確認真實性。
電腦或手機雖然不能直接做成自書遺囑,但因電腦、手機或是遺囑APP,都有很強的編輯功能,因此可以先在上面做成遺囑初稿,等到想要做成正式遺囑時,只要列印出來然後直接全文抄寫一次即可,這樣會比在稿紙上修改方便很多。 遺囑人生前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此既是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更是眾多紛爭的根源!
首先,如果是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若手寫當下沒人親眼目睹整個歷程,就算筆跡外觀相似,不滿遺囑內容的繼承人依舊會去訴諸法院澄清懷疑,更別說民法上偽造遺囑之繼承人也會喪失其繼承權;其次,自書遺囑全文的規定也代表著遺囑僅有遺囑人親手寫的該份正本,既沒有副本,影本也無效之下,倘若遺囑人死後,後人沒發現該自書正本,抑或正本託友人保管,卻因故遺失,在遺囑死無對證之下,只能依照民法規定的繼承順序與應繼分比例來處理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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