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時,得請律師作何協助?
問題摘要:
自書遺囑雖然形式簡便,但也最容易產生爭議。律師在這裡能發揮的協助主要有幾個層面:一是形式把關,確保符合民法第1190條的要件,不因小錯誤導致整份遺囑無效;二是內容審閱,避免模糊用詞、違反特留分或法律規定;三是執行設計,協助指定遺囑執行人、考慮稅務問題;四是保存安排,建議公證或安全保管,避免遺囑遺失或遭竄改;五是證據保全,透過醫師證明或律師見證,強化遺囑的真實性。也就是說,律師並不是替代自書遺囑,而是輔助當事人將這份「最個人化」的遺囑形式,發揮到最穩妥有效的程度,讓立遺囑人的心願不會因為法律技術的瑕疵而落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自書遺囑時,得請律師作何協助,這是一個非常實務性也具爭議性的問題。自書遺囑雖然在法律上看似是最方便、成本最低且完全由立遺囑人主導的一種遺囑形式,但正因為沒有公證人、代筆人、見證人等第三人介入,反而使它在效力上最常遭到繼承人爭執或法院否認。因此很多人在想要立自書遺囑之前,會徵詢律師的專業意見,藉此降低將來無效或糾紛的風險。首先,律師可以在形式要件上給予明確的指導。
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並記載年月日及簽名,如果有塗改、增刪,還必須特別註明塗改位置與字數,並另行簽名。這些要求看似簡單,但實務上卻常常因為細節疏忽而導致無效,例如有人只寫「某年某月」而未標明日期,有人僅用蓋章而未簽名,有人電腦列印後補簽字,這些都不符合法律規定。
遺囑人生前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此既是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更是眾多紛爭的根源!首先,如果是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若手寫當下沒人親眼目睹整個歷程,就算筆跡外觀相似,不滿遺囑內容的繼承人依舊會去訴諸法院澄清懷疑,更別說民法上偽造遺囑之繼承人也會喪失其繼承權;其次,自書遺囑全文的規定也代表著遺囑僅有遺囑人親手寫的該份正本,既沒有副本,影本也無效之下,倘若遺囑人死後,後人沒發現該自書正本,抑或正本託友人保管,卻因故遺失,在遺囑死無對證之下,只能依照民法規定的繼承順序與應繼分比例來處理遺產分配。再者,自書遺囑往往不是出於事前的縝密規劃,有時反倒是為了反映當下情緒起伏,例如大病一場感悟人生,或因細故爭吵,藉遺囑剝奪繼承權來發洩對子女的好惡,使得自書遺囑在沒有專業諮詢輔導之下,要不遣詞用字不精確,不然就是欠缺周全與穩定性。
雖然自書遺囑依法應由遺囑人親自書寫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參照),但書寫完成之自書遺囑可請律師審閱,看其是否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或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誠信原則等。甚至,遺囑內容是否有語意不清、內容曖眛不明,以致造成遺囑執行困難,律師亦可提出修改建議。此外,亦可請律師見證,增加遺囑之公信力。
預立遺囑,如本人會寫字,可以依民法第1190條作成自書遺囑方式最為簡便,作成之後可向公證處請求認證,以避免日後發生遺囑真偽之爭議。
律師的角色就在於提前提醒當事人,避免這些致命錯誤。其次,律師可以協助釐清遺囑的內容。很多人在立遺囑時,往往帶著情緒或主觀偏好,例如因為與某子女關係疏遠就想要「剝奪繼承權」,或者只寫「平均分配」卻未交代清楚是按人頭平均還是按應繼分比例平均。
律師熟悉繼承法及相關稅法,能提醒遺囑人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字眼,也能指出哪些規定會涉及特留分而可能遭到扣減,哪些安排涉及稅務問題必須提前規劃,哪些用詞需要更精準,才能確保將來遺囑能順利執行。再者,律師可以在必要時建議遺囑人安排遺囑執行人。
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要求,但若沒有一位中立且值得信賴的人來執行遺囑,繼承人之間難免爭執。律師可以協助設計條款,例如撥出部分財產作為遺囑執行人的酬勞,或協助指定一位非繼承人來執行,以確保遺囑能真正落實。
除此之外,律師還能幫助遺囑人檢視是否需要其他形式的保障。例如自書遺囑本身雖不需要公證或見證,但律師可建議立遺囑人將完成的遺囑帶去公證處請求認證,以增加筆跡真實性的可信度,避免日後繼承人懷疑遺囑是偽造的。
或者律師可以在場見證,並在必要時出具律師見證書,以提高遺囑的公信力。這些並不是法律強制的要件,但卻能在未來繼承糾紛中發揮重要作用。律師還能協助處理保存的問題。
很多自書遺囑在立完後,因為沒有副本,結果正本遺失或被不利繼承人銷毀,最後導致遺囑人心願落空。律師可以建議當事人將遺囑交由律師事務所或公證處保存,或是使用專門的遺囑保管制度,以避免日後遺囑不知所終。
更重要的是,律師還能幫助立遺囑人評估自身心智狀態的證據保全問題。自書遺囑常被繼承人質疑「立遺囑時精神狀況不佳」,特別是老年人或病人。律師可以建議當事人在立遺囑時一併留下醫師診斷證明、錄音或錄影,以便日後證明當時意識清楚,能正確認知並表達意思。從這個角度來看,律師並不是代替遺囑人書寫,而是提供一個外部的專業輔助機制,使得自書遺囑的形式與內容都更具備法律上的穩健性。
至於有人擔心律師介入會破壞自書遺囑的「純粹性」,其實並不會,因為最終書寫的行為還是必須由遺囑人親手完成,律師只是扮演諮詢與把關的角色。甚至有些當事人會選擇先讓律師草擬內容,然後再親手完整抄寫下來,這樣既能保留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又能確保內容完整合法。進一步說,律師還能結合公證人的角色來提供更多保障。
律師可以陪同當事人到公證處,讓公證人認證筆跡,確認遺囑確實出自本人。這樣即便日後繼承人主張筆跡造假,法院也會因為有公證背書而傾向承認遺囑的效力。
此外,律師還能提醒當事人避免常見的誤區,例如有人將自書遺囑當日記般反覆書寫,結果留下多份彼此矛盾的文件;有人在數字標示上使用阿拉伯數字,容易被竄改;有人書寫過於潦草,導致筆跡鑑定困難;有人未考慮特留分,結果遺囑部分無效。這些細節,都需要透過律師的經驗來事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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