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規劃要注意什麼?律師或公證人應如何進行分工?

20 Aug, 2025

問題摘要:

自書遺囑的規劃要注意三大方向:一是形式正確性,必須完全符合民法第1190條的要件,這是最低門檻;二是內容合法性,需考慮特留分、稅務、財產明確性等問題,否則將來難以執行;三是保存安全性,避免正本遺失或被不利繼承人銷毀,必要時可交由律師或公證處保存。律師的職責在於協助立遺囑人設計與審閱,確保內容完整且能達成目的,並提出法律與稅務上的防衛安排;公證人的職責在於認證筆跡與程序,確保遺囑真實性與可信度。若能善用兩者分工,自書遺囑將不再只是「最容易無效」的一種。

 

律師回答:

自書遺囑規劃要注意什麼,以及律師或公證人應如何進行分工,這是一個涉及法律技術、家庭倫理、財產安排乃至於稅務規劃的綜合性議題。許多人認為自書遺囑是最簡便的方式,只要立遺囑人親手完整書寫全文,並記明年月日與簽名即可生效,然而在實務上卻經常因為細節疏忽而陷入無效、爭訟或執行困難的局面,因此專業律師與公證人的協助與分工就顯得格外重要。律師的功能主要在於「設計與把關」,公證人的功能則在於「形式與確認」。

 

首先談律師的角色,律師的工作重點不僅僅是提醒遺囑必須符合民法第1190條的形式要件,例如必須由立遺囑人親手書寫、記明年月日與簽名,塗改時必須註明位置與字數並再簽名,這些形式要求雖然簡單卻很容易被忽視,導致法院判定無效。

 

如自書遺囑的核心要件之一,就是「遺囑人必須自行記明日期」。民法第1190條明文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確認遺囑作成的時間,避免多份遺囑之間先後順序不明,或他人事後代記、竄改,影響遺囑的真實性。日期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不能由第三人補記。縱然公證人基於認證程序,在遺囑文件上加註了「認證日期」,這個日期僅屬於認證程序的一部分,並不能視為遺囑本身的日期。因為公證人的認證並不等於遺囑人親自記載,無法替代遺囑成立的法定要件。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4號判決便明確表示:「自書遺囑以自書為要件,倘遺囑人未自行記明日期,除得由遺囑人自書其他部分為其日期之補充外,倘不得由第三人代記日期補充之。本件孔○○自書之系爭遺囑未記明年、月、日,係法院公證人認證時註記認證日期,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依前開說明,系爭遺囑未註記日期,法院公證人註記之日期乃認證日期,並非遺囑之一部,無從以之補正系爭遺囑之日期,系爭遺囑即屬無效。」

 

律師更重要的任務在於規劃遺囑的內容,使其能夠真正解決當事人的問題。舉例來說,如果遺囑中規定某不動產由特定繼承人承受,那麼律師會提醒遺囑人要書寫足以讓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的描述,例如「坐落於○○市○○區○○段○○小段○○號土地,建號為○○之房屋」,而不是模糊的「老家房子」,否則將來執行上會困難。再如,律師會提醒立遺囑人關於遺產稅的安排,因為單純分配財產若未考慮稅負,受贈人可能因無力繳納遺產稅而必須變賣遺產,結果與遺囑人的本意背道而馳。

 

此外,律師也能協助針對「不肖子女」設計條款,例如以附負擔方式規定受遺贈人必須履行扶養義務,否則遺囑執行人得聲請撤銷遺贈,藉此達到保障自身生活或約束子女的效果。再進一步,律師會提醒立遺囑人考量「特留分」的問題。

 

依據民法第11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享有最低限度的特留分保障,遺囑雖然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若違反特留分,其他繼承人仍可依法扣減。律師能設計防衛機制,例如明文規定「倘有繼承人主張特留分者,其扣減範圍僅限於現金,不得主張不動產分割」,甚至進一步要求「主張特留分者應自行提出舉證證明」,透過這些文字設計來減少爭訟風險。這些條款並非隨便抄寫就能想到,而必須結合實務經驗與法條理解。

 

另一方面,公證人的角色則不同。公證人並不負責檢驗遺囑內容是否符合法律上可行,也不會就特留分、稅務或執行提出設計建議。公證人的工作重點在於「認證」,也就是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與筆跡,並在遺囑上加註認證日期與程序,藉此增加遺囑的可信度。

 

換句話說,公證人是中立的第三方,並不保證遺囑的內容一定正確或合法,而只是確保這份遺囑確實出自當事人本人。這樣的分工很重要:律師是站在當事人的利益角度,確保法律效果能實現;公證人是站在程序的中立角度,確保形式真實性與完整性。兩者若能合作,則自書遺囑既有實質的可執行性,也有形式上的公信力。

 

進一步來看,自書遺囑的風險在於常因缺漏日期、簽名模糊、文字曖昧、條件過於情緒化或保存不善而被認定無效。律師可以協助設計完整的財產清單與受益人名單,明確標示各項財產由誰承受,例如「A銀行帳戶內全部存款由長子繼承,B銀行帳戶內全部存款由次女繼承」,避免日後解釋爭議。

 

???? 自書遺囑必寫三要素:全文親筆、年月日、簽名。缺一不可。

???? 塗改或增刪必須註明處所與字數,並再簽名。

???? 不能仰賴公證或見證人來補正遺漏,形式要件須立遺囑人自己完成。

 

同時律師也會建議指定遺囑執行人,並考慮是否撥出部分財產作為執行人的酬勞,確保遺囑能夠被落實。至於公證人,則可以在遺囑完成後進行形式上的見證,雖然本質仍然是「自書遺囑」,但因有公證認證,未來繼承人要主張筆跡造假就更難成立,減少訴訟風險。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也指出,自書遺囑若缺漏日期,公證人註記的認證日期並不能補充,遺囑仍屬無效,這正說明了公證人的角色僅止於確認,而非替代遺囑要件。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自書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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