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應注意「4細節」 否則遺囑將自始無效
問題摘要:
自書遺囑的核心要件就是四個細節:一、必須本人手寫全文;二、必須本人親筆簽名;三、必須完整記載年月日;四、若有增減塗改必須註明清楚並再簽名,這些細節若有任何一項欠缺,自書遺囑就會自始無效,無論內容再清楚、再合理,都不能發生法律效力,遺產只能回到法定繼承規則進行分配,完全違背遺囑人的原始意願,因此在製作自書遺囑時,務必謹慎小心,最好能事前諮詢律師或專業人士,確保內容完整且形式合法,如此才能真正達到用遺囑安排財產、避免爭訟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自書遺囑是民法所規定的五種遺囑方式之一,因為手續簡單、成本低廉、能夠完全保有隱私,成為許多人處理身後財產安排的首選,但正因為它看似簡單,卻往往因細節處理不當導致遺囑自始無效而失去法律效力,
實務判決更一再強調,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屬於強制規範,稍有缺漏便無從補救,法院、公證人或繼承人都不能事後加以修補或代替,因此在規劃時必須特別注意四個細節,否則遺囑可能淪為一紙空文,繼承人最終還是只能依民法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與應繼分比例來分配遺產,造成遺囑人意願無法落實。
首先,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手寫全文,這是自書遺囑最根本的要求,依民法第1190條的明文,遺囑必須「自書全文」,這個「自書」並非泛指書寫,而是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手寫完成,不能以電腦打字、他人代筆,甚至影印複製後再補簽名蓋章都不算有效,遺囑人先將遺囑內容打字列印再影印多份,事後於影本簽名並填上日期,縱然可以確定內容出於遺囑人真意,仍因欠缺原本全文親筆書寫而被判定無效,可見「自書全文」的要件極為嚴格,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遺囑真實出於本人意思,避免日後爭執筆跡或遭他人竄改,若非本人手寫,就失去保障遺囑真實性的效果,因此這個細節千萬不能忽略。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192號判決認:「…自書遺囑者,即應於自書之遺囑原本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遺囑始生效力。原審以系爭遺囑確係黃志中自書遺囑全文,未即簽名及記載日期,先行影印六份,再於影本一一記載日期及簽名,已得確定遺囑人真意,自生自書遺囑效力,所持法律見解,尚有違誤。系爭遺囑原無黃志中本人簽名,且未記明年、月、日,不生自書遺囑效力,原審本於該無效遺囑所定分割黃志中遺產之方法,即失所憑據。」
其次,必須本人親筆簽名,簽名看似簡單,卻是實務中常見的無效原因之一,一般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契約文件,法律上多數情況容許簽名或蓋章其一即可,但遺囑因為涉及死後財產處分,其嚴謹程度更高,民法特別要求「親筆簽名」,不能僅以蓋章代替,因為蓋章易於偽造,無法達到確認遺囑人意思真實的目的,因此若僅蓋章或按指印而無親筆簽名,遺囑即屬自始無效,當然,如果有親筆簽名再加蓋章或指印則沒有問題,但簽名仍是不可或缺的核心要件,且簽名不限於戶籍登記姓名,筆名、別名、藝名只要足以識別本人即可,但最好與平日慣用姓名一致,以避免日後爭議。
第三,必須清楚記載年月日,日期的重要性在於確認遺囑的先後順序,因為民法尊重遺囑人臨終最後的意思表示,如果同一人留下多份遺囑內容相互牴觸時,以日期在後者為準,若遺囑未記載年月日,就無法判斷究竟哪一份遺囑代表最後意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4號判決便指出,遺囑必須由本人記載年月日,若遺囑人忘記寫日期,而公證人於認證程序中所加註的認證日期,不得視為遺囑日期,不能補足法律上的欠缺,因而判定遺囑無效,此例充分說明「日期必須本人自書」的重要性,僅有「2020年5月」或僅記「5月1日」都可能被認為不合格,實務上要求完整的年、月、日缺一不可,但若遺囑全文其他內容可推知完整日期,例如文中明載「今天是我八十大壽,2020年5月1日」,仍可補足要件。
第四,若有增減或塗改,必須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自書遺囑雖然允許修改,但程序相當嚴格,因為塗改之處最容易引發爭議,可能有人懷疑是事後竄改,所以法律要求必須清楚註明修改的地方、修改的字數,並於修改處再行簽名,否則修改的部分不生效力,雖然不致於導致整份遺囑無效,但可能使內容不完整甚至語意矛盾,導致法院無法正確解讀原意,因此在書寫時若出錯,最佳方法是重新書寫一份新的遺囑並銷毀舊本,而非倉促塗改。除了上述四大細節之外,實務上還有一些必須注意的輔助問題,例如筆跡必須清晰可辨,否則日後筆跡鑑定困難,繼承人仍可能質疑真偽;遺囑正本必須妥善保存,因為自書遺囑僅有正本有效,影本或掃描件皆不具效力,若正本遺失,縱有影本也無法主張;遺囑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例如不能違反特留分,不得剝奪受法律保障的繼承人最低繼承權,否則該部分將來仍可能被主張扣減。此外,自書遺囑雖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但若能請律師協助審閱內容是否合法、語意是否清楚,甚至請公證人進行認證,對筆跡真實性加強保障,都有助於避免日後爭訟。
大家最耳熟能詳的應該是「自書遺囑」,今天來聊聊哪些行為會造成自書遺囑有瑕疵,自書遺囑其實比你想的還要容易無效喔!自行繕打遺囑全文,並列印簽名加蓋手印?無效自行書寫遺囑全文,並蓋上印章寫上日期?無效自行書寫遺囑全文並親筆簽名,但不確定哪天會走所以先不寫上日期?還是無效以上三個例子是自書遺囑最常見的無效情形,那究竟自書遺囑的要件是什麼?按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依此規定可統整出4個自書遺囑的要件:
1.必須是自書遺囑全文指的是立下遺囑的「本人」必須要「自行書寫」遺囑全文,書寫當然不包括繕打,因此若是遺囑人以電腦打字方式自書遺囑,則該遺囑為自始無效。
2.必須是本人親筆簽名按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簽名與蓋章生同等之效力,所以日常生活中很常看到印章代替簽名、簽名代替印章的情形,但是遺囑為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且此規定也可以避免偽造遺囑的可能。所以若是未於自書遺囑上親筆簽名而以印章代替時,該遺囑為自始無效。
3.必須清楚記載年、月、日其中一原因在於,遺囑是尊重遺囑人過世前所意定的遺產處分,所以以最後一份遺囑為主,將其視為遺囑人的最後一次意思表示。因此遺囑必須記明年月日,又若是有數份遺囑且相互牴觸時,以日期在後之遺囑為主。
4.若有增減塗改,要註明清楚並另行簽名自書遺囑其實是可以塗改的,但必須要註明清楚修改的字數等,並且另行簽名。
任何修改都應清楚標明並由遺囑人簽名,未按照規定處理的修改可能導致遺囑無效。自書遺囑容易被偽造或篡改,因此在處理遺囑時應特別小心,確保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妥善保管自書遺囑,避免丟失或損壞。遺囑應放在一個安全的地方,確保在遺囑人去世後可以被找到。如若這些細節沒有得到妥善處理,自書遺囑可能被認為無效,導致遺產分配回到法定繼承順序。如果有疑慮,可以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遺囑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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