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自書遺囑?一頁寫不完,應該如何處理?

20 Aug, 2025

問題摘要:

自書遺囑就是由遺囑人親手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的遺囑方式,是最簡單卻也最嚴格的一種遺囑類型,一旦有任何細節疏漏,例如全文非本人書寫、簽名欠缺、未記年月日、塗改未簽認,都會導致遺囑自始無效,而當一頁寫不完時,雖然法律不要求騎縫章或逐頁日期,但為避免爭議,最好能在每頁簽名、標註頁碼,並於最後一頁清楚寫明日期與簽名,這樣才能確保遺囑的完整性與連續性,避免繼承人因爭執形式瑕疵而推翻整份遺囑,唯有這樣,才能讓自書遺囑真正成為遺囑人意志的延續,發揮它原本應有的功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自書遺囑是我國民法第1190條所明文規定的五種遺囑方式之一,也是一般人最常使用的一種方式,因為它不需要見證人、不需要律師代筆或公證處介入,立遺囑人只要親手拿起筆,將自己對於身後財產的處分意願完整書寫下來,記明年、月、日,並且親筆簽名,就能成立具有效力的遺囑,這種方式最大的優點是簡便、低成本並且完全保有隱私,任何人在家裡就可以自行完成,不必花費高昂費用或涉及太多人員,所以在實務上極為普遍,但也因為形式上要求嚴格、稍有欠缺就會導致自始無效,因此必須充分理解「何謂自書遺囑」,以及當一頁寫不完時應該如何處理,才能確保自己的心意真正被法律承認並且落實。

 

所謂自書遺囑,顧名思義,就是由立遺囑人本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個「自書」必須是手寫完成,不能使用電腦打字、影印列印或請他人代筆,因為立法目的在於藉由筆跡鑑定來確認遺囑人確實是親自書寫,從而避免偽造或竄改的爭議,若不符合法定形式,該遺囑就會完全無效。例如,最高法院實務明確認為,若遺囑人只是將遺囑打字列印,之後在上面簽名蓋章,並不能算作自書遺囑,因為欠缺「全文親筆書寫」的要件。

 

再者,自書遺囑必須「記明年、月、日」,這是因為法律要尊重遺囑人最後的意思表示,若一人生前寫過數份遺囑,可能前後有矛盾之處,那麼必須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如果沒有日期,法院無法判斷哪一份在後,就會直接認定無效,另外,自書遺囑頁面之間是否需要蓋騎縫章?遺囑日期應該記載在什麼位置呢?

 

自書遺囑是不需要蓋騎縫章,日期也沒有限定要在末尾,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判決:「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定有明文。是自書遺囑之書面頁與頁間不以蓋騎縫章為必要,其日期記載位置,法律並無限制在全文末尾,在全文之首或於文中為之,均無不可。」。

 

遺囑日期必須由本人親自書寫,不能由公證人或其他人代記補充,因此日期的記載是自書遺囑成立的核心要件。至於「簽名」,也必須是遺囑人親筆完成,不得僅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因為這樣容易引起偽造爭議,雖然簽名不限於戶籍登記的本名,筆名、藝名或常用別名也可以,只要能明確識別是本人即可,但為避免日後糾紛,最好使用與日常一致的姓名簽署。若有增減或塗改,法律亦要求必須清楚標註修改處所與字數,並且在修改處另行簽名,否則修改的部分不生效力。理解自書遺囑的定義後,接下來就要探討一個實務上常見的問題:一頁寫不完,應該如何處理?

 

這裡涉及兩個重點,第一是「是否需要蓋騎縫章」,第二是「日期與簽名應該放在哪裡」。一般民眾常以為多頁遺囑必須逐頁蓋騎縫章才能有效,其實並非如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判決已經明確指出,自書遺囑的頁與頁之間並不以蓋騎縫章為必要,因為法律規定並未要求這一點,自書遺囑的重點在於全文必須由本人書寫,而非依靠騎縫章來防止竄改。不過,雖然法律上不強制,為避免繼承人之間日後爭議,仍建議在多頁遺囑之間加註頁碼,例如「共三頁之第一頁」、「共三頁之第二頁」,或者簽名、劃線、蓋章,以加強完整性與連續性,這樣日後在法庭上更容易證明文件未被拆換或增減。再來是「日期的位置」,法律並未限制日期必須寫在全文末尾,最高法院實務認為,日期記載在開頭、中間或末尾都可以,只要能確定遺囑的完成時間即可,當然最常見的做法是寫在最後,以示文件完成,且一目然。若遺囑多頁,並不需要每一頁都寫日期,只要全篇有一處清楚記載即可,但建議每一頁都要親筆簽名,以避免日後有人質疑某頁是否確屬本人所寫。此外,若自書遺囑一頁寫不下,應該保持內容連續清晰,不要在頁與頁之間留下過多空白,以免他人事後填補文字引發爭議。

 

最妥當的作法是將全文寫完後在最後一頁清楚簽名並標註日期,同時在每一頁的邊角也簽上姓名,以強化連貫性與防篡改效果,雖然法律上沒有強制要求,但這樣可以降低未來繼承人爭訟的風險。

 

除形式上的要求,實務上也有一些細節必須注意,例如遺囑的保存問題,自書遺囑僅有正本有效,影本、照片或掃描件均不具法律效力,因此正本必須妥善保存,可以交由信賴的親友、律師或銀行保管,也可以到公證處辦理認證,讓公證人確認筆跡屬本人所書,這樣日後可以避免「真偽」的爭議。還有遺囑的內容也要合法,不得違反特留分的規定,否則該部分雖然在形式上成立,但繼承人仍可依法扣減,導致實際效力受限。因此,一份合法有效的自書遺囑,不僅要在形式上符合民法第1190條的規範,更要在內容上兼顧繼承秩序與法律原則。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自書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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