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自書遺囑?寫上自己對於遺產規劃並寫下姓名及日期就遺囑嗎?

20 Aug, 2025

問題摘要:

何謂自書遺囑?答案很簡單:就是遺囑人親筆將其遺產處分的意思完整寫下來,註明年月日並簽名。它不需要一定有「遺囑」或「自書遺囑」的標題,甚至不需要固定格式,一封信件、一篇日記、一份私人手記,只要能明確反映死後遺產處理的意思表示,法律上都可能認定為有效。但從降低風險的角度而言,最好還是以正式格式撰寫,清楚標示其為遺囑,以免後人因解讀不同而爭訟不休。最後,自書遺囑的簡便與低成本,確實提供最容易執行的遺囑方式,但它的風險也同樣不容忽視,任何一項形式要件的缺漏都會導致自始無效,遺囑人終身心血可能因此付諸流水。因此,雖然法律承認自書遺囑的彈性,但仍建議搭配律師的專業建議及公證人的筆跡認證,才能讓一份遺囑真正做到合法、有效並且具備執行力,讓立遺囑人的最後心願獲得尊重與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自書遺囑是我國民法第1189條所列舉的五種遺囑方式之一,也是實務上最常見、最為人熟知的遺囑形式。其最大特徵,就是必須由立遺囑人「親手」書寫全部內容,並且依照民法第1190條的規定,記明年、月、日,最後再由本人簽名。很多人會問:是不是一定要在文件上明確寫下「遺囑」、「自書遺囑」的字樣,甚至要有標題,才算是有效?答案是否定的。實務上並沒有規定自書遺囑一定要有標題,甚至連「這是遺囑」五個字都不必須要有。只要從全文的文字表達,可以判斷這份文件確實是立遺囑人針對自己身後財產的分配或處理所作的意思表示,那麼即便只是一封手寫信件、一本私人手記,法院在審查後也可能認定其具備自書遺囑的效力。實務上確實有過律師協助當事人爭取的案例,最後法院認定某些看似普通的文字,因為內涵明確的遺產處分意思,因而被視為自書遺囑而具有效力

 

。這也說明,自書遺囑的本質不是形式上的標題,而是能否反映立遺囑人的「真意」。然而,從法律實務風險角度來看,雖然法律不要求必須寫上「遺囑」兩字,但若缺少明確標題,日後很容易讓繼承人產生爭議,例如有人主張這只是一封閒談的信件或家訓,並不是遺產處分的正式表示,這樣就可能陷入訴訟困境。因此,專業律師往往會建議當事人,即便法律沒有強制,最好還是以「遺囑」或「自書遺囑」作為開頭,讓其性質更加清楚明確。

 

再者,根據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要件包括四項:

第一,全文必須由本人親自書寫,打字、印刷、影印或代筆均不符合規定;第二,必須親筆簽名,不能僅用蓋章或按手印取代;第三,必須清楚記明年月日,因為遺囑以最後一份為準,沒有日期就會喪失效力;第四,如有增減塗改,必須註明修改處所及字數,並在旁簽名。這四大要件缺一不可,否則遺囑自始無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4號判決即指出,日期必須由本人書寫,不能由公證人或第三人代記補充。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判決也明白表示,若全文未親筆簽名與記載日期,即使有影印件加簽名日期,仍屬無效。

 

所謂自書遺囑係指遺囑人親自書寫之遺囑而言。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若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力(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二二九三號判例)。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現在許多文件多採打字或印刷之方式,但自書遺囑則非遺囑人親筆書寫不可。另自書遺囑之增、減、塗改應嚴格遵守前述條文之規定,例如:註明“本行增加(刪減)○○二字”並於其旁簽名。否則將不生增、減、塗改之效力。

 

由此可見,形式要件的嚴格性是自書遺囑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地方。另一方面,自書遺囑因為門檻低,任何人只要識字、有筆有紙就能立下,但也因此常出現內容表達不清、遺漏不周或情緒化的問題。例如有些人因一時氣憤,在遺囑中隨意寫下「長子不孝,不得繼承」之類的話,但卻沒有依法剝奪繼承權的正當理由,最終該段落往往被法院判定無效;或者在財產分配上沒有具體寫明財產範圍,只是籠統交代「房子歸二女兒,存款由小兒子處理」,日後卻因房產登記名義或帳戶資金來源不同而產生無限爭執。

 

這些情形其實都反映出自書遺囑的風險所在。因此,實務上律師常建議當事人,即便決定採用自書遺囑,最好還是先諮詢專業律師,讓律師協助擬稿,至少在內容上避免法律漏洞,再由立遺囑人親手抄寫一份,並可在完成後送交公證人辦理認證,讓公證人確認筆跡與簽名確屬本人,雖然這樣做本質上仍是自書遺囑,而非公證遺囑,但透過公證的「認證程序」,一旦日後繼承人質疑真偽,也能大幅降低訴訟風險。另一方面,遺囑人也可以考慮將自書遺囑與其他遺囑形式結合,例如同時製作一份公證遺囑作為保險,或由律師代筆後再依民法程序封存,確保萬無一失。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自書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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