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種遺囑最快能製作完畢?
問題摘要:
最快能完成的遺囑類型當然是自書遺囑,因為它不需外部協助,也沒有複雜程序,立下即生效。但若因身體狀況不能執筆,就不應再浪費時間嘗試勉強製作遺囑,而應立刻改以生前贈與契約處理,雖然會有稅費,但至少能確保財產按自己的心願移轉。畢竟財產分配的核心在於「能否確實達到遺囑人或贈與人的意願」,一份無效的遺囑再怎麼節省稅金都沒有意義,唯有選擇當下最能實現意圖的工具,才是真正正確的規劃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各種遺囑形式當中,若問哪一種最快能製作完畢,答案無疑就是「自書遺囑」,因為自書遺囑的特色就在於簡便、低成本且不需要外人協助,立遺囑人只要拿起紙筆,完整親自手寫下遺囑的內容,記明年、月、日並簽名即可立即生效,毋須見證人、毋須律師、毋須公證,這也是為何許多人在病中、疫情或緊急狀況下,會選擇以自書遺囑方式來快速完成規劃。
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有五種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與口授,而其中自書遺囑最為直接;再依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必須由本人親手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筆簽名,如有增減、塗改,需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並另行簽名,否則該部分不生效力。這些嚴格形式的設計,目的就是避免爭議,也因此任何缺漏都會導致整份遺囑自始無效。不過雖然自書遺囑簡單,但若遺囑人因為手部重病、失能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動筆,則這項最便捷的方式就失去了可行性。此時若執著於要立遺囑,可能只能透過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但這些都需有見證人、程序複雜,且往往伴隨爭議,因此在實務上,律師常建議改以「生前贈與契約」取代遺囑來達到規劃效果。
因為贈與契約是生前就能即刻生效的法律行為,立約雙方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並完成形式(如不動產要辦理移轉登記),就能立即將財產移轉給受贈人,完全不必等到死亡後再經由遺囑處理。雖然生前贈與會涉及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等課稅問題,但在緊急情況下,不應再糾結於稅負,因為遺囑雖能節省贈與稅,但在遺囑人死亡後還要面臨遺產稅,兩者都是法律設計下無可避免的成本。
尤其若因病重隨時可能離世,無法完成有效遺囑,最後遺產只能依照法定繼承順序處理,反而使遺囑人原本希望的分配完全落空,這對於生前苦心經營財產的人而言才是真正的麻煩。換言之,自書遺囑雖然最快速且方便,但前提是遺囑人必須能親手執筆;一旦失去這項能力,就應立刻轉向贈與契約,因為只有生前贈與能確保財產分配立刻完成,避免未來繼承糾紛,甚至能搭配信託等機制確保照顧需求。
當然,贈與契約會產生稅捐問題,例如贈與稅的起徵點、免稅額,土地移轉還要面對土地增值稅,但這些問題與死後遺囑所對應的遺產稅相比,本質上只是時間點不同的成本,遺囑人如果真正在意的是財產能確實交到特定人手上,便應果斷選擇贈與。
再者,律師在這裡的角色十分重要,他能協助評估選擇哪一種方式最為合適,檢查自書遺囑是否符合要件,提醒當事人不要遺漏日期與簽名,也能在遺囑人因病不能書寫時,立刻規劃贈與契約,並提示必須準備的文件、注意的登記程序,甚至評估如何分散贈與以減輕稅負。
相較之下,公證人雖能提供筆跡認證,增加公信力,但在遺囑人已經無法自行書寫時,也無法代替完成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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