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若增減、塗改之方式未依法定方式,效力為何?

20 Aug, 2025

問題摘要:

自書遺囑增減塗改未符合法定方式,依實務與學理多數見解,僅該塗改部分不生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若塗改過於頻繁或涉及核心分配,法院可能會認定整份遺囑效力存疑甚至無效。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訟,最佳做法仍是立遺囑時避免塗改,或尋求律師協助,甚至透過公證或認證來強化法律保障,確保遺囑人最後意願得以忠實執行。

 

律師回答:

自書遺囑若有增減、塗改之情形,是否具有效力,端看是否符合民法第1190條所規定的方式。該條明文指出:「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可見立法者的用意極為明確,認為自書遺囑的增刪修訂,必須具備「三要件」:一是註明塗改或增減的位置,二是標註變動的字數,三是於該處另行簽名,藉此來確保遺囑人真意的具體呈現,避免日後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藉由塗改爭奪遺產而產生爭訟。這裡涉及的核心問題是:若遺囑人未依此方式行事,該自書遺囑是否完全無效,抑或僅塗改部分無效,而其他部分依然有效。

 

學理與實務對此各有不同見解。最高法院一貫強調遺囑屬於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循法定方式,否則不生效力,這是基於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的規定。

 

然而,法院在個案上卻常常區分「塗改部分」與「未塗改部分」來處理。例如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260號裁定即指出,遺囑如有塗改,雖依法律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與字數,並另行簽名,但若未依規定方式處理,僅塗改部分不具效力,其餘未塗改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說,塗改部分視為無效,但並不會導致整份遺囑全盤失效。

 

類似見解亦見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判決,該案認為若遺囑人僅係為修正錯別字或筆誤,而未依規定標明塗改,並不影響遺囑的真意,應仍承認遺囑整體的效力,否則將造成遺囑人最真實的意思表示無從貫徹,違背立遺囑制度尊重故人遺志的立法目的。

 

相對而言,若自書遺囑塗改部分過於重大,甚至涉及遺產分配的實質內容,而未依法定方式簽署與註明,就可能造成整體遺囑真意無法判斷,此時法院有時會認定整份遺囑效力存疑,甚至宣告全份遺囑無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42號判決即有此立場,該案中遺囑多處增刪塗改,卻未依法註明,法院認為已難確定是否為遺囑人之真意,故質疑其整體效力。

 

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定有明文。次按自書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應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否則不生效力,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93號著有判例,惟該法另規定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旨在保障立遺囑人之真意,以昭慎重,並避免糾紛,非因有此情形,而謂所立自書遺囑不生效力。經查,本件系爭遺囑已由被繼承人詹蕭○妹自書全文,並記名書立日期90年6月14日,並簽名且用印在案,已具備民法第1190條規定之法定方式,已生效力。系爭遺囑雖有數處塗改,然塗改方式尚可認出被塗改之原字,均屬筆誤或錯字,均不影響遺囑本文之真意。況塗改處亦蓋用詹蕭○妹之印章,已足徵表達係本人塗改之意,是被繼承人縱未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亦未在該處另行簽名,揆諸上開說明,尚不影響系爭遺囑之效力,被告抗辯遺囑有增減、塗改,不具備法定方式,應屬無效云云,顯無理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家訴字第36號)

 

再雖有遺囑塗改,但因塗改僅屬筆誤,且原文字仍可辨識,又蓋有遺囑人印章,法院認為仍能證明塗改出於遺囑人本人,因此雖未註明塗改處與字數,仍不影響整體效力。由此可見,實務上傾向於「區分處理」,即只要能辨明遺囑人的真意,塗改部分若僅是筆誤,則不影響全體效力;若塗改過於重大或無從辨識,則該部分無效,嚴重時甚至會影響整份遺囑效力。

 

因為民法第73條前段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而上開判決並未上訴,無法得知高等法院的意見。又學者有認為未依照規定方式所為的增減或塗改,遺囑內容仍無變更。(參林秀雄,繼承法講義,2015年9月,六版第二刷,第230頁以下引用史尚寬、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老師們的書)簡言之,變更部分未依照法條要求,變更無效。 


 

學說上,未依法定方式所為之增減塗改,僅不生變更效力,即遺囑仍依原本文字解釋,變動部分視為不存在,而不至於導致整份遺囑無效。

 

塗改不合法者,遺囑應回歸至塗改前之狀態,維持穩定性,以避免不必要的紛爭。綜合判例與學理,自書遺囑若增減塗改未依法定方式,最安全的結論是:塗改部分原則上不生效力,但未塗改部分仍有效,除非塗改之情形嚴重到使遺囑無法判斷真意,才可能導致整份遺囑無效。對實務操作而言,立自書遺囑的人應盡量避免塗改,如確需修改,應依規定註明塗改處與字數,並於該處另行簽名,這樣才能確保日後效力無虞。否則,極易因形式瑕疵引發繼承人間的爭議,甚至導致遺囑失效而使財產回歸法定繼承,違背遺囑人本意。

 

即使自書遺囑中存在未依法處理的增減或塗改,只要遺囑其他部分符合合法要求,整體遺囑仍可能被視為有效。法院將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未依法處理的部分是否影響遺囑的整體效力。總結自書遺囑在進行增減、塗改時必須依法處理,否則可能導致修改部分無效,而遺囑的其他部分可能依然有效。在實踐中,建議在進行遺囑增減、塗改時,嚴格按照法律要求進行,以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如果涉及複雜的財產或有爭議的情況,最好諮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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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11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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