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應該申報贈與稅?

08 Sep, 2017

律師回答:

按「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爲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爲。」「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爲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1項、第4條第2項及第24條第 1 項所明定。末申報者應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次按「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 408 條第1項及第761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又「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原以占有為要件,此項存款既係被繼承人之名義存入,其物權為存款人所有,在未提領以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之主體無從確定,物權陷於紊亂,被繼承人以其自己名義開立存戶,將存款存入銀行、郵局及公司,其存款自屬被繼承人所有。」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127號著有判例。

 

按贈與稅係就贈與行為成立當時之要件事實予以徵免,且稅捐之課徵本於行政法之公益性,並顧及租稅安定性,為避免贈與 人心存僥倖、取巧投機及破壞誠實自動申報制度、徵收之贈與稅 處於不穩定之狀態及行政資源之浪費,除有特殊情形(例如不動產於移轉登記前撤回者、股票於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回者、贈與人行使法定撤銷權撤銷贈與行為者、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取回者)外,不應因雙方當事人任意解除贈與契約、取回原贈與標的,而准予免課徵贈與稅或退還已納之贈與稅。

 

不動產固已辦理登記為限(民法第758條規定),但因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須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故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時,應予照准(財政部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

 

而以存款或動產為例,按動產物權之讓與以交付為要件,而債權應以通知到達債務人始發生效力,因此動產自應以動產交付,而存款轉帳指示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因此,系爭款項既存入受贈人銀行帳戶,即屬於受贈人所有,且其於款項存入其帳戶 後,一般認為受贈人已有允受之意思表示,該當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4條第2項所定贈與財產之要件,其負有公法上租稅債務 負擔,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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