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的工作及任務為何?
問題摘要:
遺囑執行人是一個高度專業又充滿壓力的角色,他既是遺囑人的替身,要忠實落實最後意願;又是繼承人的對手,須抵抗繼承人可能的阻撓;同時還是財產的管理人,要處理債務、稅務、訴訟與分配,角色多重,責任重大。正因如此,立遺囑時應慎重選任執行人,最好選擇具有專業能力與公信力之人,並適度預留執行費用,以避免因繼承人間的對立、債務糾紛或行政程序拖延,而使遺囑淪為紙上談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遺囑執行人係指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遺囑執行人既以執行遺囑為其職務,則在執行的必要行為上有其權利和義務,對於占有遺產的繼承人或其占有人,得要求他們交出占有的遺產;或是依照遺囑的指示實行遺產分割,將遺贈物交付給受遺贈人等。
遺囑執行人被視為遺囑人的「替身」,在法律上雖然名義上是繼承人的代理人,但其實務上的任務與角色卻往往與繼承人存在利益衝突,因為遺囑的內容可能損及部分繼承人的應繼分,甚至直接減少他們的利益。因此,遺囑執行人的核心意義在於「確保被繼承人的最後意思能夠落實」,而不是滿足繼承人意願。若要完整理解遺囑執行人的工作及任務,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來說明:
遺囑執行人的地位
依民法第1215條,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其行為視為繼承人的代理,但與一般代理不同的是,他不需依繼承人意思辦事,而是必須完全依照遺囑意旨行動。這使遺囑執行人不僅是代理人,更是一個「對抗繼承人」的角色,尤其當遺囑有不利於部分繼承人的規劃,例如指定某繼承人分得較少遺產,或要求將部分財產捐贈公益時,執行人往往需要依法堅持遺囑內容,抵抗繼承人的阻撓。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
遺囑執行人需要按照遺囑中的指示,進行遺產的分配或其他指定事項。這包括將遺贈物交付給受遺贈人、處理遺產分割等。遺囑執行人有權要求占有遺產的繼承人或其他占有人交出遺產。在遺產分配完成之前,遺囑執行人需要負責遺產的管理和保護,確保遺產不會因為管理不當而受損。
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力,為實現遺囑人之意思,須有人擔任執行遺囑之職務。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此規定,繼承人即為遺產之所有權人,因此,由繼承人執行遺囑或設立財團法人或將遺贈標的物交付給受遺贈人或將信託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等,並無不可。惟遺囑之內容,往往與繼承人之利益相反,由繼承人來執行遺囑,恐怕難以期待其為妥當之執行。而且繼承人若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則無法或不適合擔任執行遺囑之任務,民法為確保遺囑之確實執行,乃就遺囑執行之相關問題作詳細規範。
其次,在具體職務內容上,遺囑執行人需負責一系列繁瑣且專業性極高的工作。第一步是「遺囑開視」,依民法第1212、1213條規定,若遺囑是密封保存,必須在法院或親屬會議見證下開封,並製作紀錄,以確保遺囑的真實性與完整性。接著是「編製遺產清冊」(第1214條),執行人需盤點遺產範圍並交付繼承人,確立所有遺產項目。此步驟雖然耗時,但對後續分配極其重要,能避免財產遺漏或爭議。再來是「管理與執行」,包含處理財產保存、收取債權、辦理稅務、向地政機關申報不動產繼承登記、移轉股票帳戶、交付遺贈標的,甚至代表遺產提起或應訴訟爭。特別要注意的是,民法第1160條明定,必須先清償債務後,才能進行遺贈交付,因此執行人有責任「討債」與「擋債」,前者如協助追討被繼承人生前借出的款項,後者則是面對繼承債務時依法清理,避免不當的債權人侵害遺產。
再次,在繼承人關係與對抗功能上,遺囑執行人實際上經常與繼承人發生對立,尤其當遺囑有損部分繼承人利益時,執行人必須堅持遺囑意旨,避免繼承人以私利阻礙。例如繼承人拒絕交出遺產占有物,執行人可依法請求交付;若繼承人擅自處分遺產,則構成妨害執行,執行人得以法律行動加以制止。這使得遺囑執行人形同「遺囑守護者」,替遺囑人發聲,確保其最後意志不被繼承人凌駕。
此外,在稅務與行政程序方面,遺囑執行人角色更顯關鍵。依稅法規定,遺囑執行人常為第一順位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必須協助完成國稅局遺產稅申報、繳納,並在取得「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後,才能進行不動產、股票或銀行帳戶的正式過戶。這意味著立遺囑人最好在生前即預留現金或安排保險,以免執行人因資金不足而難以履行職務。
在專業性與責任方面,遺囑執行人需具備法律知識與財務管理能力,能妥善應對稅務、地政及訴訟等事務。若其怠於職務或因重大事由無法執行,依第1218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可請求親屬會議改選或法院另行指定,避免遺囑淪為空文。此外,遺囑執行人依法得請求報酬(第1211-1條),其金額依繼承人協議或法院酌定,考量工作繁簡、遺產規模、勞力耗費程度等因素。但同時,遺囑執行人也必須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有重大過失致遺產受損,仍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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