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為何?可否以打字為之?

21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作成時必須嚴格遵守民法第1194條所規定之程序,包含見證人之數額、遺囑人口述、代筆人筆記與宣讀、遺囑人確認、日期姓名之記載,以及全體見證人與遺囑人之簽名或按印,任何一項疏漏都可能使遺囑陷於無效;其次,代筆遺囑的筆記方式不受限於手寫,電腦打字並列印之方式亦符合法律要求,但為避免日後爭議,實務仍傾向親筆書寫並錄音或錄影存證;最後,建議立遺囑人應諮詢專業律師協助,確保遺囑內容與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以保障其最終意思能夠獲得尊重與實現,從而避免繼承糾紛發生,總結來說,代筆遺囑可以使用打字方式作成,只要符合民法第1194條的其他要求,並確保遺囑人的意圖準確記錄和確認,即屬合法有效之遺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因此立遺囑人必須嚴格遵循民法所規定之各種方式,否則將有可能導致遺囑因程序瑕疵而失其效力,進而造成繼承人間的爭議與糾紛,其中民法第1194條所規範的代筆遺囑是一種常見方式,該條文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此規範內容顯示代筆遺囑具有嚴謹之程序要件,首先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三人以上的見證人中必須有一人兼為代筆人,代筆人之職務大致與公證人相同,必須確保程序的合法性與內容的真實性,實務上為確保程序無虞,遺囑人多指定律師為代筆人,以兼顧法律上應注意事項並減少日後爭訟之可能性;其次,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這意味著遺囑必須真實反映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不得由他人捏造或修改,代筆人的角色僅在於記錄與表達,並無權改動內容;再者,須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亦即當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後,代筆人必須將其內容完整記載下來,並當場向遺囑人宣讀講解,使其確認內容無誤,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32號判決要旨中有說明:「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如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但習慣上最好還是親筆書寫,以免日後戶政機關登記時被挑毛病。

 

此一見解明確承認代筆遺囑不必拘泥於親筆書寫,打字後列印亦符合規範,但實務上仍建議親筆書寫,以免戶政機關在登記過程中因形式瑕疵而生爭議;第四,須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亦即在代筆人宣讀講解後,遺囑人應確認內容符合其真意,隨後再記載日期與代筆人姓名,以確保文件之時間性與可追溯性;最後,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如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此一要件意在強化程序之嚴肅性與公信力,遺囑人不得以蓋章代替簽名,必須以簽名或按印方式親自確認,而見證人全體亦須在場簽名,方得生效。上述程序乃代筆遺囑之核心,若欠缺任何一項,即可能導致遺囑無效,實務上為避免將來發生爭議,建議可將代筆遺囑製作過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以確保遺囑真意與程序之正當性,尤其在遺囑人年事已高或身體狀況不佳之情況下,存證更能避免日後繼承人以意思表示瑕疵或偽造為由提出異議。

 

值得注意的是,代筆遺囑的“筆記”方式並不強制要求手寫,使用電腦打字後列印的方式在實務上已被承認為合法,關鍵在於代筆人須確保完整準確記錄遺囑人口述之內容,並經其認可,形式上只要具備文字表明之功能即已符合民法第1194條之要求,而不以字體來源或手寫與否為限,然最終成文之遺囑必須有遺囑人與見證人全體之簽名或按印方屬有效。代筆遺囑制度設計之立法目的在於兼顧遺囑人因身體或其他原因無法親自書寫遺囑之情況,仍能藉由他人代筆方式留下真意,保障其財產處分自由,同時藉由三人以上見證人之在場與共同簽名確保程序之透明與公正,以避免日後爭訟,然而若遺囑未符合法定方式,或違反公序良俗,則該遺囑仍屬無效,不能發生繼承法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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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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