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可否用電腦打字?

21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的內容可以用電腦打字方式作成。根據《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代筆遺囑的要點在於確保遺囑人的意圖得到準確記錄,並經過合法程式確認。以下是關於使用電腦打字的詳細解釋:代筆遺囑要求由遺囑人指定的見證人之一負責記錄遺囑人的口述內容。遺囑人需確認記錄內容準確。最終,遺囑人及見證人需簽名,並記錄日期。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則需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並未規定記錄內容的方式必須手寫。因此,使用電腦打字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只要記錄內容能準確反映遺囑人的意圖,並遵循其他法定程式,電腦打字是允許的。代筆遺囑的“筆記”方式並不強制要求手寫,使用打字方式也是合規的。代筆遺囑的筆記方式並不限制於手寫,使用電腦打字後再列印是可以接受的。無論使用手寫還是打字方式,代筆人需確保記錄內容準確,完全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圖。記錄內容後,遺囑人和見證人需要在最終文書上簽名並進行日期標記,以符合法律程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一般民眾為求方便,或為確保遺囑之效力,常會委託律師或代書代為訂立遺囑,然而,縱使係由律師或代書代為訂立之遺囑,在實務上亦經常遭到繼承人之質疑,而有所紛爭,是以下僅就委託律師或代書代筆訂立遺囑時,提出幾點應行注意事項,以供參酌:首先,依據我國民法第1189條以下之規定,我國法律所承認之有效遺囑類型,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五種,而就每種遺囑,法律均明訂其成立之要件及方式,如違反法律所規定之要式,則依據民法第73條之規定,該遺囑即屬無效,合先敘明。

 

依據民法第1194條之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是代筆遺囑之有效成立要件,包括:

 

(一)除遺囑人外,應另有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場,其中,依據民法第1198條之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如有違反,則該人即不具有見證人之身分,需視其他具合法見證人身分之人數,是否仍符合三人以上之規定,以判斷遺囑是否有效。

 

(二)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所謂之口述遺囑意旨,只需口述關於財產處分之意思即可,不需隨遺囑之文字逐字口述,一般來說,遺囑人常會事先與律師或代書討論遺囑之書立方向後,即由律師及代書做成遺囑,再邀集見證人到場簽名確認,此種情形下,將生是否符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要件之爭議,故縱事先與律師或代書討論完成遺囑事宜,遺囑人與會同見證人到場時,仍需再一次口述遺囑之內容,並以錄音方式存證為宜。

 

所謂之口述遺囑意旨,只需口述關於財產處分之意思即可,不需隨遺囑之文字,逐字口述。一般來說,遺囑人常會事先與律師或代書討論遺囑之書立方向後,即由律師及代書做成遺囑,再邀集見證人到場簽名確認,此種情形下,將生是否符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要件之爭議,故建議縱事先與律師或代書討論完成遺囑事宜,遺囑人與會同見證人到場時,仍需再一次口述遺囑之內容,並以錄音方式存證為宜。

 

(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其中所謂之筆記是否限於以手寫之方式為之,實務上迭有爭議,不得以打字方式為之,惟由代筆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可,雖然此等爭議得透過司法判決確認之方式除去,但在法律未進一步明文規定之前,以打字方式所為之遺囑,常有無法立即順利執行之缺點;

 

實務上,迭有爭議。法務部90年10月8日(90)法律決字第037099號函之見解,乃認為不得以打字方式為之;惟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民事判決之見解,則認為「由代筆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可。而雖然此等爭議得透過司法判決確認之方式除去,但在法律未進一步明文規定之前,以打字方式所為之「遺囑」,常有無法立即順利執行之缺點。(四)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若依據上開法條之文義,似乎認為遺囑人認可遺囑後,需再由遺囑人親自記明年、月、日,以及代筆人之姓名,此部分不得由代筆人為之,為免日後之爭議,故依此方式為之為宜。但代筆遺囑首重者,即係透過「見證人」見證之方式,確認遺囑之真正及效力,故法律若再限於需由遺囑人親自記明年、月、日,以及代筆人之姓名,實無必要,尤其在遺囑人不識字之情形下,要求遺囑人需親自載明代筆人之姓名,亦強人所難。(五)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其中,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均需以「簽名」方式為之,不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四)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若依據上開法條之文義,似乎認為遺囑人認可遺囑後,需再由遺囑人親自記明年、月、日,以及代筆人之姓名,此部分不得由代筆人為之,為免日後之爭議,故依此方式為之為宜,但代筆遺囑首重者,即係透過見證人見證之方式,確認遺囑之真正及效力,故法律若再限於需由遺囑人親自記明年、月、日,以及代筆人之姓名,實無必要,尤其在遺囑人不識字之情形下,要求遺囑人需親自載明代筆人之姓名,亦強人所難;

 

這在之前是有爭議的,而且實務上有一些公家機關很僵化地認為既然法條的用語是「筆記」,那就應只能是用筆記下來,也就是說打字機、電腦打字都是不行的,不過在法院的認定上其實早在民國86年的時候,最高法院就有判決表示可以用電腦打字然後印出來用簽章即可,不過在繼承登記上都還是死守只能用筆記,其他方式都不行,一直到近幾年內政部終於把繼承換記法令補充規定修正為「代筆遺囑,代筆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從此以後,公家行政機關與司法單位終於統一見解,即使以電腦打字列印亦不影響代筆遺囑的成立及生效,換言之,現行法制已正式承認代筆遺囑之筆記方式可以不限於手寫,而擴及電腦打字與列印,講白一點就是可以用電腦打字製作代筆遺囑。綜上所述,代筆遺囑的內容可以用電腦打字方式作成,前提是確保所有法定程式得到遵循,並且記錄內容能夠準確體現遺囑人的意圖,這樣的做法符合民法第1194條的要求,不會影響遺囑的有效性,然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仍建議在律師或代書協助下進行,並全程錄音錄影保存證據,俾利於日後繼承程序中能順利主張效力,確保遺囑人最後意志得以完整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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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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