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有什麼原因可能會無效?

21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之無效原因主要集中在程序欠缺與資格不合兩大範疇,包含見證人數不足、見證人不具資格、未全程在場、遺囑人無法口述、未筆記或宣讀講解、遺囑人未確認、未簽名或未按指印、蓋章取代簽名等,皆屬常見情形。此外,若代筆遺囑形式雖備,但內容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亦屬無效。因遺囑效力往往牽涉重大財產利益及繼承糾紛,任何細節瑕疵均可能成為法院否定其效力之理由,故在實務上,製作代筆遺囑應嚴格遵循法律文義,並建議全程錄影錄音保存,以便日後佐證,確保遺囑能真正發揮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代筆遺囑在我國《民法》體系下是一種具高度要式性的遺囑形式,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遺囑人於不便自書的情況下,仍能透過代筆方式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但因為遺囑在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無法再與本人核對真意,故立法對代筆遺囑程序要求極為嚴格,任何一環有瑕疵,往往導致遺囑無效。實務上歸納常見可能造成代筆遺囑無效的原因,大致有以下數類:

 

首先是見證人要件未符。依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名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如果見證人不足,或非遺囑人親自指定,而是由繼承人或他人臨時邀集,則違反要件。又依第1198條規定,見證人不得是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公證人助理等,若違反此消極資格限制,則遺囑自屬無效。此外,三名見證人必須始終全程在場,若有人中途進出,亦會造成要式欠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判決即指出,見證人必須「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始足認為合法。

 

其次是遺囑人未能口述意旨。民法第1194條明白要求「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因此遺囑人必須以言語表達,而非點頭、搖頭或眼神動作。若因氣切、插管、語言障礙等情形,遺囑人無法清楚口述,即不符合法定要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47號判決即處理此類爭議,指出若僅以微弱聲音或動作示意,難認已合法口述,遺囑效力即生疑義。

 

再者,筆記、宣讀、講解程序未符。代筆遺囑須由見證人之一人負責筆記,並當場宣讀講解予遺囑人確認。如果缺漏其中一環,例如僅有書寫卻未宣讀,或未由遺囑人確認,則程序不完備,遺囑即無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判決即強調,遺囑人必須於見證人宣讀、講解後,以言語確認屬其真意,否則即失去立法防偽之目的。

 

另外是簽名程序欠缺。遺囑最後須記明年月日、代筆人姓名,並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得按指印代之,但不得以蓋章取代。若見證人或遺囑人缺少簽名,則遺囑無效。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判決即認為,見證人未簽名,縱使已死亡無法補正,遺囑仍然無效。實務上行政機關如地政事務所對遺囑審查亦相當嚴格,若見證人欄位未有親筆簽名,常直接退件。

 

進一步,遺囑內容若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規定,也可能無效。民法第72條、第73條明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規定或欠缺法定方式者無效,例如遺囑中若要求繼承人從事不法行為,或不具備法定形式,均不發生效力。同時,若遺囑係經偽造或詐欺取得,亦屬無效。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代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8條=民法第1194條)

瀏覽次數: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