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電腦打字也OK!!
問題摘要:
雖然民法第1194條當年立法時代背景下所謂「筆記」多被認為是手寫,但隨著資訊化社會的到來,司法與主管機關均已修正解釋,電腦打字同樣可以達成將立遺囑人意思忠實呈現的目的,因此代筆遺囑完全可以透過電腦打字完成,且其法律效力與手寫並無差異。不過,必須強調,無論採用何種方式,程序要件必須嚴格遵守,否則仍會因欠缺形式要件而無效,導致立遺囑人心血付諸東流。換句話說,代筆遺囑可以打字,沒問題,但一定要有三位合法見證人在場,立遺囑人口述意旨,筆記、宣讀、講解、確認及簽名(或按指印),一個步驟都不能少,否則即使打字再清楚,依舊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代筆遺囑是否可以用電腦打字完成,這在民法的規範與實務上長久以來都存在討論,但隨著科技發展以及法院判決與主管機關的解釋趨於一致,如今已經可以明確肯定,代筆遺囑的「筆記」部分採用電腦打字方式也是合法有效的。
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代筆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指定三名以上的見證人,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再由見證人之一人進行筆記、宣讀與講解,最後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與代筆人姓名,再由見證人全體與遺囑人共同簽名,若立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則應以指印代替。從文字解釋上看,「筆記」似乎意味著必須要親手書寫,因此早期實務上多數見解確實認為應限於手寫,但隨著社會進入資訊時代,這樣的見解逐漸被修正。
法務部在101年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104年法律字第10403509100號函以及108年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函中多次重申,「筆記」並不局限於以筆手寫,重點在於確實將立遺囑人的意思記載下來,以便保存與確認,因此透過打字機或電腦打字所呈現的文字,亦能達成同樣的功能,符合「筆記」的要求。
最高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也都曾經論及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中「筆記」的方式,認為法律要求的核心在於真實呈現遺囑人意旨,而非藉由筆跡判斷真偽。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13號判決便指出,在現代社會,電腦、打字機輸出的文字與親筆書寫在效力上應無差別,只要是由具有法定職權或資格的人親自製作,就符合「筆記」的規範。
內政部在104年7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0427976號函釋,更進一步確認「公證遺囑」也可以用打字的方式製作,這一立場與法務部對於代筆遺囑的見解相呼應,因此可以說,不論是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只要程序要件具備,採用電腦打字的方式製作均屬合法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打字被承認為符合「筆記」的方式,但代筆遺囑的其他程序要件仍然極為嚴格,稍有欠缺就會導致無效。
首先,必須有三名以上見證人,且見證人資格不得違反民法第1198條的限制,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等均不得擔任見證人。其次,立遺囑人必須以言語口述意旨,而不是用點頭、手勢或其他方式示意,否則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判決,將不符合要件。
再者,見證人之一人必須依據口述內容進行筆記,不論是手寫還是打字,完成後仍須在見證人面前宣讀並講解,使立遺囑人確認內容無誤,最後必須由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簽名確認,遺囑人不能簽名的則應以指印代替,僅以蓋章並不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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