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病患、啞者僅能點頭或擺手示意,是否能作成代筆遺囑?

21 Aug, 2025

問題摘要:

若僅能以點頭或擺手示意,法律上並不承認其能成立代筆遺囑,這樣的遺囑將因欠缺要式而被判定無效。老人、病患、啞者如欲立遺囑,應避免採取代筆遺囑方式,而應改以自書遺囑(若能書寫)或公證遺囑,藉此確保法律效力並保障自身意思不被曲解或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我國民法關於遺囑之規定,代筆遺囑的法律要件極為嚴格。遺囑本質上是繼承法上一種「要式行為」,必須依循法律明文規定的方式作成,否則即便完全出自立遺囑人的真意,仍然因為欠缺法定形式而無效。

 

民法第1194條明定,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在這些見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再由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最後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若遺囑人不能簽名則應按指印代替。從條文可以清楚看出,立遺囑人必須「口述」遺囑意旨,亦即必須以言語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思,而不能僅以點頭、搖頭、手勢或其他非語言動作代替。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即曾指出,倘若遺囑人僅以「嗯嗯聲」、「點頭」、「搖頭」或其他動作示意,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則不足認定符合「口述」要件,如此製成之代筆遺囑自屬無效。這樣的規範目的在於確保遺囑內容真實反映遺囑人意思,避免他人誤解或操控遺囑內容,保障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純粹性與真實性。

 

對於老人、病患、啞者等因身體或語言障礙無法以清楚言語完整口述遺囑內容者,法律並未特別放寬要件,反而因為「口述」要件的強調,使得這類情況下的代筆遺囑更容易被判定無效。例如,若病患因氣切或重症只能發出含糊聲音,無法完整清楚表達遺囑內容,實務上多半認為不符合法定「口述」之要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47號判決亦曾論及類似情形,認為僅能點頭、發出模糊聲音的病人,其意思表達不足以構成合法的代筆遺囑。對於啞者而言,因其無法以口語清楚陳述遺囑內容,自然無法採用代筆遺囑方式。若其仍欲立遺囑,可考慮改採自書遺囑(如其有書寫能力)。

 

因此,老人、病患、啞者若僅能以點頭或擺手示意,並不能有效作成代筆遺囑。原因在於:第一,欠缺「口述」這一核心要件;第二,見證人無法確實互證遺囑內容是否真出自遺囑人本意,容易產生爭議;第三,法院一貫見解明確要求遺囑人必須親自以語言表達意旨,非語言的肢體動作不足認定為合法口述。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代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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