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可否以蓋印章代替簽名?
問題摘要:
雖然依民法第3條第2項蓋章理論上得視同簽名,但考量遺囑的高度形式性與法院及主管機關的嚴格態度,見證人不宜以蓋章代替簽名。最安全的方式是要求見證人親筆簽名,並於有需要時附帶其他佐證,以確保遺囑效力完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可否以蓋印章代替簽名」的問題,必須回到民法規範與立法目的來深入理解。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的程序為: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由見證人之一人代筆、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與代筆人姓名,最後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得以按指印代之。從文字上看,條文明確規範遺囑人不能簽名時,方得以指印替代,但對見證人部分並未規定「簽名不能時得以印章代替」,於是爭議便在於能否適用民法第3條第2項:「以簽名為要件者,得蓋章代之。」理論上,簽名與蓋章應有同等效力,故有見解認為見證人既然受民法第1194條要求簽名,而條文並未排除第3條的適用,那麼蓋章就應該可以視為合法簽名。見證人蓋章可視為符合法定要件。
然而,遺囑的特殊性使得「簽名」二字必須嚴格解釋為親筆簽署,不得僅以印章代替。見證人制度的設計是為了在遺囑製作當場,由有資格的見證人親自參與並確認遺囑真意,簽名的功能就是親筆作證。倘若僅以印章代替,便可能留下偽造、冒用或事後加蓋的疑慮,削弱見證制度的防偽與真實保障。因此,必須要求見證人確實以親筆簽名,否則遺囑有無效風險。這也符合遺囑制度一貫的立法精神:因為遺囑是高度形式性的法律行為,程序必須嚴格,稍有瑕疵就可能被判無效。
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並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從條文文字觀察,立法者對遺囑人的簽名特別規定了「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但對於見證人的簽名則沒有類似的替代方式明文,這就引出了適用民法第3條第2項的解釋空間,該條規定「以簽名為要件者,得蓋章代之」,因此在理論上,如果法律要求簽名,當事人蓋章應與簽名有同等效力,這也是司法院於76年4月2日一秘台廳(一)字第10247號函所採的立場,認為既然民法第1194條對見證人簽名部分沒有另作限制,就可以適用第3條第2項的原則,允許蓋章代簽。但內政部與法務部曾多次函示採取相反見解,認為代筆遺囑的見證人兼代筆人未親自簽名、僅蓋簽名章的情形,因未符合民法第1194條之要件,該遺囑屬於無效,例如81年12月18日台(81)內地字第8116607號函准法務部81年12月10日法81律字第18566號函,以及88年12月27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26108號函,皆重申此立場,理由在於代筆遺囑的見證人制度本質上是要由在場的具備資格之人,對遺囑人當場口述之遺囑內容加以見證,簽名是證明其親自參與與承認該程序的重要憑證,蓋章雖在其他法律行為中得視為簽名,但在遺囑這種高度形式性法律行為中,立法目的要求更嚴格的親筆簽署,以防止日後發生偽造、冒用或代簽的疑慮,因此必須要求「親筆簽名」而非單純蓋章。也就是說,支持蓋章有效的一方認為民法第3條第2項有一般性適用,且立法並未禁止見證人蓋章,增加限制違反「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原則;反對蓋章的一方則認為遺囑的特殊性使得該規定不宜援用民法第3條,必須嚴守「簽名」之字面意義,否則將削弱見證制度的真實性與防偽性。
從實務觀察,地政機關在辦理繼承登記時,對代筆遺囑的審查極嚴,如果見證人欄位沒有親筆簽名,而是蓋印章,即便當事人主張依民法第3條應視為有效,往往仍會遭退件或要求補正,甚至進一步引發遺囑無效的爭訟,因此為了保險起見,見證人應當依民法第1194條要求,於遺囑作成現場親筆簽下全名,不得僅用印章取代,並且簽名應清楚辨識姓名,避免潦草或僅簽姓氏,否則在證明力上也可能遭質疑。同時,必須確保三名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且見證人符合資格要件,否則即便簽名齊備,遺囑仍有無效風險。此外,從防爭議角度,若遺囑人本身因行動不便需按指印代替簽名,則更要確保見證人是親筆簽名,並可考慮於遺囑製作過程同步錄影、錄音,記錄遺囑人與見證人均在場且程序符合法定要件,以便日後發生繼承糾紛時能提出佐證。
實務上,地政事務所或法院在處理代筆遺囑的繼承登記或爭訟案件時,往往會依照嚴格見解審查,若見證人僅以蓋章而無簽名,多半會遭退件或被認為不符要件。這導致雖然在理論上仍有部分學者支持「蓋章有效」的看法,但在實務操作上風險極高。
對於欲立代筆遺囑者而言,為避免日後遺囑因瑕疵被判無效,最穩妥的做法就是嚴格依第1194條規定,要求見證人確實於遺囑上親筆簽名,避免僅以印章代替。若遺囑人因身體原因不能簽名,法律已明定可以指印代替,但見證人部分並無此例外規定,因此必須遵守親筆簽名要求。進一步說明,簽名應清楚書寫姓名全名,避免僅以草字或姓氏代替,以免將來在法院爭訟時,因難以辨識真偽而喪失效力。為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實務上常建議全程錄影、錄音,以記錄見證人確實在場並完成簽名程序,避免繼承人之間的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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