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人身份要符合什麼要件?

21 Aug, 2025

問題摘要:

立遺囑的時候,不僅要依照法定形式,還要考慮是否符合繼承人的最低保障。總結來說,無論選擇哪一種方式立遺囑,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式與要件,否則遺囑無效,將導致資產依照法定繼承分配,而不是依立遺囑人的意願。若希望避免爭議,建議盡量選擇公證遺囑,或者在立遺囑的過程中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遺囑在法律上真正有效,這樣才能讓自己辛苦累積的財產依照理想方式傳承下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的遺囑,法律明確規定必須依循五種方式之一才能生效,否則即便遺囑內容真的是出自立遺囑人之意,也會因為不符合法定形式而被認定為無效。所謂「繼承之遺囑」,是指例如應繼分的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的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凡是會在繼承法律上產生效果的意思表示,都必須符合法定要式,才會構成合法有效的遺囑。倘若遺囑不備法定方式,或違反公序良俗,則不會被法律承認。那麼,立遺囑時究竟要注意哪些細節,才能確保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呢?首先是「自書遺囑」。這種方式最簡單也最常見,就是立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遺囑的全文,並且記明年月日,再加上自己的簽名。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整份遺囑就是無效。特別提醒,不能用電腦打字後列印出來,因為實務見解認為「自書」就是要「親筆手寫」。

 

如果中途要修改,必須清楚記明修改的地方、數量,並在修改處簽名,才能避免爭議。其次是「代筆遺囑」。顧名思義,是由他人代替立遺囑人書寫內容。這種情況多見於立遺囑人因為身體病弱、不識字或其他原因無法親自書寫。

 

代筆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再由其中一人代筆並宣讀、講解,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最後由全體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必須以指印代替,單純蓋章是無效的。需要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必須用語言「口述」,不能只用點頭、搖頭、手勢等方式示意,否則會被認定不符合法定程式。見證人也必須始終在場,從頭到尾共同見證,否則遺囑同樣可能被判定無效。

 

第三是「公證遺囑」。這種方式效力最強,爭議也最少。立遺囑人必須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確認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共同簽名。如果立遺囑人不能簽名,可以按指印,由公證人記明事由。由於整個過程都在公證人主持下完成,合法性和真實性比較容易確保。

 

第四是「密封遺囑」。這種方式比較少見,立遺囑人必須親自簽名後將遺囑密封,在密封處再簽名,然後由兩名以上見證人陪同,交給公證人,並陳述這份文件是自己的遺囑。

 

最後一種是「口授遺囑」。這屬於緊急情況下才可以採用,例如立遺囑人因生命垂危或特殊原因無法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才可以口述。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筆記,並且記明年月日,再由其他見證人簽名。但如果立遺囑人事後恢復健康,可以改用其他方式立遺囑,那麼口授遺囑會在三個月後自動失效。

 

除這五種遺囑方式,各位還必須特別注意見證人的資格限制。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者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雇人。若違反這些規定,即使其他程式正確,遺囑仍然會被判定無效。例如有人立下代筆遺囑要將財產遺贈給某公司員工,但見證人中剛好有該公司員工,法院就依民法第1198條認定這份代筆遺囑無效,因為見證人資格不符。最後要提醒的是,遺囑不能違反公序良俗,也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祖父母、兄弟姊妹則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如果遺囑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減少遺贈或拋棄不當部分。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見證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1條=民法第1192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195條)

瀏覽次數: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