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之見證人「筆記」,意涵為何?

22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中的「筆記」乃是將遺囑人口述的意思固定為文字的程序步驟,其重點在於忠實反映意旨,而非逐字逐句照錄;筆記方式不限於手寫,電腦打字亦有效,但必須在見證人面前進行,並經遺囑人親自認可後才具法律效力。這樣的制度設計既確保遺囑人的真意得以實現,也兼顧現代社會的實際操作需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代筆遺囑是我國民法所明定的五種遺囑方式之一,依據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再由見證人全體與遺囑人同行簽名,若遺囑人不能簽名則必須按指印,這一連串的法定程序要件若有欠缺,遺囑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因此所謂的「筆記」在整個代筆遺囑的流程中具有極為關鍵的地位。那麼「筆記」究竟代表什麼意涵?是否需要逐字逐句將遺囑人口述的話語完全抄錄下來?還是僅需忠實反映遺囑人核心意思即可?

 

這些在實務上長久以來都存在爭議。所謂「筆記」,立法意旨在於讓遺囑人口述其真正的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的一人將其要旨以文字形式固定下來,使遺囑的內容得以保存,避免日後因口述記憶之偏差或爭執而造成難以認定的問題,因此「筆記」的功能是將遺囑人口頭表達的真意,化為具體的文字記錄,作為法律上判斷遺囑內容的依據。然而,「筆記」並不等於逐字稿,不需要像法庭速記一樣將每一個字完整抄錄,實務與學說均認為筆記的重點在於「意旨」,亦即抓住遺囑人所表達的重點與法律效果上的意思,忠實反映即可,因此若遺囑人表達的是「我希望我的房子交給長子繼承」,筆記中就可以記載「遺囑人表示願將房屋贈與長子」,而不需要將遺囑人當時口述的每一個字,包括語助詞、語氣詞等全數寫下。這樣的理解也更符合遺囑制度的本旨,即確認遺囑人的意思而非糾結於文辭。另一個長期的爭議是「筆記」是否一定要手寫。早期法務部的函釋認為,既然法律用語是「筆記」,似應以手寫為原則,並由代筆人親自執筆完成。但隨著時代演變與資訊科技進步,實務上多有以電腦打字代替手寫的情況,是否有效成為爭議焦點。

 

晚近的法務部多次函釋(如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10403509100號、10803501680號)已明確指出,「筆記」並不限定於手寫方式,只要能將遺囑意旨以文字清楚記載,無論是打字列印或使用自動化器械,皆屬有效。司法院秘書長在108年也發出秘台廳民三字第1080004305號函,採相同見解,確認電腦打字並不影響代筆遺囑效力。

 

現今實務操作上,絕大多數律師代辦代筆遺囑時,都是使用電腦打字方式,以確保文字清晰、避免字跡模糊難辨,並可更有效率完成。這樣的見解轉變,不僅符合現代社會的實際需求,也更有助於降低爭議。當然,儘管筆記不限定手寫,但仍需符合其他要件,例如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完成,且需在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面前進行,避免事後補寫或造假;再者,筆記完成後必須宣讀、講解,並由遺囑人親自認可,才能確保筆記所載內容與遺囑人真意相符。這樣的宣讀與講解機制,就是為避免代筆人擅自更動或曲解遺囑內容,因此「筆記」與「宣讀」、「講解」是一個完整的程序,缺一不可。

 

另一方面,「筆記」的意涵也涉及見證人的角色定位。代筆遺囑中雖然是由一人負責筆記,但其他見證人全程在場,能見證筆記過程,並在最終簽名時確認筆記內容確實來自遺囑人口述,這樣的互證機制是保障遺囑真實性的重要設計。如果僅有一人執筆而無其他見證人參與,將大大增加造假的風險。最後必須強調,「筆記」的核心並非文字本身,而是「忠實再現遺囑人之意思」,因此只要記錄能完整表達遺囑人的意思,就算不是逐字稿,也不會影響效力。但若筆記內容與遺囑人意思有所出入,或筆記並非由遺囑人口述而來,那麼即便形式上完成,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代筆遺囑-筆記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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