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宣讀講解」,意涵為何?

22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中的「宣讀講解」並非單純的形式程序,而是確保遺囑效力的核心步驟,宣讀的意涵在於將筆記逐字念出,檢驗與口述一致性,講解的意涵在於確保遺囑人完全理解文字的法律效果,避免誤解或爭議。宣讀與講解可由同一見證人或不同見證人完成,但必須在全體見證人面前進行,並經遺囑人親自認可,這樣才能符合法律規定,確保遺囑的真實性與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代筆遺囑在我國民法第1194條有明確的規範,整個程序的重點在於確保遺囑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其中除「筆記」之外,「宣讀」與「講解」也同樣是不可或缺的步驟,因為這些程序是為避免筆記內容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產生偏差,或者因他人誤解、曲解而導致爭議,從而確保代筆遺囑的內容確實反映遺囑人的真意。那麼,所謂的「宣讀、講解」究竟是什麼意思?它們在法律上有什麼功能與意涵?

 

依民法第1194條的文字:「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可知「宣讀」與「講解」並不是多餘的形式,而是與「筆記」緊密相連的保障措施。所謂「宣讀」,就是由負責筆記的見證人,將其所筆記完成的文字內容,逐字逐句念給遺囑人聽,讓遺囑人確認文字內容是否與自己剛才口述的意旨一致,其目的在於避免筆記人有所遺漏或增減。假設遺囑人說「我的房子要留給妻子」,但筆記人寫成「將房子與土地一併留給妻子」,那麼透過宣讀的過程,遺囑人立刻可以指出錯誤,當場更正,確保文字內容完全忠實於自己意思。若沒有宣讀這個步驟,遺囑人可能直到過世後,才會被發現文字記載與真意不符,這樣將造成極大爭議與不公平,因此宣讀是整個代筆遺囑中不可或缺的保險機制。

 

至於「講解」,則更進一步,它的目的在於將筆記的文字內容,轉化為淺顯易懂的語言向遺囑人解釋,避免因法律用語或文字表達的模糊而導致誤解。舉例來說,律師在筆記時可能會使用「遺贈」、「應繼分」等專業法律詞彙,但遺囑人不一定能完全理解,因此見證人必須在宣讀後,再用白話方式「講解」文字的意思,讓遺囑人清楚確認:這份文件的法律效果就是要將哪些財產給誰、哪些人被排除在外。講解的功能在於防止因語言專業化而造成意思表示瑕疵,確保遺囑人真正「理解」而非只是「聽到」。在最高法院108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中,法院特別指出,筆記、宣讀、講解雖然是由見證人之一人完成,但並不一定必須是同一人,立法目的只在確保遺囑的真實性,而不是拘泥於形式,因此實務上允許不同的見證人分別負責筆記、宣讀、講解,只要三者程序都有完成即可。這樣的解釋符合立法目的,也減少程序上的僵化,避免在訴訟中產生過度的爭執。然而,無論是同一人或不同人,宣讀與講解的過程必須當著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全程進行,並由全體見證人最後簽名確認,這樣才具有完整的法律保障力。實務上經常出現的爭議是,若見證人僅僅念一遍筆記,卻沒有進一步解釋,是否算是完成「講解」的要件?多數見解認為,宣讀與講解雖然常常合併進行,但功能上仍有區別:宣讀是「忠實念出」,講解是「確保理解」,因此即便形式上只是念一遍,如果內容本身簡單明瞭,遺囑人確實理解,也可認為已完成講解;但若內容複雜,僅僅宣讀而未解釋,就可能被認為不符合要件。因此,律師在代辦代筆遺囑時,通常會特別在筆記後,當面向遺囑人用白話語再解釋一次,並且請遺囑人親自表示理解與認可,甚至錄音或錄影存證,以避免日後爭議。

 

從功能意涵來看,宣讀與講解的價值有三:第一,確認筆記內容與口述意旨相符;第二,確保遺囑人對文字意思有正確認知;第三,建立見證人與遺囑人之間的互證機制,避免將來他人質疑遺囑的真實性。換句話說,宣讀是「對照檢查」,講解是「意思確認」,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代筆遺囑的核心保障。若缺少這個環節,即便其他程序都正確,仍可能導致遺囑無效。例如士林地方法院就曾有判決認為,若遺囑人並未聽到完整宣讀,也未獲得講解,就不能確認筆記內容與遺囑人意思一致,因此判定該遺囑無效。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代筆遺囑-筆記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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