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意涵為何?

22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的「口述遺囑意旨」要求遺囑人必須以語音口頭清楚表達其遺囑內容,不能以動作、手語或預先書寫的方式代替,這是確保真意的重要基礎。而代筆人筆記時不需要逐字逐句完全相符,但必須忠實記錄遺囑人意思的核心內容,並透過宣讀、講解與遺囑人確認的步驟,確保文字內容與口述意思一致,才能使代筆遺囑有效。若遺囑人根本無法口述,則無法採取代筆遺囑的方式,此時應考慮其他遺囑方式,例如公證遺囑或在特殊情況下採取口授遺囑,否則遺囑將因欠缺法定要件而被認定無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代筆遺囑在我國民法中是一種嚴格規範的遺囑形式,因為遺囑制度攸關遺囑人死亡後財產如何分配,往往涉及重大財產利益與家庭成員間的權益平衡,因此立法者在代筆遺囑的程序上設下多項要件,以避免遺囑真意遭受扭曲或誤解,而其中「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就是一個核心要件。依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的製作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親口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之一人負責筆記、宣讀並講解,經遺囑人確認後,再記明年月日與代筆人姓名,最後由全體見證人與遺囑人簽名或按印,否則無效。

 

這裡所謂的「口述遺囑意旨」,並不是要求遺囑人逐字逐句完整背誦遺囑文字,而是必須以口頭方式明確表達其欲達成的法律效果與意思表示,例如要將哪些財產給予何人、是否指定監護人、是否剝奪繼承權等,重點在於能以語言清楚傳達核心內容,使在場見證人可以確定遺囑內容確為遺囑人真意。

 

實務上最高法院曾明確指出,若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比手勢或其他肢體動作示意,而未以言語口述,並不足以符合「口述遺囑意旨」的要件,因為肢體動作極易引發誤解,不能保證見證人理解與遺囑人真意完全一致,這樣的遺囑即屬無效。

 

換言之,「口述」必須以語音方式進行,不能以手語、筆談、預先寫好的文稿代替。至於是否要一字一句正確筆記,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並未要求代筆人逐字逐句完全紀錄遺囑人的原話,而是要將遺囑人透過口述表達的遺囑「意旨」據實記錄下來。所謂「意旨」,即是遺囑人整體意思表示的精神與核心,例如遺囑人若口述「我過世後希望房子給長子繼承,銀行存款分給三個孩子平均」,代筆人不需要逐字逐句重現遺囑人口中每個詞語,但必須將意思正確、完整地記載成文字,並於宣讀與講解過程中再經遺囑人確認,如此才能確保筆記內容與遺囑人意思相符。

 

從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判決也可以看到,法院強調立法者設「口述」要件的目的,在於防止他人左右遺囑意思或誤解遺囑人舉動,因此必須親自口述,不得以其他方式替代,而代筆人筆記時則是抓住「意旨」核心即可,不必拘泥於語言細節。這種規範兼顧程序嚴謹與實務操作的可行性,否則若要求逐字逐句紀錄,遺囑製作恐將流於繁瑣且無實益。再者,代筆遺囑之後必須經由筆記人宣讀並講解,再由遺囑人確認,這個「二次驗證」的過程正是為避免因筆記過程中的語句差異而導致與遺囑人真意不符,因此即使代筆人未逐字逐句抄錄,仍可透過宣讀講解與當場確認來補正,確保法律效果的穩固。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代筆遺囑-口述遺囑意旨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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