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交給別人打字,是否有效?相隔多日宣讀、講解,再認可遺囑可以嗎?

22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在筆記方式上是相對寬鬆的,可以交由他人打字,甚至可以使用電腦或自動化工具完成,但重點在於內容必須由見證人中之一人依遺囑人所述親自筆記,不能完全交給他人代為撰寫,否則會喪失「筆記」的法律意涵。然而,在程序連貫性上卻相對嚴格,筆記完成後,宣讀、講解必須在同一場合立即進行,不能相隔多日,否則將破壞遺囑製作的完整性,進而導致遺囑無效。從法律實務與保障繼承秩序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避免紛爭與確保遺囑人的真意,因此立遺囑人或其親屬在製作代筆遺囑時,務必遵守這些程序細節,必要時更應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導致遺囑無效,讓遺囑人的心願付諸東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代筆遺囑能否交由他人打字,以及宣讀、講解是否可以相隔多日進行,這些問題在實務上確實常常引起爭議,因為遺囑的效力與形式要件息息相關,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遺囑被法院認定無效。依據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其遺囑意旨,再由見證人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並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可見立法者的用意,是透過層層把關的程序,來確保遺囑的真實性與正確性,避免被繼承人過世後出現遺囑造假的爭議。

 

首先談到代筆遺囑能否交給他人打字的問題。所謂「筆記」,在法律上並沒有明文限制必須手寫,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即指出:「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因此,代筆人可以將遺囑人的口述意旨先行記錄,再交由他人協助打字或列印,並不影響遺囑效力。只要筆記的內容是由見證人中之一人依遺囑人所述親自記下,之後即便交由助理或其他人轉換成打字版本,也不會構成法律上的瑕疵。這是因為打字行為本質上只是形式上的轉換,並未改變內容的實質。

 

如果內容與遺囑人的真實意旨一致,且經過遺囑人確認並完成簽名或按指印等後續程序,那麼代筆遺囑仍然有效。這樣的見解已獲得實務與法務部多次函釋的支持,例如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10403509100號與10803501680號函釋都已經明確指出,代筆遺囑不必拘泥於親筆手寫,亦可透過打字完成,現行律師代辦代筆遺囑時也多採此方式,以避免字跡難辨等爭議。因此,代筆遺囑交由他人打字,不會使其無效。至於另一個關鍵問題:宣讀與講解是否可以相隔多日進行?根據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代筆遺囑的步驟是「口述」、「筆記」、「宣讀、講解」、「認可」與「簽名」等一連串程序,學說與實務多認為這些程序應當是「連續完成」的。理由在於,宣讀與講解的目的,是要確認筆記的內容確實反映遺囑人的真意,若筆記完成後隔了幾天甚至更久才進行宣讀與講解,可能造成內容被修改或遺囑人意思有所變化的疑慮,進而破壞程序的嚴謹性。

 

最高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判例也曾經強調,遺囑的製作程序必須在「同一場合、同一時段」完成,見證人應當全程在場參與,才能達到保障遺囑真意、防止爭議的目的。例如如果見證人沒有全程在場,或程序被切割,將會構成遺囑形式的瑕疵,進而導致無效。這樣的要求,雖然看似嚴格,但卻是基於遺囑屬於「要式行為」,立法目的就在於藉由繁瑣的程序來杜絕造假與爭議。因此實務上多認為,宣讀與講解不可以和筆記相隔多日進行,而必須在遺囑人當場口述、代筆人筆記後,立刻由見證人進行宣讀與講解,並由遺囑人當場認可並簽名或按指印。換言之,代筆遺囑是一個「一次性完成」的過程,若將程序切割或延宕,就可能導致遺囑不符合法定方式,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依上開實務見解,代書、律師等代筆人手寫筆記遺囑內容後,交由助理打字是可以的,因為在此情形下,助理只是將遺囑內容繕打出來,只是內容、意旨均與代筆人筆記內容、立遺囑人意旨相符,均不致違法,代筆遺囑仍然有效。 

 

只要最終由代筆人筆記的內容與立遺囑人的真實意圖一致,且經過立遺囑人的確認,交由他人打字並不影響遺囑的效力。這意味著,打字只是形式上的轉換,而非對內容的修改或增減。因此,遺囑的有效性不受影響。

 

因此,在代筆遺囑的製作過程中,代筆人可以將手寫的記錄交由助理或其他人打字,只要記錄內容準確反映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圖,且最終經過立遺囑人的確認並簽署,代筆遺囑仍然是有效的。這一操作符合法律的要求,不會導致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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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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