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如何計算?是否要扣除被繼承人生前欠繼承人的債務?

22 Aug, 2025

問題摘要:

特留分之計算,必須先確定應繼財產範圍,將積極財產加計特種贈與,並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實際債務及繼承費用,再依應繼分比例換算出特留分額。至於被繼承人生前欠繼承人之債務,實務與學說均認為應列為一般債務扣除,因繼承人係基於債權人身分請求,並不因其同時具繼承人身分而喪失債權利益。此一見解符合遺產清理之公平性與特留分制度之保障目的,確保繼承人在繼承程序中既享有最低保障,又不致因被繼承人生前債務而蒙受損失。總之,特留分計算之核心,在於平衡遺囑自由與繼承保障,具體操作上必須以民法第1144條、第1187條、第1223條及第1224條為依據,並參酌最高法院判例,確保繼承人最低權益獲得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特留分如何計算以及是否需要扣除被繼承人生前欠繼承人的債務,必須從特留分的立法目的、計算基礎、扣除債務的範圍以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債務債權關係的法律效力逐一分析。我國民法一方面承認被繼承人享有遺囑自由,能依其意思處分遺產,以體現所有權的自由支配與意思自治,但另一方面,為避免被繼承人過度偏私或不顧配偶、子女之生存保障而將全部財產遺贈他人,法律設置特留分制度,作為最低限度的繼承保障。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亦即被繼承人之自由處分受制於特留分強制性規範。民法第1225條進一步規定,若因遺贈、指定應繼分或分割方法之指定等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


 

計算特留分時,首先須確定「應繼財產」之範圍。依民法第1173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

特留分受侵害數額之計算:

 

在計算特留分受侵害數額前,首應釐清各繼承人因繼承而實際獲得的遺產額,由於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然而公同共有僅為抽象,而無具體的應有部分,必須透過遺產分割的程序,才可能確知個別繼承人「因繼承而實際獲得的遺產額」。

 

惟在遺產分割前,應如何計算「因繼承而實際獲得的遺產額」,學說上多以繼承開始時的積極財產額,扣除債務和遺囑處分額後,將所剩於遺產乘以各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比例」計算。然而在尚未進行遺產分割前,此種計算方式僅能得出一假設的數字 。

 

計算特留分時,負債要扣除。遺產稅、死因贈與、遺贈等等,哪些是負債可以扣,哪些不是負債可以扣,也是很繁瑣的整理跟常見的爭執點。目前法院對死因贈與的見解不太一致,趨勢值得觀察。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特別提醒,特留分訴訟中計算特留分是用「市價」作計算(鑑價或是實價登錄),不是用公告現值計算​。坊間不少人誤以為是用公告現值計算,提醒大家特別留意。

 

及視同遺產的特種贈與,均應併入計算。應繼財產應扣除被繼承人生前負擔的債務額,然此處所稱之債務,僅限於被繼承人生前實際存在之財產性債務,不包括一身專屬債務,亦不包括因遺贈或死因贈與所生之債務,因該等債務與繼承程序無關,亦不得影響繼承人特留分保障。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判決即明確指出,計算特留分應自積極財產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但不包括死因贈與或遺贈之負擔。此外,依民法第1150條,繼承費用(如喪葬費用)雖非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但既然法律明定由遺產負擔,實務上亦認為在計算應繼財產時應扣除。至於被繼承人生前若對繼承人負有債務,是否應一併扣除,則涉及繼承人雙重身分的調整。

 

學說與實務普遍認為,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的債務關係,應視為一般債務而列入扣除,因為繼承人並非基於繼承身分取得該債權,而是基於獨立法律關係形成的債權。若不列入扣除,等於侵害繼承人作為債權人的利益,並使其他繼承人取得不當利益,亦與遺產清理之公平原則不符。例如,被繼承人生前借款於其子女未償,該子女於繼承程序中同時具繼承人與債權人雙重身分,其債權應屬於遺產之消極財產,依法自遺產中扣除,以確保債權清償優先於繼承分配。若否認其債權之扣除,則相當於繼承人喪失債權保障,與民法債法體系不合。

 

換言之,繼承人作為債權人之地位,應優先於繼承利益受保障。最高法院實務亦認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權應併入消極財產,於計算應繼財產時予以扣除。至於特留分具體計算方式,須先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積極財產總額(包括特種贈與)扣除債務及繼承費用,得出「淨遺產」,再依民法第1144條計算各繼承人法定應繼分,並依民法第1223條計算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比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為應繼分三分之一),據此得出特留分額。舉例而言,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一千萬元,生前尚欠債務二百萬元,且無特種贈與,扣除後淨遺產為八百萬元。若繼承人為二子女與配偶三人,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子女應繼分平均,各得三分之一,即約二百六十六萬元,而其特留分則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各約一百三十三萬元。此即各繼承人所受最低保障額。

 

倘被繼承人遺囑將全部遺產遺贈予第三人,則各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要求追回不足部分,並得訴請塗銷登記或返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特留分計算標準必須以市價為依據,司法實務不採用公告現值,而以鑑價或實價登錄作為參考。因公告現值往往偏低,無法反映市場實際價值,若以公告現值計算,將導致特留分保障縮水,違背制度目的。法院於審理特留分扣減之訴時,通常委託鑑定機構以市場價值評估遺產財產,據此計算不足部分。

-家事-繼承-特留分-特留分扣減權計算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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