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是如何決定的?是否要扣除生前預付的繼承分配部分?

22 Aug, 2025

問題摘要:

特留分之決定程序為:第一,計算應繼財產,包括死亡時積極財產加上特種贈與,再扣除債務與繼承費用;第二,依民法第1144條計算各繼承人應繼分;第三,依民法第1223條折算特留分比例,得出特留分額度。至於被繼承人生前已贈與繼承人部分財產,是否須自其應繼分或特留分中扣除,須視有無雙方約定而定,不能由被繼承人單方意思即決定扣除,否則有違公平與法定繼承制度之秩序。此一制度設計,正是為在尊重被繼承人意思自由與保障繼承人最低權益之間取得平衡,確保遺產分配之正義與秩序。


 

律師回答:

特留分是我國繼承制度中為平衡被繼承人遺囑自由與繼承人最低保障所設置的一項制度,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被繼承人將全部遺產透過遺贈或死因贈與等方式轉讓他人,使法定繼承人完全喪失生活保障,因此特留分具有強行法性質,不得以契約或單方意思拋棄。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而民法第1223條則明確規定各類繼承人之特留分比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由此可知,特留分的計算必須以「應繼分」為基礎,並非直接以遺產總額為標準,而是先計算每一繼承人依法應繼承的比例額,再依該比例額折半或折三分之一,據以算出其特留分額度。例如某被繼承人遺有一千萬元遺產,法定繼承人為配偶與二子女三人,各自應繼分為三分之一,即三百三十三萬元,而其特留分則為應繼分二分之一,亦即一百六十六萬元。若被繼承人遺囑將遺產全部遺贈他人,則配偶與子女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請求返還不足之部分,使其至少能取得特留分額度。


 

特留分受侵害數額之計算

特留分之計算並非單純以死亡時遺產總額為準,而是依民法第1224條規定,應自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扣除債務額計算,換言之,特留分之基礎為「積極財產加上特種贈與減去債務」。積極財產包括死亡時所有財產,而特種贈與需回歸遺產計算;至於債務則限於被繼承人生前實際存在之財產性債務,繼承費用亦須扣除。

 

計算特留分時,負債要扣除遺產稅、死因贈與、遺贈等等,哪些是負債可以扣,哪些不是負債可以扣,也是很繁瑣的整理跟常見的爭執點。目前法院對死因贈與的見解不太一致,趨勢值得觀察。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特別提醒,特留分訴訟中計算特留分是用「市價」作計算(鑑價或是實價登錄),不是用公告現值計算​。坊間不少人誤以為是用公告現值計算,提醒大家特別留意。

 

特留分計算,先計算依法可分到的「應繼分」(法定比例),再計算要保留多少特留分。如果沒有遺囑,就是依應繼分(法定比例)分配遺產,自然就沒有特留分被侵害的問題。遺囑將遺產全部給一個人,這遺囑是有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

 

按民法第1224條規定,特留分由民法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亦即,將被繼承人之生前特種贈與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實際的積極財產,為應繼財產,然後減去債務額,以算定特留分。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或遺贈,對於遺產分配之結果,使某一繼承人事實上所繼承之遺產價額,少於法定特留分者,則該繼承人則有特留分權益請求權的發生。

 

遺囑人以遺囑無償處分遺產時,法律為法定繼承人所保留的部分。特留分係存在於繼承財產上的抽象比例。民法第1187條明定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的規定,以保障繼承人的生活。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算定其具體的特留分之數額,必須先計算特留分之基本數額,而後算定繼承人之應繼分數額,最後依特留分之比例,算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數額。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判決即確認,計算特留分時,應排除一身專屬債務或因遺贈、死因贈與所生債務,但繼承費用因民法第1150條明定由遺產負擔,亦屬應扣項目。特留分計算過程中一大爭點即是被繼承人生前是否已預付部分財產予繼承人,該部分是否要扣除。此涉及民法第1186條有關「特種贈與抵扣繼承分」之問題。

 

學理上認為,若被繼承人於生前已給與繼承人部分財產,是否視為對繼承分之預先給付,必須取決於被繼承人與受贈繼承人之間有無「抵充繼承分」之約定。若雙方有明確約定,該贈與額應自繼承人將來應繼承之分額中扣除;若無此約定,則不得逕自認定扣除,否則將違反繼承人意思自治並造成法律適用混亂。因此,生前贈與是否作為預付繼承分配部分,必須要有被繼承人與受贈繼承人之間的合意,而非被繼承人單方意思即可決定。

 

換言之,被繼承人雖得於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對於生前贈與是否抵充繼承分,仍需受合意拘束,不得恣意解釋。特留分計算亦須注意市價基準問題,實務上法院在審理特留分訴訟時,會以遺產之市價(鑑價或實價登錄)作為基準,而非以公告現值,因公告現值多偏低,若以此為準,將使特留分保障名存實亡。因此,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扣減時,應特別注意財產評價方式,確保自身權利不受損害。

 

在計算特留分受侵害數額前,首應釐清各繼承人因繼承而實際獲得的遺產額,由於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然而公同共有僅為抽象,而無具體的應有部分,必須透過遺產分割的程序,才可能確知個別繼承人「因繼承而實際獲得的遺產額」。惟在遺產分割前,應如何計算「因繼承而實際獲得的遺產額」,學說上多以繼承開始時的積極財產額,扣除債務和遺囑處分額後,將所剩於遺產乘以各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比例」計算。然而在尚未進行遺產分割前,此種計算方式僅能得出一假設的數字 。

-家事-繼承-特留分-特留分扣減權計算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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