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應辦理什麼手續?

02 Jan, 2010

律師回答:

家中有人去世之後如遺有財產,常常發生不知如何辦理相關財產繼承事宜,其中財產不動產亦需辦理繼承登記,此一登記常涉及數個政府機關職權,而必須申請不同之證明文件或資料,不知如何申辦相關文件及手續。基本上即與國家登記及稅捐機關有關,一般需要使用用到文件有:遺產完稅證明、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含無繼承權)所有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及印鑑證明,而如有不動產及集保股票繼承過戶會用到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申報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印鑑證明申請依照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房屋及土地依所在地的縣市地政管轄。

 

一、繼承人親至政府機關及應辦文件事項:

 

(一)衞生所或醫療機構相關資料及文件

 

 

在醫院往生者由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需準備往生者身份證或戶口名簿證件核對資料。當親人在家中往生時,可攜帶出院時所辦理之診斷證明書文件至當地衞生所或醫療機構申請。如於一般上班時間可至衞生所填寫申請單,衞生所會安排醫生至親人家中診視後開死亡證明書。該死亡證明書係作為證明親人已經死亡之重要資料,申辦除戶、財產繼承,和遺產稅,並得作為法律糾紛的責任鑑定依據,又可能因保險、不動產或其他需要申辦手續而可能需要數份文件正本。

 

(二)戶政事務所相關資料文件

 

1、辦理死亡登記及除戶謄本

 

 

當事人應於親人死亡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死亡登記,當事人申請應檢附死亡證明書正本、死亡者的身分證(若遺失則免附)、戶口名簿,及申請人身分證、 印章前來戶政所辦理死亡登記,再申請除戶戶籍謄本即可。

 

2、繼承人戶籍謄本 

 

當事人親自到場,檢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申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所申請應委託書,並簽章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另未成年人申請戶籍謄本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僑居國外委託他人申請者,委託書應經我駐外機構驗證。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如利害關係、親屬關係、委託書等證明文件〉須經由海基會驗證。

 

3、繼承人本人印鑑證明

 

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印鑑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國民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交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印鑑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委任辦理者,僅限於(1)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人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2)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3)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4)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5)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6)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並於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註明代理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代理人簽名蓋章。(7) 隨船航行之海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時應附繳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任人之原登記印鑑章、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書或授權書內容請註明印鑑證明申請份數。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門牌證明

 

倘若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記載為舊門牌號碼(地址經過改編),為便於日後辦理國稅及地政事宜便利,須申請二份之門牌證明。應由房屋所有權人或現住人提出申請,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他人申請附繳委託書、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一)金融機構:拿著存摺去補登存款或投資餘額(找不到存摺就花錢申請餘額證明),存摺影印封面及內頁最後載有餘額那一頁給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拿終止申請書。

 

 

(二)地政處

 

土地:土地登記簿謄本 (注意是否為當年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建物登記簿謄本。若房屋和土地是同一地號的就會一起列出。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

 

二、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向被繼承人生前之戶籍所在地申報遺產稅,去國稅局拿表格填,或等國稅局公文通知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申報。我在申報完遺產稅也拿到完(免)稅證明後,才收到「遺產稅暨綜合所得稅申報通知書」財產多人繼承時,只要其中一個繼承人提出遺產稅申報即已達到完成申報的義務。其他繼承人若對已經提出的申報書有疑義,並認為有補報的必要,都可以在法定申報期限內補報。在遺產繼承之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繼承人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否則地政機關不得逕為辦理移轉登記。國稅局於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完畢之後,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需繳納遺產稅,則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而申報遺產稅時需準備的文件如下:(一)要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乙份。 (二)死亡人除戶謄本及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三)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的,要檢附法院核准拋棄的公文影本。(四)繼承系統表。(五)死亡人若留有外縣市的土地時,要準備這些土地的地價證明,而這些證明書請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六)死亡人留有房屋時,請準備死亡當期的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所在地房屋稅主管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房屋評定現值。 (七)死亡人留有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請準備該公司死亡當期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八)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國稅局所準備的遺產稅申報說明書。

 

繼承系統表搭配的是每一位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謄本。如果子女中有人被收養,出養給別人的子女對親生父母親是無繼承權的(養子女則是有繼承權),出養子女不需印鑑證明,但需附出養時的戶口謄本證明無繼承權。可先至全國各地國稅局(不限轄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內容包括各類所得,如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土地、房屋不動產車輛等。請先攜帶以下證件去辦理:利息所得研判被繼承人存款情形,但不是每家開戶的金融機構都會被列出,只有利息收入高到被銀行預扣繳利息後才會出現,所以每找出一本存摺就去補登。股利所得推斷被繼承人上市股票投資狀況,開集保戶證券公司補刷集保存摺,確定持有股數餘額明細。影印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載有持股餘額給國稅局,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收盤價為準,我將每日的稅

 

三、查有無欠繳土地、及房屋稅

 

 

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拿到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洽地方稅局,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後,再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根據遺產完稅證明上的遺產明細自行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各繼承人可依協議方式議定遺產分配方式,為免麻煩起見:最好是每個繼承人或多或少都繼承到一些遺產。如:房屋、土地、股票、銀行存款或現金等。 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式二份,蓋已到戶政處做過印鑑證明章,地方稅局開立印花稅單後,繳交協議成立時土地及房屋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 地方稅局不會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貼印花,而是根據協議書上的金額開立印花稅單去繳納,故以後如需要可以自己影印再蓋印鑑章就可以,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定要搭配印鑑證明單才算是有效文件。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那欄,應將幾分之幾比例列出,如果為單一人繼承要寫「XXX全部繼承」幾個字。

 

四、房屋土地申請繼承登記(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

 

房屋及土地繼承過戶先到請到轄區地政事務所拿表格,再準備文件如下:

 

1.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戶政所)

2.所有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戶政所)

3.所有繼承人印鑑證明。(戶政所)

4.繼承系統表。

5.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2份、繳費後的印花稅單。(地方稅務局查有無欠稅時可先繳印花稅)

6.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影本 1份。 (國稅局發的)

7.土地登記申請書。

8.登記清冊。

9.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繼承人印章。

10.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繼承權拋棄相關證明文件。

11.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繼承人檢具上開文件之後,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原始房地權狀(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土地登記申請書只需預定繼承房屋土地之繼承人填申請人欄位即可,不用寫上全部所有繼承人。若非本人親辦需加代理人。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應依不動產價值繳納登記費、及書狀費。繼承登記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 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20 倍。帶所有的印鑑章去,收文的人會當場看文件,修改部份要補蓋章。正式收文後三天內如沒有再補件會通知領新的權狀。若有急需可向承辦人員情商是否能快點拿到,我的情況是隔天下午就可拿著號牌及印鑑章拿到新權狀。

 

五、存款提領結清

 

可先補登存摺確定餘額,列入遺產稅申報。要全體繼承人到現場不太可能,但可拿「繼承存款委託書」蓋印鑑證明章代理,所有人含無繼承權人的戶籍謄本。存款餘額不到 20萬時,此筆存款向國稅局做過遺產申報,且知道印鑑章及通儲密碼就直接領光,要做結清動作更麻煩。 如果有出養子女最好附一張繼承系統表 。如果不急著用錢,未到期的定存單可以直接轉移換成繼承人名字續存,不用中途解約。如果被繼承人的帳戶申請過存款自動扣款:如郵政壽險保費、公用事業費用轉帳代扣等,早點去辦終止就不會再自動扣繳。請記得再提供新的戶頭去辦裡扣繳,要帶要做扣繳過的帳單以便申請填寫。看各家金融機構經辦人及主管做法,最麻煩的是按照繼承手續,拿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國稅局的完(免)稅證明、繼承人未到現場者要附委託書等。碰到櫃檯經辦老鳥看存款餘額不多或成為靜止戶不給利息,印鑑章也對,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你領光,免得辦一大堆手續引來彼此麻煩。

 

 六、地方稅變更申請

 

房屋現值被地方稅局評定低於10萬不會課徵房屋稅,之後如有增建就會動到現值。拿到新權狀後順便做一下變更。如果繼承人戶籍與繼承地同一地址可申請地價稅減免,影印新申請出來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名簿一併送件。

 

七、集保股票繼承

 

集保戶之投資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得檢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完稅或免稅證明,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開集保戶的證券公司)提出轉帳申請,由參加人將繼承人檢具之相關資料,透過代轉至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審核,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審核無誤後,通知將有價證券轉帳至繼承人集保帳戶。被繼承人名下有幾檔股票就要寫幾張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同意書(依照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完(免)稅證明所標示的股票)。所以先去補登集保存摺股數餘額,再據以做遺產分配及填入遺產稅申報書。帶所有繼承人身份證及印鑑證明章、準備文件詳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4 條:二、繼承過戶。流程為:原開戶證券商送件到集保公司,再轉到各家股務代理辦理。通知補件由股務代理直接聯絡原開戶證券商再轉知繼承股票申請者。沒繼承到股票的繼承人要在股份分配同意書寫上,分配到 股蓋上印鑑證明章。有幾家券商股務要求這樣寫,為了這點又跑了一趟。若是繼承股票後成為新股東者,可打電話向股務代理查詢是否須補件,是否留有銀行帳戶資料供現金股利發放,碰到除權、除息年中這段時間,問清楚新配發之股利或股票進到誰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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