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代筆人要負責宣讀講解嗎?
問題摘要:
代筆人並沒有法律上的義務一定要親自負責宣讀和講解,他只要完成筆記的部分,其他見證人可以分別負責宣讀和講解,這樣的代筆遺囑在法律上依然有效。這樣的解釋也符合代筆遺囑制度的本意,因為重點在於確保遺囑內容出自遺囑人真意,避免遺囑內容被他人操縱或誤解,而不在於拘泥於同一人完成所有程序的形式要求。從訴訟經濟的角度來說,這樣的解釋也能減少因形式瑕疵而引發的訴訟,避免遺囑人心願無法實現,對於繼承秩序的安定也有幫助。因此,代筆人並不需要必然負責宣讀和講解,這些步驟只要由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確實履行即可,法律的重點在於程序公開透明、見證人能互相印證,並且最終獲得遺囑人的認可,才是真正保障遺囑效力與遺囑人意志的核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遺囑代筆人要不要負責宣讀、講解」的問題,首先要先釐清代筆遺囑在我國民法體系中的定位。依據民法第1189條,遺囑必須依照法定方式作成,種類限於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五種。這五種方式是立法者為了平衡遺囑人意思自由與繼承秩序安定所設計的類型化制度,任何脫離法定方式的新形式都不會生效。代筆遺囑是其中比較特別的一種,主要是為了保障那些因身體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自行書寫遺囑的人,仍然能透過合法程序留下遺囑。根據民法第1194條的明文,代筆遺囑的作成程序包括幾個要件:遺囑人必須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在三人以上見證人的在場下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再由見證人之一人負責筆記、宣讀、講解,然後由遺囑人認可,並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最後由遺囑人及全體見證人簽名或按指印完成。這裡的重點爭議就出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這個規定上,到底應該解釋為必須由同一人完成,還是可以由不同見證人分工來完成?
在實務上,過去確實存在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是所謂「限制說」,認為文義上既然說「之一人」,就表示必須是同一人同時完成筆記、宣讀、講解三個動作,如果由不同人分工,形式上就不符合法律的嚴格要求,遺囑應屬無效。另一種則是「不限制說」,主張立法的目的只是為了確保代筆遺囑的內容真實反映遺囑人的意思,而筆記、宣讀、講解各自的功能是不同的,筆記是把口述的內容記錄下來,宣讀是再度呈現文字內容,講解則是讓在場的遺囑人與見證人確認筆記的意思是否與口述相符,這些步驟各有其意義,並不必然要由同一人完成,只要三人以上見證人可以互相印證,仍能達到保障遺囑真意的立法目的。最高法院在108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最終採取了「不限制說」,決議認為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是各自獨立的行為,沒有一定要由同一位見證人完成的必要,因此即使由見證人甲代筆、見證人乙宣讀、見證人丙講解,這樣的遺囑仍然符合法定方式,不會因此而無效。這個決議確立之後,實務上的爭議大致已經趨於穩定,日後訴訟中較不會再因為筆記、宣讀、講解非同一人為之而導致代筆遺囑被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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