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未成年孫輩房產,怎如何防止其父母濫用管理權?
問題摘要:
贈與未成年孫輩房產後,法律上該房產屬孫子女所有,父母僅能基於法定代理人身份管理,若非基於孫子女利益,不得擅自處分,否則可能構成無效行為甚至犯罪。但由於實務風險存在,建議贈與前透過附負擔、信託、限制登記或保留權利等設計,來避免父母濫用管理權,這樣才能真正保障孫子女的財產安全,達到長輩傳承愛與保障的初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贈與未成年孫輩房產,如何防止其父母濫用管理權,這是許多長輩在財產傳承時最擔心的問題,畢竟自己辛苦一輩子打拚的財產,希望能直接留給孫輩,避免子女或媳婦、女婿因各種理由侵占、濫用,甚至將房產抵押、出售,導致孫輩失去應有的保障。依我國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的財產稱為「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並且父母對該財產雖有使用收益權,但不代表可以任意處分,因為民法第1088條明定,父母管理子女特有財產時,若不是為子女的利益,不得為處分行為,例如不得隨意出售房產、不得任意設定抵押權或為借款擔保,否則可能構成背信罪,嚴重者還會被法院撤銷監護權。因此,若祖父母將房產贈與未成年孫子女,完成過戶登記後,所有權人已是孫子女本人,法律上屬於孫子女的特有財產,父母僅能基於監護人身份管理,若有濫用,可能須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
然而實務上風險仍存在,因為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在法律程序上仍有權代表未成年人處理相關事宜,若父母私下與第三人勾結,將房產移轉或抵押,雖然法律上無效,但第三人若主張善意受讓,往往會造成漫長的訴訟與爭議,最後受害的仍是未成年孫輩。
為避免這種風險,長輩在贈與之前就要妥善規劃,常見的法律工具有幾種:第一,可以透過「附負擔贈與」方式,依民法第412條的規定,在贈與契約中明確約定受贈人(孫子女的父母作為代理人)須遵守某些負擔,例如不得處分房產、僅能出租並將租金專款專用於孫子女教育費等,若違反負擔,贈與人或其繼承人可以主張撤銷贈與,將房產收回。
第二,可以考慮設立「信託」,也就是將房產交付專業的信託機構或指定的信託受託人,明定管理方式與使用目的,例如僅能用於孫子女就學、生活或成年後才得取得所有權,這樣一來,即便父母是法定代理人,也無法隨意動用,法律上有專業受託人依約監管。
第三,亦可考慮在贈與時辦理「登記禁止」的設定,向地政機關聲請加註限制,表明該不動產未經特定條件不得處分,或甚至設計「保留用益物權」,例如祖父母將所有權移轉給孫子女,但同時自己保留該房屋的使用收益權,等孫子女成年後再解除,藉此保障贈與財產不會被濫用。
第四,若不希望立即將產權移轉,也可以透過遺囑方式,指定孫子女於繼承時取得房產,並在遺囑中安排執行人監督履行,避免提前過戶引發風險。至於法律責任部分,假如父母真的濫用管理權,例如擅自將孫子女的房產抵押借款,除該行為原則上因違反「為未成年人利益」的限制而無效外,父母還可能依刑法第342條成立背信罪,若造成損害,孫子女成年後可以依法追訴,並請求損害賠償。但這些法律救濟往往曠日廢時,難以即時挽回財產,因此最有效的仍是事前防範。換言之,長輩若有意將房產贈與孫子女,應避免僅以單純贈與契約辦理過戶,而應搭配附負擔條款、信託安排或保留權利等方式,才能真正確保財產不會落入子女或媳婦、女婿之手隨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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