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房屋約定照顧生活義務,如何規劃契約條款?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贈與房屋約定照顧生活義務,應以「附負擔贈與」為法律架構,條款設計上必須具體化、可執行,並透過公證、信託、保留權利等方式增加保障。父母在簽訂此類契約前,最好尋求律師協助,確保條款合法且合理,避免落入「人情義理」模糊地帶,最後無法保障自身權益。法律上雖允許贈與人於一定條件下撤銷贈與,但撤銷往往需訴訟,曠日廢時,因此在契約起草階段就把「孝順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才是保障晚年生活的根本之道。


 

律師回答:

贈與房屋約定照顧生活義務,如何規劃契約條款,其核心在於把原本可能停留在倫理層次的「孝順」、「扶養」等抽象概念,透過法律文字轉化為具體可執行的義務,以保障贈與人老年生活安穩。不同於以往認為「提早分財產就是觸霉頭」的傳統觀念,現今許多父母輩願意在身體尚康健時,就先將名下不動產或房屋贈與給子女,既可提前安排財產,也可避免日後繼承糾紛,但伴隨而來的風險,就是一旦房子贈與完成,子女若怠忽扶養責任或不再照顧,父母便可能陷入無屋可居或生活無依的困境。

 

附負擔之贈與即是一種例外,參照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即指如果是附負擔之贈與,縱然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贈與人仍得於受贈人不履行約定之負擔時,撤銷贈與。若能認定孝順是「附負擔贈與」的履行義務,子女不孝時便能塗銷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財產協議,設有前揭保障制度,常使被繼承人晚年生活不安定,因此若欲提前分配財產,應由法律專業人士介入,以免發生糾紛。

 

為防範此情況,最重要的就是在贈與契約中加入「附負擔」條款,明確約定子女必須履行特定照顧義務,否則贈與人得依民法第412條規定撤銷贈與。那麼,契約條款要如何設計,才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實際保障贈與人的權益呢?

 

首先,必須將「照顧生活義務」具體化。單純寫「孝順長輩」、「善盡扶養」等字眼過於抽象,在法院實務上難以認定是否違反,因此必須把義務條件落實為可執行的具體行為。例如:受贈人應每月支付贈與人新台幣二萬元作為生活費;受贈人應負責贈與人醫療支出,含健保未給付部分;受贈人須確保贈與人有固定居所,並不得強迫搬離;受贈人應每月至少探視或陪伴一定天數。這些條款愈具體愈能成為法院認定違約的依據。

 

其次,條款中應當設計「保護機制」,例如明定若受贈人怠忽履行義務,贈與人得請求法院撤銷贈與並塗銷移轉登記,或要求返還房屋。此外,可以考慮在契約中加註「契約公證」或「信託條款」,提高契約的法律效力與可執行性。契約公證的好處在於強制力較高,若子女不履行,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而透過信託設計,則可以由專業受託人依契約管理房產,例如將房屋收益直接用於贈與人生活,避免子女濫用。

 

再來,要注意附負擔贈與的限制。依民法第413條,若贈與價值不足以支付負擔,受贈人僅需於贈與價值限度內履行,因此父母在設定條款時要衡量房屋價值與生活需求,避免出現條款失衡而無法執行的情況。假設房屋市值僅500萬元,卻要求子女每月支付5萬元直至終老,總額遠超贈與價值,法院可能認定義務過重而無法強制履行,因此條款設計要合理。除第412條附負擔贈與可作為法律依據外,若子女違反扶養義務或對父母有故意侵害行為,贈與人也可依民法第416條提出撤銷。但要特別注意,撤銷權自知悉原因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消滅,且若贈與人表達原諒,權利亦消失。

 

因此,事前將契約條款規劃完善,遠比事後爭訟來得穩妥。舉例來說,甲父親將房屋贈與乙兒子,契約中白紙黑字載明乙每月應支付生活費兩萬元,並於父親生病時負擔醫療費用,結果乙在取得所有權後卻未支付生活費,甚至拒絕探視父親,父親即可依民法第412條訴請撤銷贈與。若契約中另有公證條款,父親甚至無須訴訟,得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反之,若契約僅寫「乙須孝順照顧甲」,則法院很可能認為義務過於抽象,難以執行,最後父親只能空嘆。除法律契約上的規劃,也建議搭配實際操作上的保障措施,例如在過戶時,父母可保留「用益物權」或「居住權」,確保自己擁有終身居住的權利,避免子女將房屋出售後父母被迫搬離。另也可在契約中要求子女不得擅自將房屋抵押或出租,若違反視為未履行負擔,贈與人得撤銷。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3條=民法第416條)

瀏覽次數:10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