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是什麼?如何規劃?
問題摘要:
撤銷贈與是法律給予贈與人的重要保障,避免在一時衝動或被欺騙下將畢生心血拱手讓人,卻無法回頭。無論是任意撤銷、附負擔贈與的撤銷,或是受贈人不孝的撤銷,都有嚴格的條件與時效限制,必須及早行使,否則權利將歸於消滅。從長遠來看,最好的做法仍是透過法律專業規劃,在贈與前訂立完善協議,甚至結合信託、遺囑等工具,才能既照顧到子女,又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避免落入「送出去就要不回來」的窘境。撤銷贈與不僅是法律上的救濟手段,更是財產規劃中不可忽視的重要一環,唯有提前規劃,才能讓自己的財富真正成為庇護家人的依靠,而不是家庭失和的根源。
律師回答:
在現代社會中,隨著人口老化、房價高漲與家庭結構的變化,父母將財產生前贈與子女已經相當普遍,許多人認為「先把財產給孩子,他們就會安心照顧我」,然而法律上的贈與一旦完成,卻常常成為爭端的導火線。所謂贈與,是指當事人一方無償將自己財產給予他人,而他人表示願意接受的契約,民法第406條已有明文規定。
贈與的本質是一種單純的利益移轉,法律原則上重視意思自治,所以只要贈與完成,通常不得隨意撤銷。然而立法者也考慮到家庭倫理與社會現實,因此在民法第408條、第412條與第416條等條文中,對撤銷贈與的情形有不同設計,使贈與人在特定條件下仍有反悔與救濟的可能。
實務上,撤銷贈與的情形大致可以分為三種:
第一,贈與尚未完成移轉時的撤銷;第二,附負擔贈與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時的撤銷;第三,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親屬有重大侵害、不履行扶養義務時的撤銷。首先,若贈與標的物尚未交付或移轉登記完成,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人隨時可以撤銷贈與。這代表單純口頭承諾贈與房屋或金錢,但尚未交付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人仍可反悔。這種情況下,贈與契約雖然成立,但在履行前仍保留任意撤銷權,此一規定保障贈與人的自由,避免因一時承諾造成無法挽回的財產損失。其次是附負擔的贈與,這種贈與在契約中同時要求受贈人履行某些義務,例如承諾將來扶養父母、協助贈與人生活等。若受贈人未履行這些負擔,贈與人可以依民法第412條規定撤銷贈與。
附負擔之贈與即是一種例外,參照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即指如果是附負擔之贈與,縱然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贈與人仍得於受贈人不履行約定之負擔時,撤銷贈與。若能認定孝順是「附負擔贈與」的履行義務,子女不孝時便能塗銷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財產協議,設有前揭保障制度,常使被繼承人晚年生活不安定,因此若欲提前分配財產,應由法律專業人士介入,以免發生糾紛。
附負擔贈與在贈與人已給付後,若受贈人違反負擔,贈與人得撤銷贈與。這種制度設計是保障老人家常見的需求,因為許多父母贈與財產時,往往伴隨「換取子女奉養」的條件,若子女收下財產卻不履行承諾,父母便有撤銷的依據。不過,撤銷必須在知悉受贈人不履行起一年內行使,逾期將喪失權利。
第三種情況則是民法第416條所規定,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並且法律上有刑罰規定,例如傷害、侮辱、毆打、財產侵占等,贈與人可撤銷贈與;或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也可撤銷。這類情況多見於父母將房屋贈與子女,子女事後卻惡言相向、不扶養甚至施暴,法院實務上認為這些行為已觸犯法律,即可支持撤銷贈與。但同樣地,撤銷必須在知悉原因一年內行使,否則權利消滅。此外,贈與人若已明確表示「宥恕」,也不得再撤銷。
實際案例中,許多父母在房屋贈與後才發現子女態度轉變,甚至發生子女設計將房屋以假買賣、假贈與名義過戶,之後卻對父母不聞不問甚至動粗。這些案件往往讓長者陷入孤立無援的處境,此時若能以附負擔贈與、撤銷贈與等規定進行救濟,仍有機會取回財產。
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會要求贈與人提出明確的證據,例如協議書、錄音、訊息紀錄,證明當時贈與存在附負擔條件,而受贈人確實沒有履行,才會支持撤銷。因此,老人家若要避免風險,應在贈與前由律師協助起草贈與契約,明確記載受贈人須負擔的義務,並經過公證,使契約更具法律效力。若僅以口頭承諾「會孝順」,在法庭上幾乎不會被認定為有效的附負擔。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解釋成一種專屬權,不得繼承。所以只要不違反特留份的規定,繼承人就要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若被繼承人至死亡時都沒有撤銷贈與,繼承人就不得拒絕履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判決、最高法院51年台上1416號判例)。
值得注意的是,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一種專屬權,僅限贈與人自己行使,不得繼承。換句話說,若父母生前未撤銷贈與,即使父母過世後子女之間覺得贈與不公平,其他繼承人也不能主張撤銷。
這提醒人們,撤銷贈與必須及時行使,不能拖延,更不能寄望日後由其他繼承人代替。從財產規劃的角度來看,若擔心子女將來不孝或爭產,單純贈與不是最穩妥的方式,可以考慮利用附負擔贈與,將財產移轉與扶養義務掛鉤,或是運用「遺囑信託」、「家族信託」等工具,由受託人管理財產並分配利益,避免受贈人一次性取得財產後就失去約束。
舉例來說,父母可以將房屋信託,由專業受託人代為管理,租金供父母生活所需,待父母過世後再分配給子女。這樣不僅能避免贈與後立即失去保障,也能確保財產在家族內部循環。此外,父母也可考慮在遺囑中明確規劃分配方式,例如將不動產指定給孝順的子女繼承,其他子女則分得現金,避免共有爭議。若子女債務纏身,還可透過遺囑將財產直接遺贈給孫子女,避免被債權人強制執行。這些都是結合撤銷贈與與財產規劃思維的具體做法。
從長遠來看,最好的做法仍是透過法律專業規劃,在贈與前訂立完善協議,甚至結合信託、遺囑等工具,才能既照顧到子女,又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避免落入「送出去就要不回來」的窘境。撤銷贈與不僅是法律上的救濟手段,更是財產規劃中不可忽視的重要一環,唯有提前規劃,才能讓自己的財富真正成為庇護家人的依靠,而不是家庭失和的根源。
法院是如何認定受贈人有無扶養義務?
除非雙方於贈與時另有約定,否則,必須贈與人沒有辦法維持生活,且受贈人是最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此時若不扶養,才會符合撤銷贈與的事由。因此,倘若父母親贈與子女房地,但父母親本身還有其他存款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或者,祖父母贈與孫子女房地,但祖父母還有子女等排序在前的扶養義務人,則即便受贈人沒有扶養,贈與人也沒有辦法撤銷蹭與。且贈與人的撤銷權,僅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或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就不能撤銷贈與。
依上,雙方贈與時約定條件,則當受贈人違反約定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財產。但需注意者,務必白紙黑字完整明確,或者錄音或訊息。例如只約定「孝順長輩」,就會被認定空泛,無法撤銷贈與。
附負擔之贈與即是一種例外,參照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如果是附負擔之贈與,縱然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贈與人仍得於受贈人不履行約定之負擔時,撤銷贈與。若能認定孝順是「附負擔贈與」的履行義務,子女不孝時便能塗銷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就是關於法財產贈與法律行為,可分為「單純贈與」以及「附負擔贈與」,母親當初與子女所進行的房屋贈與行為,並非自願的「單純贈與」,而是「附負擔贈與」。所謂「附負擔的贈與」,是指在贈與當時,雙方就訂定互相的權利與義務,受贈人必須負擔應為的行為,才可以獲得贈與。附負擔之贈與,乃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需受贈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贈與。(參照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482號判例)。
若贈與後發現子女並未履行當時的承諾,想「撤銷贈與」,必須在「知悉受贈人不負起附負擔行為的1年內就要撤銷」,若超過1年的時效追訴期,通常撤銷贈與的判決多半不會勝訴。若是一般無負擔的贈與,或是贈與人在發現受贈人未履行附負擔的義務時,早已超過1年的追訴時效,或許可改以請求「給付扶養費」這類方法進行。
訴訟中,可以預見子女不僅不承認當時的「孝順」承諾,反而百般抵賴,自可想像,這時便依靠律師能力及法院真知灼見,如「房產過戶後,孩子不奉養」的案例,要避免這種情形,老人家應該諮詢律師,在贈與前審慎評估,一定要訂立協議書並附負擔行為,寫下白紙黑字的協議,明文記載子女取得贈與後應為的照料責任、扶養義務,並將協議文件拿去進行公證,公證後的協議不僅具有法律效力,也能夠保障老人家的權益。
在此一過程,當事人必須提出充足事證,足以使法官認定發現,子女承諾母親,在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後,會好好孝順侍奉,以這個條件考量下,母親答應贈與房屋。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以這個「附負擔贈與」來說,母親已經將房屋、土地贈與出去,但受贈人卻沒有負擔當時承諾的『孝順、奉養』這個應履行的行為,我們律師除發函撤銷當時贈與的意思表示,並以民法中的『不當得利』名義,請求將房屋返還給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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