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豬舉灶,寵兒不孝!已贈與的房產如何要回?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若遇上「寵兒不孝」的情況,法律上並非毫無補救之道。贈與尚未完成時,父母可隨時撤銷;贈與已完成,則可透過附負擔條款或民法第416條主張撤銷。最重要的是,父母在進行重大財產贈與前,應謹慎思考並善用法律工具,例如訂立附負擔贈與契約,甚至辦理公證,以確保日後有爭議時能有憑有據。畢竟,贈與雖然是出於愛與照顧,但法律必須替可能受害的一方留下一條後路,以免辛苦一生的心血落入不孝子女之手,反過來成為壓迫父母的工具。換言之,寵豬舉灶,寵兒不孝,已贈與的房產仍有法律途徑要回,只要能符合法定事由並掌握時效,父母仍能透過法院伸張正義,保障自身的基本生活與尊嚴。

 

律師回答:

在傳統觀念裡,父母對子女總是傾盡一生心力,無論是金錢上的支援還是生活上的照顧,往往不求回報,但現實卻不總是如父母所願,當父母將辛苦一輩子積攢下來的不動產贈與給子女之後,子女反而態度大變,不僅未盡扶養義務,甚至對父母出言辱罵、行為粗暴,讓父母心寒不已,此時已經移轉出去的房產是否還有機會要回來呢?

 

法律上對此其實有相當明確的規範。首先,必須釐清「贈與」的法律性質。依民法第406條規定,所謂贈與,是指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而他方表示同意受領。贈與契約一旦成立,原則上就具有拘束力,尤其當贈與標的已經交付或完成登記時,受贈人就取得完全的所有權。但法律為防止受贈人恩將仇報,或者在父母年老無力自保時,受贈人不履行基本義務,因此設計一套撤銷贈與的制度。

 

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權利尚未移轉之前,贈與人仍可撤銷贈與;但一旦移轉完成,若要將財產要回來,就必須符合民法第412條或第416條的要件。所謂第412條,主要是針對「附負擔贈與」。例如父母在贈與房產給子女時,明確約定子女需按月支付生活費,或負責照料父母起居。若子女未履行這些負擔,贈與人即可依412條撤銷贈與,甚至要求返還贈與財產。

 

這也是實務上最為穩妥的方式,因此律師通常會建議父母在進行重大財產贈與時,務必透過契約方式白紙黑字訂明負擔條件,以免事後無法舉證。例如新聞中李母贈與獨子房屋後,獨子非但未扶養反而辱罵母親,此時若當初在贈與契約中附帶扶養條件,李母即可直接依412條規定撤銷贈與,將房產要回。

 

其次,民法第416條提供另一條撤銷途徑,即當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等有故意侵害行為(且須屬於刑法處罰範圍),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未履行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這條文正是針對「寵兒不孝」的情況而設計,立法目的在於避免不孝子女坐享財產卻拒盡義務。舉例來說,若子女以暴力或辱罵方式對待父母,已觸犯刑法傷害、恐嚇、公然侮辱等罪名,父母就可依416條請求撤銷贈與。

 

或者,子女本應對年邁父母負有扶養義務,但卻拒絕給付生活費,甚至將父母逐出家門,這樣的情況同樣符合撤銷事由。不過要注意的是,依416條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人知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行使,若超過期間未行使,撤銷權即消滅。此外,如果贈與人曾明示或默示原諒受贈人,日後也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扶養義務」是否未履行,會依照民法第1117條的規定進行判斷。也就是說,必須先確認贈與人確實因年老、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維持生活,才會認定受贈人有具體扶養義務,若贈與人仍有足夠財力自給自足,那麼即使受贈人沒有提供扶養,也未必構成撤銷原因。因此,父母要想成功撤銷贈與,除證明子女惡意侵害或不履行扶養義務之外,還須舉證自己確有需要,這也是許多案件爭議的焦點。除上述兩個主要法源外,若贈與附有明確條件,受贈人違反條件時,贈與人也可依契約內容要求撤銷。例如約定「每月給予父母一定金額生活費」或「同住並照顧父母」,若子女違反約定,即構成撤銷原因。但若僅籠統寫下「孝順長輩」,法院往往會認為過於抽象難以執行,因此無法據此撤銷。這提醒我們在簽訂贈與契約時,應具體約定負擔內容,以便日後有據可依。

 

進一步來說,即便贈與契約已經完成,若因受贈人行為惡劣,父母仍可依不當得利之法律請求返還財產,這通常與撤銷贈與並行運用。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雙方關係、贈與動機及受贈人行為,若認定受贈人確實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家庭倫理,往往會支持撤銷贈與的請求。

 

法院是如何認定受贈人有無扶養義務?

除非雙方於贈與時另有約定,否則,必須贈與人沒有辦法維持生活,且受贈人是最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此時若不扶養,才會符合撤銷贈與的事由。因此,倘若父母親贈與子女房地,但父母親本身還有其他存款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或者,祖父母贈與孫子女房地,但祖父母還有子女等排序在前的扶養義務人,則即便受贈人沒有扶養,贈與人也沒有辦法撤銷蹭與。且贈與人的撤銷權,僅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或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就不能撤銷贈與。依上,雙方贈與時約定條件,則當受贈人違反約定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財產。但需注意者,務必白紙黑字完整明確,或者錄音或訊息。例如只約定「孝順長輩」,就會被認定空泛,無法撤銷贈與。

 

但要提醒大家的是,民法第416條規定侵害行為,必需刑法有處罰之明文。換句話說,對贈與人而言,還得先證明受贈人的行為已違反刑法規定,舉證門檻較高。至於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則還有直系血親尊親屬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限制(民法第1117條規定參照)。怎麼看,都不如直接在贈與時,直接約定清楚受贈人的負擔,來的有保障。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民法第1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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