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恩負義的贈與,可以撤銷嗎?
問題摘要:
所謂「忘恩負義的贈與」是否能撤銷,必須依具體情況而定。若贈與尚未完成移轉,可以隨時反悔;若有附帶明確負擔,受贈人違反時可以撤銷;若受贈人有刑事侵害或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則可依416條撤銷。但若只是情感冷淡、缺乏互動,法律並不會介入。最終提醒大家,贈與固然是出於親情與愛,但法律並非盲目感性,父母若希望保有後路,就必須在贈與時慎重規劃,最好透過律師起草契約,載明具體義務,並妥善保存證據。如此一來,即使日後子女忘恩負義,法律上仍有機會保護贈與人,將不動產或其他財產追回。換言之,忘恩負義的贈與並非全無補救,只要符合法律要件並在期限內行使權利,仍然可以撤銷。
律師回答:
忘恩負義的贈與究竟能不能撤銷,這在民法上其實有相當清楚的規定,但往往因為一般民眾缺乏法律專業知識,誤以為財產既然「送出去」就無法再要回,導致權益受損。贈與本質上是一種「諾成契約」,也就是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不必一定要有書面文件,口頭約定也可以生效。但民法為避免贈與人遭遇不孝受贈人或忘恩負義的對待,特別設計數個撤銷贈與的管道。首先,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的權利在移轉之前,贈與人隨時可以反悔撤銷。舉例而言,如果父母只是在口頭上說要將房子贈與子女,還沒辦理過戶登記,那麼在權利尚未移轉之前,父母仍然有權隨時收回承諾,不算違法。
但若已經完成房地產的移轉登記,那就必須依其他法律條件來撤銷,不能任意反悔。再來就是民法第412條所規範的「附負擔贈與」。這種情況常見於父母將房屋過戶給子女時,同時要求子女負擔一定義務,例如每月支付生活費、照顧父母生活起居等。如果子女收受贈與後卻不履行義務,父母就可以選擇要求子女履行,或者乾脆撤銷贈與。這是法律對贈與人最直接的保障,因此律師往往建議在贈與時白紙黑字寫明條件,否則日後爭訟舉證困難。至於最常被討論的「忘恩負義」,主要依據的是民法第416條。條文明白規定,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的行為,且屬於刑法可處罰的範圍,贈與人就可以撤銷贈與;同時,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拒不履行,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例如子女在取得父母贈與的不動產之後,卻對父母拳打腳踢,這顯然已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就符合撤銷要件;又或者子女將父母逐出家門,不提供生活費,導致父母無以為生,這同樣可以依416條撤銷。
實務上法院在認定時也有嚴格標準,並非單純「不孝」就足以撤銷。舉例來說,如果子女只是態度冷漠、不常探望,雖然讓人心寒,但未必構成刑法上的侵害行為,自然不能援用第416條。又或者父母本身有退休金或足以自給的財產,並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即使子女沒有給錢,法院也不會認定構成不履行扶養義務。
必須是贈與人確實無力維生,且受贈人又是法定扶養義務人,才會成立撤銷事由。另一方面,第416條還有時間上的限制,也就是「知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必須行使撤銷權,否則權利消滅。換句話說,如果父母知道子女已經不履行扶養或有侵害行為,卻遲遲不採取行動,一年後才後悔,那麼法律上也無法再支持撤銷。
另外,如果父母後來選擇原諒子女,等於「宥恕」受贈人,那麼撤銷權同樣消滅。從實務案例來看,很多長輩在贈與財產時往往心軟,不願設下條件,結果一旦子女翻臉,就難以舉證當初有附帶約定。例如老翁贈與土地房產給兒子,兒子事後不孝,法院卻因契約沒有明載負擔條件而駁回撤銷請求,這正是一個典型案例。也因此,專業律師幾乎都會強烈建議:在贈與契約中務必清楚約定負擔條件,甚至辦理公證,才能避免日後「口說無憑」的窘境。
那麼,要符合什麼樣的法律要件,才可以撤銷贈與呢?
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舉例而言,老爸爸將不動產贈與給兒子後,若兒子有動手毆打老爸爸,涉犯刑法第280、第277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即符合第一款之要件。但若兒子僅是與老爸爸冷戰、故意不理不睬、彼此沒有互動對話,雖屬淡漠無情,但刑法並沒有處罰情感冷淡,即與要件不合。
至於第二款的不履行扶養義務,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而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即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者,仍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意旨)。
再者,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而言,如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要符合什麼樣的法律要件,才可以撤銷贈與呢?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就在民法第416條的規定,自贈與人知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消滅,若贈與人已經表明原諒或宥恕,也同樣不得再撤銷。
換句話說,這是一個必須及時行使的權利,不允許拖延過久或藉口反悔。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子是父母將不動產贈與給子女後,子女反而對父母動粗或惡言相向,甚至揚言趕父母出門,這時候就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或恐嚇罪,如果這些行為是針對直系尊親屬,刑責更重,正好符合416條第一款的要件,贈與人可以依法撤銷贈與。但如果子女只是冷漠、不聞不問、不常回家,雖然不孝,但刑法並未處罰情感冷淡,因此無法作為撤銷贈與的理由。至於第二款的「不履行扶養義務」,就涉及民法第1117條的解釋。
受扶養權利者必須是「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但直系尊親屬則不受「無謀生能力」的限制。然而,最高法院歷來見解認為,即使是尊親屬,仍需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也就是說,如果父母本身還有退休金、存款、房租收入等能夠維持生活的財源,那麼即便子女不給予金錢協助,也不能主張違反扶養義務。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沒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因此如果能以自己財產維生,就沒有受扶養的權利。這也代表法院對此要件的嚴格把關。
換句話說,要符合撤銷的條件,不是單純覺得子女不孝,而是必須證明已經達到法律上的要件,法院才會支持撤銷請求。除第416條之外,實務上還可以依民法第412條主張撤銷,即所謂「附負擔贈與」。很多父母在將房子或土地過戶給子女時,都會口頭約定子女必須負擔照顧、支付生活費等義務,如果子女未履行,贈與人可以選擇要求履行或直接撤銷贈與。問題在於,若當初沒有白紙黑字寫明,日後在法庭上要舉證往往相當困難。
例如若只是約定「要孝順父母」、「要善待長輩」,這種抽象空泛的語言法院通常不會承認,因為無法具體執行。必須有明確內容,例如「每月匯款二萬元到指定帳戶」、「每週至少探視兩次」等具體行為,才能構成負擔。更重要的是,主張贈與附負擔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如果沒有契約、沒有錄音或第三人證明,法院往往會認為舉證不足,導致撤銷失敗。這也說明為什麼很多長輩贈與後後悔卻無力追回,因為當初太過相信血緣關係,沒有留下書面證據。另一方面,民法第408條也提供一種保障,即在贈與物的權利尚未移轉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這對於不動產來說,就是在過戶登記之前仍可反悔;對於動產來說,就是在實際交付之前還能撤銷。這條規定保留贈與人最後的悔悟空間,避免一時衝動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但若已經完成移轉,那就只能依416條或412條等條文另行主張,不可能再隨意反悔。
綜合以上,撤銷贈與的法律要件可以分為幾種情形:第一,贈與尚未移轉之前,隨時可撤銷;第二,附負擔贈與中,受贈人不履行負擔,得撤銷;第三,受贈人有刑法處罰的侵害行為,得撤銷;第四,受贈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得撤銷。但每一種情況都有嚴格限制,例如侵害行為必須觸犯刑法,扶養義務必須在贈與人無法維生時才成立,撤銷必須在一年內行使,否則即失效。
由此可見,法律雖然提供保障,但要真正適用並不容易。也因此,實務上律師都會提醒父母:若有意將不動產或其他重大財產贈與子女,最好在契約中白紙黑字寫明子女的義務,甚至辦理公證,以免日後陷入證據不足的困境。
同時,一旦出現不孝或違約情況,應立即諮詢律師並採取行動,千萬不要因心軟而拖延,因為超過一年期限,法律再怎麼規定也救不。所謂「鑽石恆久遠,人情可未必」,親情再深厚,也需要法律的保障。贈與固然是一種愛的表現,但如果對方忘恩負義,法律仍然提供撤銷的機會。只是這個機會必須符合要件、掌握時效、注意舉證,否則只能徒呼負負。換言之,要撤銷贈與不是不可能,但必須嚴格按照民法條文與法院判例的標準來操作,這才是保障自己權益的唯一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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