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是可以反悔的?贈與之撤銷!
問題摘要:
贈與確實是可以反悔的,但法律對於撤銷的條件設有限制。若贈與尚未履行,贈與人可隨時撤銷;若贈與已經履行,則必須依附負擔不履行、第416條規定的不孝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等情形才能撤銷,且須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對於贈與人而言,在進行財產贈與時,最好事前考慮周全,必要時透過附負擔贈與或法律專業的協助,以免日後後悔卻因程序或舉證問題而無法挽回;對於受贈人而言,接受贈與不僅是利益,也是責任,若輕忽甚至背叛贈與人,可能導致財產被依法收回。這正是民法在贈與制度中所追求的平衡與正義。
律師回答:
贈與是可以反悔的嗎?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父母將房產、金錢提前贈與子女,或者親友間基於情感而做出贈與的行為,然而隨著時間推移,受贈人的態度與行為可能會發生變化,甚至導致贈與人後悔不已,這時候法律是否允許贈與人撤銷贈與呢?
答案是肯定的,在一定條件下,贈與是可以撤銷的。贈與雖然本質上是一種無償契約,但為平衡雙方權益與避免受贈人惡意利用,民法設有相關規範,讓贈與人於特定情況下得以反悔並撤銷贈與。首先,必須理解贈與契約的性質。依據民法規定,贈與是一種無償契約,意思是贈與人無需獲得對價即可將財產移轉給受贈人。贈與契約一旦成立,原則上贈與人就負有履行義務,但法律也給予贈與人一定的反悔空間。
例如,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隨時撤銷贈與;如果贈與一部分已經移轉,則剩下未移轉的部分仍可撤銷。在贈與尚未履行完成之前,贈與人仍享有單方反悔的權利,不需要理由即可撤銷。但若贈與已經履行完畢,例如不動產已過戶或金錢已交付,贈與人就不能單純以「反悔」為由撤銷,而必須符合法律所列舉的事由。進一步來看,民法第412條提供另一種撤銷的依據,即「附負擔贈與」。
所謂附負擔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加上特定條件,要求受贈人履行某種義務,例如父母將房產贈與子女,條件是子女須每月支付一定金額作為生活費,或承諾照顧贈與人終老。若受贈人未履行這些約定,贈與人可以依第412條的規定,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直接撤銷贈與。此種情況下,撤銷權不受一年內行使的限制,因此相對靈活。實務上,父母子女間的贈與多屬於口頭約定,但若希望日後能順利依412條撤銷,最好將負擔條件白紙黑字載明,甚至錄音或存證,以免事後舉證困難。
除附負擔贈與外,民法第416條亦明確規定,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且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或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這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受贈人恩將仇報,甚至反而侵害贈與人或不履行道德與法律上的基本義務。
舉例而言,父母將房屋贈與子女,但子女卻拒絕扶養甚至對父母施加暴力,這時父母完全可以依第416條撤銷贈與。但須注意的是,撤銷權必須在贈與人知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行使,逾期則消滅。如果贈與人明知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卻出於心軟或其他理由選擇原諒,那麼日後再反悔也已無法行使撤銷權。
法院在適用第416條時,對「扶養義務」是否成立有嚴格標準。通常必須要證明贈與人已經陷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困境,且受贈人是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如果贈與人尚有其他財產足以維生,或有其他近親在前順位承擔扶養義務,即便受贈人未盡扶養,也未必構成撤銷事由。因此,贈與人要撤銷贈與,需注意舉證責任。
除上述條文,民法第406條也提及,贈與若因受贈人的重大過失或惡意行為造成贈與人嚴重損失,贈與人亦可撤銷;而第179條的「不當得利」亦可能適用於特定情境,例如贈與契約被判定無效或撤銷後,受贈人須返還已受贈之財產。由此可見,法律在處理贈與的撤銷問題上,並非一刀切地允許無條件反悔,而是透過不同條文設計出多層次的撤銷事由,既保障贈與人避免因輕率或被背叛而受害,也平衡受贈人的合理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經公證的贈與或基於道德義務履行的贈與,依民法408條第2項規定,不得任意撤銷。這是因為公證贈與具有高度嚴謹性,且道德義務贈與本身具備一定的社會價值,例如贈與給配偶、子女作為扶養或教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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