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契約成立後 贈與人之財力顯著惡化,能否拒絕贈與?

25 Aug, 2025

問題摘要:

贈與契約成立後,贈與人若因財力顯著惡化,依民法第418條確實可以拒絕履行,但這種拒絕是一種暫時性的抗辯,待困境解除仍須履行,並且僅限於尚未完成給付的情況。受贈人若希望避免爭議,可以在贈與契約中要求立即履行,或透過登記、交付等方式盡快完成贈與,而贈與人若有顧慮,則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後再行承諾,以免將來產生訴訟糾紛。


 

律師回答:

贈與契約成立後贈與人之財力顯著惡化能否拒絕贈與,這在法律上是一個頗具爭議性卻也有明確規範的問題。一般人對贈與的理解,往往認為一旦口頭上或書面上承諾要贈與,就應該要無條件履行,但民法在規定贈與契約時,其實早已考量到贈與人的生活保障與扶養義務,並非要求贈與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將財產移轉出去,因為法律既要保障受贈人的合理期待,更要顧及贈與人自身的生存權利與家庭責任。

 

依民法第408條的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是任何贈與本得撤銷並拒絕履行,但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就不能拒絕。

 

而本件前提就是不得撤銷的贈與,在民法第418條的規定,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這就是所謂的「窮困抗辯權」。

 

換言之,即使贈與契約已經成立,但在履行之前,若贈與人因為財力惡化導致生活難以維持,或影響到其應盡的扶養義務(例如對配偶、子女或父母的扶養),則贈與人可以主張拒絕履行。這項規定是本於公平與人性化的考量,避免贈與人成為「義務的犧牲者」,也呼應民法第227-2條關於情事變更原則的精神。

 

最高法院在41年台上字第4號判例即指出,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的變更,不論是自致或他致,甚至是因不可抗力或市場景氣變化所導致,除非有惡意的特別情形,否則均不影響贈與人得依418條主張抗辯的適用。這意味著,只要贈與人的生活因此受到重大影響,就算是自己經營失敗、投資失利,也仍然可以拒絕履行贈與。

 

這與一般契約中的「自甘風險」原則不同,因為贈與契約的本質在於無償給付,受贈人並未付出對價,法律自然傾向於保護贈與人的基本生活。舉例來說,甲原本經濟寬裕,承諾要將名下的一筆土地贈與給乙,雙方已簽訂書面贈與契約,但在贈與尚未移轉登記之前,甲因公司倒閉陷入財務困境,連日常生活開銷都成問題,甚至無力扶養年邁的父母。在這種情況下,甲即可以主張依418條拒絕履行贈與,避免自己與直系親屬陷入生活困境。但需注意的是,所謂的「拒絕履行」並不是永久性的免除,而僅是一種「暫時抗辯」。如果日後甲的經濟狀況好轉,不再影響生計或扶養義務,則仍須依贈與契約履行贈與。

 

這也顯示出法律在平衡雙方利益時的細膩設計,既不讓受贈人完全失去權利,也不讓贈與人因一時大意而終身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實務上也有探討贈與契約與道德責任的界線。例如,若贈與人明知自己經濟狀況已經惡化,仍然與受贈人簽訂贈與契約,甚至在受贈人基於信賴已經付出成本(例如為接受贈與財產而支付稅金或做出重大決定),此時贈與人若再主張418條抗辯,法院是否完全接受,就要依具體情況判斷。

 

實務見解多認為,只要不涉及惡意或詐欺,贈與人仍可行使窮困抗辯權。這與一般有償契約不同,因為受贈人並未給付任何對價,所以法律上較少保護其「期待利益」。此外,也要區分「贈與契約成立」與「贈與履行」的差別。依民法規定,贈與屬於不要式契約,原則上口頭承諾即可成立,但若未經履行,其效力上屬於「不完全給付義務」,因此贈與人仍有拒絕履行的餘地。但若贈與已經完成,例如不動產已完成過戶,或金錢已經交付,則贈與人不能再因財力惡化要求返還,除非另符合撤銷贈與的其他事由。

 

這就說明,窮困抗辯權只能在「尚未履行」的階段發揮作用。一些案例也顯示出法院對於「顯著惡化」的判斷標準,通常會以是否「影響生計」或「妨礙扶養義務」為核心。例如,若贈與人仍有充足財產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僅是財富減少或失去部分投資收益,則法院不會認定符合418條的情況;但若贈與導致贈與人無力支付必要醫療費用,或無法供養配偶子女,則法院會肯認其拒絕履行的合法性。

 

最後,值得提醒的是,雖然法律賦予贈與人窮困抗辯權,但這並不是任意反悔的藉口。若贈與人單純因為情感變化,例如與受贈人關係惡化,或對受贈人不滿而反悔,則不屬於418條所保障的範疇。法律重點仍在於「經濟狀況顯著惡化」以及「影響生計或扶養義務」。因此,贈與契約在成立與履行之間,存在著一個重要的保護機制,確保贈與人在財務陷入困境時不致因履行贈與而犧牲自己的生活保障與家庭責任,這也是民法人性化的重要體現。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窮困抗辯

(相關法條=民法第227-2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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